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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預付費屢“埋雷” 北京擬推健身辦卡7天冷靜期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實習記者 阮航達)3月16日,北京市體育局與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新修訂的《北京市體育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合同》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修訂中的幾個新變化,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合同第五條的“7天冷靜期”。其中寫明,辦理健身卡后的7天冷靜期內,若消費者未開卡使用,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相較上一版,此示范文本還對退款時間進行了明確,即商家確認消費者退費后,要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此外,示范文本中特別提示,“雙方可協商采取‘年會員月(季)繳費’等方式”,以避免長時間、大額度預支消費的風險。
關于預付費問題,示范文本還對可能出現的糾紛情況進行了退費和責任約定。其中寫明,經營單位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存在擅自變更服務地點、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縮短休閑健身卡的有效期限、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關閉單店休閑健身卡所屬門店、增加休閑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條件等嚴重影響甲方利益行為的,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余額。
預付費問題不是新鮮事,有關引導文件也早已出臺。例如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就啟用了《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旨在剔除健身行業的“霸王條款”。但北京商報記者在詢問部分健身房辦卡事宜時,銷售人員往往并不會主動提及。各家健身房情況也各不相同,有的健身房表示無法退費,有的則表示開卡3個月也可以退費,消費者還需要具體咨詢確認才行。
示范合同雖然不是強制規定,但依然有法律價值。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典》510條規定,當事人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補充協議的,可按照相關合同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而大量的司法判例是將政府機關頒布實施的示范合同作為交易習慣,在雙方合同約定不明情況下作為解釋合同或規范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示范性合同規定的條款往往也標示了政府機關監管的重點方向,也可能作為將來政府機關立法或向立法機關建議立法的重要基礎。孫志峰介紹說,2019年北京市監局等7部門向社會公開了《關于加強預付式消費市場管理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等7份文件,很多內容也體現在了示范合同文本之中。消費者遇到糾紛時,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維護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戚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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