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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協會2日就有關“加拿大鵝”的消費維權事件表示,經營者對消費者因產品質量問題主張權利設置各類不合理條款門檻,涉嫌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尊重消費者權利、保障消費者權益是經營者的應盡義務。在這方面,任何企業、任何品牌都沒有例外特權。
近日,有消費者投訴反映,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鵝門店花一萬多元買了一件羽絨服,卻被要求簽署“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的“霸王條款”,以至于這件有明顯質量問題的羽絨服經過多次溝通仍無法退換。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條件。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記者:趙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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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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