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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稅或超5600萬!鄭爽涉“陰陽合同”被查,稅務專家深度解析明星避稅五大套路
紅星資本局原創
記者|許媛 鄧凌瑤
鄭爽涉嫌天價片酬、陰陽合同、偷逃稅事件仍在發酵。
繼昨日上海稅務、北京廣電出手調查該事件后,今日上午,鄭爽微博事務部稱:稅務部門已經在核實我的合約、個人稅務、一切有關經濟合同。我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調查。
資本市場上,北京文化(000802.SZ)率先受到影響,早盤大幅低開,逾7%,后拉升翻紅,截至今日收盤,北京文化收跌5.47元/股,總市值39.16億元。
鄭爽被曝涉嫌簽訂陰陽合同
4月26日,張恒在微博再次曝光鄭爽,并涉及到鄭爽《倩女幽魂》1.6億天價片酬及陰陽合同事宜,同時喊話稅務局調查鄭爽偷稅漏稅。
消息一出,引起社會極大反響,#日薪208萬#、#日薪208萬是什么概念#等話題相繼登上熱搜。
4月29日,《倩女幽魂》(立項后改名《只問今生戀滄溟》)的主投方北京文化(000802.SZ)早盤大幅低開,逾7%,后拉升翻紅,截至今日收盤,北京文化收跌5.47元/股,總市值39.16億元。
紅星資本局發現,張恒爆料稱,鄭爽在拍攝《倩女幽魂》前想漲價,原合同為1.5億元,而鄭爽想漲到1.8億元,最終定價1.6億元。但影片僅拍攝77天,這就意味著,鄭爽的薪資可以達到約208萬元/天。
具體到1.6億天價片酬,張恒稱鄭爽方簽訂的“陽合同”是4800萬元片酬,而另簽了1.12億元的“陰合同”。
據第一財經此前報道,歡喜傳媒董事會主席董平曾說,“中國主要還是基本以導演為核心制或者以知名導演與演員為核心的電影制作環境,這是未來五年甚至十年都很難改變的現狀。”
據悉,2002年中國電影為了應對進口影片的沖擊及自身的不足,開始進行產業化改革,準許民營、外資進入電影投資、制作、發行、放映環節。
此后,中國電影伴隨著質量上升,演員的價格也開始觸碰天花板,一些演員的稅后片酬甚至高于好萊塢一線明星,陰陽合同也屢被曝出。
突破5000萬片酬上限
上海稅務、北京廣電出手調查
“陰陽合同”為人詬病之處在于,它既是躲避限薪令,又為了達到逃稅偷稅的目的。
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官方微信消息,已關注到演藝人員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
廣電總局指出,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已予受理,正在依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調查核實。北京市廣電局已啟動對相關劇目制作成本及演員片酬比例的調查。
同時,稅務和廣電管理部門將認真落實中宣部、稅務總局、廣電總局等有關通知要求,嚴查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整治“陰陽合同”、“天價片酬”、偷逃稅等問題,嚴格電視劇合同管理,嚴控電視劇制作成本和演員片酬在電視劇制作成本中的比例,為電視劇行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演員高片酬問題由來已久,事實上,此前就有多家視頻網站及影視制作公司聯合聲明,單個演員最高片酬不超過5000萬。
2018年8月11日,愛奇藝、優酷、騰訊視頻、正午陽光、華策影視、檸萌影業、慈文傳媒、耀客傳媒、新麗傳媒等三家視頻網站+六家影視制作公司發布關于抑制不合理片酬,抵制行業不正之風的聯合聲明。
聲明指出,共同抵制藝人“天價”片酬現象。三家視頻網站和六大影視制作公司采購或制作的所有影視劇,單個演員的單集片酬(含稅)不得超過100萬元,其總片酬(含稅)最高不得超過5000萬元。此外,聲明稱也將共同抵制偷稅漏稅等違法現象。
此外,2017年9月出臺的《關于電視劇網絡劇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還要求,各會員單位及影視制作機構要把演員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圍內,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制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于總片酬的30%。
事實上,該文件的出臺本就是為了引導制作企業合理安排電視劇投入成本結構,優化片酬分配機制。有業內人士稱,從會計收入與成本的配比的原則來說,該文件對演員片酬成本的相關規定也是從一種合規合理的層面來制定。至于其是否能達到約束的效果,還需要相關部門持續的監督。
揭秘明星偷逃稅套路
4月29日,紅星資本局就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采訪到浩信德霖(重慶)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稅務顧問蔣靜。
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明星偷稅漏稅主要有以下五種情況:
