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深圳市智能制造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股權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收購深圳市智能制造軟件開發有限公司股權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2年07月10日 12:29 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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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2〕20號

  當事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住  所:開曼群島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廣場2681郵箱(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Box 2681 Grand Cayman KYI-1111 Cayman Island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8月12日對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深圳市智能制造軟件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智能制造)股權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騰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騰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收購方:騰訊。1999年于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設立,2004年遷冊至開曼群島,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主要從事互聯網社交、游戲、金融等業務,2018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

  被收購方:深圳智能制造。2014年于廣東省深圳市注冊成立,主要從事工業互聯網平臺服務,2018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2019年8月9日,騰訊與深圳智能制造股東簽署協議,收購深圳智能制造15%的股權,并就財務預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項獲得否決權。交易完成后,騰訊與存續股東共同控制該公司。2019年8月30日,深圳智能制造完成股東變更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騰訊收購深圳智能制造15%的股權,并就財務預算、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項獲得否決權,從而獲得深圳智能制造的共同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8年度,騰訊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9年8月30日,本交易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騰訊收購深圳智能制造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民生、郵儲、華夏、平安、興業、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騰訊繳款碼:(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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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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