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桔新能源與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涉違反反壟斷法被罰50萬

小桔新能源與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涉違反反壟斷法被罰50萬
2021年07月07日 16:18 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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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領域二十二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立案調查。經查,上述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案企業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48號

  當事人: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順義區中關村科技園區順義園臨空二路1號

  當事人:海南省交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國興大道5號海南大廈農信樓6樓

  當事人:南方電網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當事人: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海口市海府路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3月11日對北京小桔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新能源)、海南省交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交控)、南方電網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網電動)、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小桔新能源。2018年于中國北京注冊成立,是小桔快智公司(Xiaoju Kuaizhi Inc.,以下簡稱滴滴)全資子公司,最終控制人是(略)。小桔新能源主要從事電動汽車充電服務業務,滴滴主要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服務。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海南交控。2011年于中國海南注冊成立,無最終控制人,主要從事公路、橋梁、隧道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養護、管理、技術咨詢及配套服務等業務。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三:南網電動。2017年于中國廣東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電網),主要從事充電設施設計、建設、安裝、運營、租賃等業務。南方電網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四:海南電網。1999年于中國海南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南方電網,主要從事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所轄電網等業務。南方電網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9年11月,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簽署《海南省充電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設立合營企業,持股比例分別為海南交控持股42.5%,南網電動持股38%,海南電網持股4.5%,小桔新能源持股15%。根據上述協議,合營企業由合營各方共同控制。2019年11月5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其中海南交控持股42.5%,南網電動持股38%,海南電網持股4.5%,小桔新能源持股15%,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小桔新能源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海南交控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南網電動和海南電網的最終控制人南方電網2018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9年11月5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分別給予小桔新能源、海南交控、南網電動、海南電網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小桔新能源0000002101210584;海南交控0000002101210592;南網電動0000002101210605;海南電網0000002101210613。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7月6 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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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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