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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順豐寄丟一部價值1.1萬元手機卻只愿賠付1000元”的消息引發網上熱議。
據“新源視頻”報道,今年3月底,夏女士花費1.1萬元買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 ,當天便通過順豐小程序把手機從深圳寄給江蘇的家人,但之后夏女士的家人遲遲未收到貨。
夏女士表示,因為4月份江蘇出現疫情,快遞物流受到影響,一直到5月中旬,順豐方面的工作人員仍然告知因疫情原因不能派送。長達一個多月的快遞滯留讓夏女士產生了懷疑,追問下,順豐告知快遞已經找不到了。到了5月28日,夏女士表示發現寄丟的手機被激活了,她懷疑這部手機被偷走了。
對于快遞丟失,順豐提出給予1000元賠償。據夏女士介紹,因為自己在下單時未注意到保價的具體內容,當時只選擇了2元保價費。
界面新聞了解到,順豐在其《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對不同情形下的賠付做出了預定,其中規定因順豐原因導致保價快件在運輸環節發生全部滅失的,順豐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
對于這一事件的爭議,界面新聞就此求證順豐,對方表示暫無更多信息。
快遞保價是快遞業常出現糾紛的領域。去年8月,“玉石運輸破損保價4000元快遞僅賠600元”的消息也曾沖上微博熱搜,快遞公司也是順豐。
這一糾紛中寄遞者為物品保價為4000元,但順豐表示需要依據物品實際價格進行賠付,這一認定與寄遞者提供的物品實際價值產生了較大分歧。
對于保價,一些網友也提出了質疑,認為保價系統固然重要,但保價信息也容易讓他人知曉寄遞物品貴重程度。還有網友表示,保價機制本就不合理,對于快遞公司來說,安全送達是應盡的責任,否則就要承擔損失。
另外,快遞丟失也不乏“內部人”所為。去年河南就出現了11萬黃金郵寄途中失蹤的案件,之后中國郵政河南分公司發布通告稱,案件已被鄭州公安局破獲,盜竊黃金大部分被追回。而涉案兩人均系鄭州郵區中心的外包服務員工。
不止是順豐,德邦、中通、中國郵政等快遞企業也都設置了相關的賠付機制。其中德邦規定,當實際價值大于或等于聲明價值時,托寄物全部毀損或滅失,公司將按照保價聲明予以賠償。但如果實際價值小于聲明價值,發生類似情況快遞公司將按照實際價值賠償。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告訴界面新聞,《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不過,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各快遞公司自己制定了相應的賠付標準,但標準所列舉的內容明顯減輕了自身責任。
快遞物流專家、貫鑠資本CEO趙小敏也表示,目前國內這一領域的爭議比較大,各地判罰所參照的法律路徑也不一樣,最后法院審理的結果也不盡相同,“其實這種規定應該全國統一。”趙小敏說。
(文章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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