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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2〕33號
當事人一: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衡山路12號商務樓3樓
當事人二:龐巴迪運輸瑞典有限公司
住 所:SE-721 73 V?ster?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6月25日對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申通)和龐巴迪運輸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典龐巴迪)新設合營企業申通龐巴迪(上海)軌道交通車輛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上海申通、瑞典龐巴迪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上海申通與瑞典龐巴迪在規定期限內均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上海申通。2000年于中國上海注冊成立,主要從事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及綜合經營、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經營、利用自有媒體發布廣告、實業投資等業務。2011年上海申通全球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
合營方二:瑞典龐巴迪。1966年于瑞典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龐巴迪公司(Bombardier Inc.),主要從事建設、制造和銷售軌道車輛及與軌道交通相關的材料設備、軌道設備、軌道控制和信號系統以及牽引和控制設備業務。2011年瑞典龐巴迪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新設合營企業。2012年11月,上海申通與龐巴迪簽署合資協議,各出資2000萬元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50%和50%,共同控制合營企業。2012年12月3日,合營企業獲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2012年,上海申通與龐巴迪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各50%,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1年度,上海申通全球營業額與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瑞典龐巴迪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2年12月3日,合營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上海申通與瑞典龐巴迪新設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現決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對上海申通處以罰款30萬元;對瑞典龐巴迪處以罰款40萬元。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上海申通罰款繳款碼:(略);瑞典龐巴迪罰款繳款碼:(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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