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杜卿卿
證券行業迎來重磅新規。3月31日,證監會公布《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
該條例屬于國務院行政法規,最早于2008年4月頒布實施,對證券公司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現行《條例》頒布以來,其間僅于2014年進行過小幅修訂,此次修改是近15年來的首次重要修訂。
“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規定有較多修訂,因此《條例》也需要進行適應性調整。而且過去十幾年間證券公司業務發生了一些變化,特別是近年來加強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全面注冊制的實施等,也對證券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鑫對第一財經表示,另外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過程中,可以看到監管部門也積累了一些監管經驗,有必要在制度層面固化經驗、補足監管規則,對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形成指導和保障。
《條例》新增35條、刪減5條、修改68條,除根據《證券法》修改相關規定以外,修訂后的《條例》在審慎監管、穿透監管、風控合規、薪酬管理、行業文化等方面都進行了加強與完善,同時新增信息技術專章、承銷保薦專節、做市交易專節,并對券商的場外業務補充了原則性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將提升證券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寫入立法目的,這是一個十分明確的監管導向。
服務實體經濟寫入立法目的,引導行業回歸本源
從2008年《條例》頒布至今,我國證券業經歷了快速發展,證券公司數量從106家增至140家,行業資產總規模更是從1.2萬億元增至11.06萬億元。
證券公司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有其利益驅動的發展邏輯,但同時作為資本市場重要中介機構,也被賦予了助力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職責。
此次《條例》修訂,不僅將提升證券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寫入立法目的,明確監管導向,還強調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行為,遵循必要、合理、集約原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同時,強調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完善投資回報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要求證券公司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行業文化,恪守職業操守,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增強自我約束。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長效合理激勵約束機制,禁止不當激勵,強化內部問責。
在3月24日召開的證監會2023年機構監管工作會議上,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就提出,當前資本市場改革發展形勢總體趨好,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制度安排基本定型,對機構監管和行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站在新征程新起點上,機構監管條線要更好統籌行業發展和監管,堅持監管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專業性,聚焦主責主業,努力構建集約型、專業化、高質量的行業發展新格局。”他強調,要突出機構功能發揮,扎實服務高質量發展;突出提質增效,繼續壯大長期專業投資力量;突出穩字當頭,保持行業穩健發展;突出多措并舉,持續優化行業生態。
中國證券業協會數據顯示,2022年,證券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實現直接融資5.92萬億元。其中,服務428家企業實現境內上市,融資金額5868.86億元,同比增長8.15%;服務上市公司再融資7844.50億元。服務357家科技創新企業通過注冊制登陸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實現融資4481.58億元。證券公司還通過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REITs等實現融資4.54萬億元。
強化審慎監管,風險處置關口前移
行業發展今非昔比,部分風險問題暴露,也對上位法規的修訂完善提出緊迫需求。
2020年新證券法實施,取消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設立、收購或者撤銷等事項的行政許可,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任職由許可改為備案,將“審慎監管”的適用范圍擴展到證券公司業務活動,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此次《條例》重要修訂,正是對新證券法的調整適應。
一方面,調整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取消部分許可事項;明確部分許可事項取消后的監管安排,如證券公司任免董監高的備案要求、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登記要求。同時,明確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等基本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另一方面,落實審慎監管要求。《證券法》第130條規定了審慎監管要求。為實現審慎監管打早打小、防范風險外溢的目標,本次修訂按照分層分類原則進行補充完善。
具體包括:規定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提示、提出監管建議。進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監管措施類型及適用對象。補齊對證券公司風險的早期干預措施,強化早期風險應對法律手段,實現風險處置關口前移。
此外,根據新證券法精神,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升違法成本。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的一個原則是兼顧法規的穩定性和適應性,所以沒有改變《條例》的總體框架結構,保持了法規的延續性、穩定性。
強化穿透監管,明確實控人底線要求
“穿透到人”,是讓制度規則“長出牙齒”的關鍵,也是近年來證券市場監管體現較為突出的一個特點。此次《條例》修改,從四個方面對穿透監管的要求和力度進行了強化。
一是明確基本原則,規定證監會依法加強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的監管,規范和引導社會資本依法有序投資證券公司。二是明確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底線要求。三是針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關系、規避責任等問題,將底線要求擴展適用至主要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并相應補充完善了監管核查手段。四是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諾。
“此前在規范證券公司保薦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等個人的責任追究機制,就是對‘穿透到人’原則的體現。”劉鑫對記者表示,此次又強調對股東、實控人以及其他關聯人的監管,是對穿透原則的進一步體現。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的合規風控、內部控制、融資活動、人員管理、子公司管理、行業文化建設、薪酬管理、廉潔從業、信息技術等方面的監管更加重視。
此次《條例》修改,明確了合規、風控及內控全覆蓋要求,同時也強化了全面風險管理,引導證券公司根據資本實力審慎開展業務。
在監管實施層面,證監會將采取差異化監管方式,根據證券公司的治理結構、合規風控、業務開展等情況對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同時,針對《條例》修訂內容對應的違法行為,設置相應罰則。
填補規則空白,
明確承銷保薦等業務要求
現行《條例》對承銷保薦和做市等業務存在監管“空白”,對近年來快速發展的場外業務等新業務形態也缺少規制。
此次修訂適應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的要求,新設“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一節,明確勤勉盡責、審慎盡調等基本義務,規定合理信賴原則,強調內部控制及承銷業務的底線要求,并明確其他投行類業務適用該節規定;此外,新設“做市交易業務”一節,規定做市交易業務的基本規范和內控要求,明確交易場所的職責。
場外市場方面,系統補充場外業務規范。明確證券公司在交易場所外開展衍生品交易等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同時加強數據統計和監控監測;針對衍生品交易業務,加強客戶實名制及適當性管理、履約保障機制、風險限額管理等重點環節的風險管控。
“從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到現在全面注冊制,中介機構的責任、功能和作用都越來越突出。”劉鑫對記者表示,無論承銷保薦還是做市,都是證券公司非常重要的業務,必須體現行業高質量發展和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建設的要求。
在她看來,《條例》清晰傳遞出了強化監管、提升功能的信號,但同時也規定了“合理信賴”原則,明確立足行業長遠發展,為監管轉型和行業創新預留空間。
“行業需要監管,但也需要給予一定的自由度。二者之間如何把握,是這些年來監管機構一直在摸索的。”她認為,此次修改可以體現監管機構的這個原則,就是既要加強監管,也為行業健康發展和功能發揮給予支持和空間。
此外,《條例》增設了“信息技術”專章,從三個方面做出要求:突出信息技術安全管理,要求證券公司保障信息技術投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維護信息技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和客戶個人信息安全。對雙跨、信息系統接入等作出原則性規定。對證券公司使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產品和服務提出要求,明確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禁止性行為。
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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