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生園違規改制致國有資產流失16年未追回 紀檢機關再啟動調查
南都訊 武漢老字號國企“冠生園”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
2018年1月28日,國有資產流失的救濟途徑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多位國內知名法學家以冠生園資產流失案為例,就國有資產流失的救濟途徑展開研討。
據了解,在16年前的國企改制中,武漢冠生園約5000萬的改制評估資產,最終以1311萬低價出售,被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武漢市紀委日前已再次啟動調查,約談相關部門負責人調查了解武漢市紀委早于2004年已認定的冠生園違規改制,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至今未糾錯的真實原因。
國有資產流失16年未追回
武漢冠生園食品公司(下簡稱冠生園)是武漢市一家老字號國有企業。2000年12月19日,冠生園與武漢市添地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添地公司)達成《產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將企業資產出讓給添地公司,由其對企業實行“整體接收,全面托管”,對職工予以妥善安置。
2001年12月20日,添地公司通過當時江漢區體改委主任廖府庭(后因受賄罪獲刑),以“規避對外債務,要求配合與其簽訂《資產出售協議書》以應對冠生園公司所欠銀行債務,但雙方實際仍按《產權轉讓協議書》執行”為由,對冠生園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韓建強進行施壓及誘導,在未經冠生園公司當時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更未經企業職代會決議的情況下,配合添地公司簽訂了《資產出售協議書》,將冠生園公司整體資產出售改制形式變為單純資產出售形式,合同總價款僅為1311萬元。為掩蓋《資產出售協議書》非法性,韓建強還編造了武漢冠生園食品公司第八屆第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2002年,雙方按照《產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冠生園公司向添地公司移交了當時全部企業改制評估資產(約5000萬元)包括企業經營管理權,但添地公司只愿按《資產出售協議書》履行義務,僅在支付不足960萬元后即拒絕履行原《產權轉讓協議書》約定義務,導致冠生園公司根本無法完成企業改制。
事件發生后,國內各大媒體對此事進行了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武漢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武漢市國土資源管理局向武漢市政府作出的報告《關于對冠生園食品廠土地登記表及加油站處理意見的報告》中明確指出,若添地公司通過欺騙手段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應對相關證照予以注銷。此外,以土地使用證為依據的相關行為均應依法予以廢止。然而,冠生園違規改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一直未能得到糾錯。現在,原本屬于冠生園的、位于武漢市北湖西路6號的近20畝土地等資產,仍然在添地公司名下,那塊身處黃金地帶的冠生園老廠房閑置至今。
武漢市紀委曾認定:造成部分國有資產流失
南都記者了解到,此前,武漢市紀委、監察局也曾就此介入調查,并在2004年做出“關于對武漢冠生園食品公司違規改制問題處理情況的通報”,稱“改制中存在違規操作問題,冠生園目前的情況造成了部分國有資產流失”。
監察局文件能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法律依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何兵教授認為,“針對上述事實,有監察局的通報進行佐證,行政文書具有公信力、公證力、確定力,證據效力肯定沒有問題,法院在認定這類證據時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應以行政通報所認定的事實為依據。“
何兵教授表示:”冠生園案中雙方簽訂的幾份協議的實質是將冠生園公司改制變為單純的土地轉讓行為。在改制過程中不進行土地轉讓價格評估沒有問題,但單獨進行土地轉讓必須進行土地評估。瀏覽法院相關判決不難發現,其判決具有矛盾性,判決一方面要求冠生園公司履行改制的義務,但另一方面要求添地公司支付《資產出售協議》約定的兌價。添地公司打著幫國家分擔困難的旗號撿便宜,最后卻將職工棄之不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劉莘教授認為,冠生園公司5000萬的資產(上級確定了3600萬)轉讓給了添地公司,但目前添地公司僅支付了960萬。實際上,政府僅安置職工就又花了3000多萬,若上述事實不存在爭議,應當構成國有資產流失。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李曉安教授則表示,“僅根據《資產出售協議》,很難認定這是國有資產流失。但添地公司以960萬接收了冠生園公司3000萬以上的資產,在對價、公平性上都存在大問題,就是國有資產流失。“法院的裁判僅限于第三個協議,而冠生園履行了前兩個協議,將整個企業資產都出售給了添地公司,這就構成了國有資產流失的事實。”
專家:冠生園違規改制案存在明顯行政違法
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教授指出本案主要涉及兩個行政行為,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頒發,另一個是江漢區體改委關于《資產出售協議書》的審批行為。姜明安教授認為,根據材料來看,《資產出售協議書》的審批在程序上沒有經過職代會決議具有不當性。在涉及職工利益的情況下,沒有職工的參與,法定代表人即單方出具相關決議。從行政法角度來講,這屬于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
此外,姜明安教授還認為,審批人員在審批過程中同意將冠生園3600余萬元資產以1311萬元賣給添地公司,也可能存在明顯不當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供的材料存在造假情況,則會導致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本案中政府存在違法失職行為,《資產出售協議》不應該通過審批。”
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在發言中提到,就本案而言,體改委的審批有問題。如果按照武漢市國有企業改制的相關規定,體改委在批出售協議的時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是必備要素,但這一重要文件又是偽造的,那么說明正當程序存疑,批文的效力存疑,相關審批應當撤銷。
建議:可推動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清華大學法學院崔建遠教授建議,根據《民法通則》五十八條明確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以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添地公司的行為導致冠生園的職工安置受阻,其構成損害公共利益,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此外,根據《合同法》五十條的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添地公司知曉冠生園當時的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法定代表人的權限,與其訂立《資產出售協議書》,那么法定代表人的這種越權行為就是無效的。崔建遠教授說,本案中冠生園公司與添地公司簽訂的三份協議中均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要件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以及體改委的批準。若可以認定審批無效,則這三份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在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土地產權變更回冠生園公司,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何兵教授指出,用欺詐或賄賂的方式獲得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是應當撤銷的。就本案而言,添地公司用賄賂的方式獲得了發改委的批文,符合撤銷要素。根據武漢市監察局武監[2004]3號文件,冠生園可以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政府公開當時改制中的審批文件,如果發現有不作為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劉莘教授則介紹,《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改之后新增了公益訴訟,其中就包括對國有資產保護。針對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濫作為或不作為,檢察機關都有權提起公益公訴,保護國有資產。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王維維律師則認為,隨著法律的健全,改革的深化,法治社會的推進,監督閉環的構建,針對國有資產流失事件的查漏補缺措施應該盡快啟動。
采寫:南都記者程姝雯 實習生蔣小天
責任編輯:馬龍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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