一、簽訂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二、成立個人工作室
按照稅法核算,明星以個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稅稅負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獨資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等形式,繳稅可以按照工商戶繳納,納稅合并征收,不但可以大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還可以將個稅稅率降至35%,來進行相對較低的企業賦稅。
三、選注冊地
在海內外存在許多“避稅天堂”,比如很多明星的經紀公司、個人工作室或傳媒公司的注冊地都在霍爾果斯。被譽為明星避稅天堂的霍爾果斯規定,到2020年年末,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5年免稅5年減稅。因此,這座小城扎堆注冊了高達4000家以上的企業。
其中實體企業只有2%,剩下的98%都是沒有實質性經營業務的注冊企業。
四、片酬“稅后價”
由于明星在納稅規則上和普通民眾并無差別,因此,對于片酬動輒千萬甚至過億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多,為了降低或規避這種“超額累進稅率”,很多明星都會與合作機構私下達成協議,通過分散支付的方法規避加成征收的稅額。
比如通過分期付款或多階段合同來避稅。要求制作方支付“稅后薪酬”也較為常見。圈內認可的明星出場費應該是稅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會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稅后金額全額支付。
五、股權代替片酬
去年的“限薪令”使得很多明星另辟蹊徑,將部分片酬轉化為了股權。很多有實力的制作公司通過合股開公司及將片酬轉化為投資、股權、紅利等,以這種新型分紅方式緊密鎖定跟明星的關系。演員搖身一變成了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開“片酬過高”這個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避免收入納稅,更能用股權抬高公司利潤,以分得更多的錢款。
1.6億片酬需繳稅多少?
鄭爽將承擔什么責任?
關于鄭爽1.6億片酬應繳稅款(假設為不含稅合同價),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其中包括個人所得稅5119.3萬,應納增值稅480萬元,附加稅33.6萬元,教育費附加14.4萬元和地方教育費附加9.6萬元(附加稅各地比例可能存在差異),共計約5656萬元。同時,該金額扣除已完稅部分,剩余補繳稅款,由相關部門根據《稅收征管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來進行判定。
事關1.6億天價片酬,鄭爽是否會因此受處罰?
蔣靜說,第一,《刑法修正案(七)》將逃稅罪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七)》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取代了此前,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別規定的逃稅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和“十萬元以上”,顯然是為了更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司法解釋和裁判。
第二、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通過 “陰陽合同”形式,正是符合了上述違法形式進了虛假的納稅申報從而實現不繳、少繳稅款目的,符合《稅收征管法》中的“偷稅”構成要件,行為人將可能面臨承擔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相應罰款等稅收行政法律責任。
第三、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該《規定》也明確了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即“最低標準”。
明星工作室接連注銷
受鄭爽事件影響?
隨著鄭爽事件發酵,紅星資本局關注到,多名明星工作室微博賬號注銷。
據天眼查APP顯示,近期接連有明星注銷,包括:魏大勛、姚晨老公曹郁、何炅父親、鄧超、唐嫣、文章、馬薇薇、那英(后撤銷簡易注銷公告)、趙本山、朱正廷、孟美岐、吳宣儀、沈騰、井柏然、王千源等。
對此,蔣靜告訴紅星資本局,公司主體的注銷屬于正常的業務流程,單從表象來說,看不出是否與“陰陽合同”、“天價片酬”有關,還需要從其內部的實質來判斷,實質重于形式。
責任編輯:張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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