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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62號
當事人: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蘇省南京市山西路8號金山大廈1-5層
當事人: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路28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3月19日對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蘇寧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寧消金)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蘇寧易購、南京銀行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蘇寧易購、南京銀行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蘇寧易購。1996年于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電商平臺、零售業務。最終控制人為張近東(蘇寧易購與張近東控制的其他關聯企業合稱為“蘇寧集團”)。蘇寧易購2014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南京銀行。1996年于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200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1009),主要從事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資金業務等業務。南京銀行2014年全球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其他交易方(無控制權):1、BNP Paribas Personal Finance(法國巴黎銀行個人金融集團,以下簡稱法巴個金),1953年于法國巴黎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法國巴黎銀行,法巴個金自身在中國沒有獨立開展業務,但通過其中國合作伙伴提供消費金融及汽車金融服務。2、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股份),2002年12月于江蘇宿遷注冊成立,主要從事白酒的生產與銷售業務。3、先聲再康江蘇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聲藥業),2001年8月于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藥品、醫療器械零售業務。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4年10月,蘇寧易購、南京銀行、法巴個金、洋河股份及先聲藥業簽訂《蘇寧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出資人協議》,設立合營企業蘇寧消金,分別持股49%、20%、15%、10%和6%,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共同控制合營企業。2015年5月14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并實施共同控制,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蘇寧易購2014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南京銀行2014年全球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營企業注冊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分別給予蘇寧易購與南京銀行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為:蘇寧易購0000002101210736;南京銀行0000002101210744。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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