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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內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宣判 *ST康美(維權)將承擔24.59億賠償責任
證券時報記者 陳麗湘 程丹
國內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宣告成功!*ST康美因故意財務造假,將依法承擔超過24億元的賠償。
國內首例
2016年到2018年,*ST康美累計虛增營業收入291.28億元。廣受關注的康美造假案持續發酵,如今,涉及5.5萬投資者的集體訴訟宣告成功。
11月12日晚間,*ST康美公告稱,2019年及2020年,公司針對可能面臨的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合計計提或有訴訟費用10億元,案件判決向投資者賠償投資損失24.59億元,將對公司本年度經營和凈利潤產生負面影響。
此次案件判決涉及*ST康美需承擔的投資者損失,公司將根據破產重整工作推進情況,依據屆時經揭陽中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中的債權受償方案,通過現金、抵債股票等方式統一實施清償,充分考慮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ST康美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證券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ST康美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0%、10%、5%的連帶賠償責任。該案是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后的首單案件,是迄今為止法院審理的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這是新《證券法》落地以來的首例,預示著嚴罰、重罰經濟犯罪將走向實踐。參與本次造假的上市公司實控人、高管、相關負責人,以及監督不到位的中介機構、負責人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這對參與證券市場違法活動的相關方具有震懾意義。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5.5萬余名投資者的特別代表人參加集體訴訟。法庭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投資損失及其他風險因素等進行測算,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證券投資者代表及新聞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和宣判。
證監會發聲
一審判決結束后,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火速就*ST康美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判決答記者問。
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表示,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示范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表示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在此次民事賠償之前,證監會已經對康美藥業進行了行政處罰,相關各方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過多種手段并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一是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二是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三是司法機關同步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這些舉措讓康美藥業案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于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與此同時,*ST康美的大股東占款問題也在逐步解決。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ST康美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通過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用資金,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上市公司重新輕裝上陣。
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相區別的是,中國特色的集團訴訟或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其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區別為,訴訟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投資者保護機構。訴訟加入原則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明示加入”,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能夠擴大投資者保護的范圍,更好發揮對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訴訟效果不同。相較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能夠一次性解決糾紛,但也意味著相關責任人短期內面臨巨額賠償,增大了破產風險,增加獲得賠償的不確定性。兩種訴訟方式各有優劣,無論哪種方式都是落實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威懾違法行為人的重要舉措。在具體個案中采用哪種訴訟方式更有利,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具體分析。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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