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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解讀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執行 集體用地入市會影響房價嗎?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執行 集體用地入市會影響房價嗎?

新京報|2019年08月26日  23:36
土地管理法修改:農地入市掃清障礙 政府六情形可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改:農地入市掃清障礙 政府六情形可征地

第一財經日報|2018年12月24日  02:20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沖擊“土地財政”格局
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沖擊“土地財政”格局

北京青年報|2018年12月24日  01:41
詳解土管法修改:農地入市掃清障礙 政府六情形可征地
詳解土管法修改:農地入市掃清障礙 政府六情形可征地

時隔14年,土地管理法再度修訂。在征地方面,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體土地。[詳情]

第一財經|2018年12月23日  18:09
土地法修正小產權房要轉正? 業內專家稱暫無可能
土地法修正小產權房要轉正? 業內專家稱暫無可能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開閘”,那些“誕生”在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會借著此次修法的時機順利轉正嗎?[詳情]

新浪財經|2018年12月23日  20:03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專家:一二線租賃市場影響大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專家:一二線租賃市場影響大

有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政策對一二線城市影響較大,尤其是租賃市場的租賃用地供應。[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2018年12月23日  21:04
什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意味著什么?
什么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意味著什么?

新浪財經|2018年12月23日  18:34
自然資源部:下放用地審批權絕不意味城市可以"攤大餅"
經濟日報 | 2020年04月02日 06:04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權

  原標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權 3月30日,自然資源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配套法規。《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權立法的規定。自然資源部認為,這些規定亟需在《條例》中對改革措施的具體操作程序和授權立法的具體內容進行明確。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條例》共計分為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71條。 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面,《條例》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節約集約的原則,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允許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同時,《條例》指出,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內容,簡化審批流程,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權。 具體而言,此次《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從五個方面作出了修改: 一是構建國土空間規劃制度 修訂草案明確國土空間規劃的效力和內容,規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其中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國土空間格局、規劃用地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內容,明確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第四條)。 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報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其他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依法審批(第五條)。 二是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修訂草案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護制度寫入條例,一是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明確提出加強對耕地保護責任主體的補償激勵,積極推進中央和地方各級涉農資金整合,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加大耕地保護補償力度。為此,修訂草案明確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二條)。二是明確耕地保護責任主體。加強耕地保護,必須首先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修訂草案規定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國務院對省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質量等級以及占用耕地補償情況等(第十三條)。 三是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制度 修訂草案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優化建設用地審批內容,簡化審批流程。一是統籌城鄉用地計劃管理。改革土地計劃管理制度,將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納入土地利用計劃。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作出合理安排(第十五條)。二是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權限的農用地轉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一條)。三是將先行用地寫入條例。規定國家和省級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項目中,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受季節影響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工程,可以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先行用地(第二十六條)。四是簡化建設用地審批的材料。為解決地方政府反映強烈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材料復雜等問題,對現行“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了合并調整,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并明確有批準權的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審查的要點(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四是鞏固農村土地三項制度改革成果 修訂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農村土地“三塊地”改革成果予以鞏固。一是以維護農民權益為核心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明確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補償登記和簽訂協議等法定程序的具體實施要求。主要包括: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第二十八條);組織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聽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少數不同意補償安置協議的農民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第三十一條);征地補償費用的構成與預存制度(第三十五條)。二是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遵循節約集約的原則,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控制新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允許采取土地整治等方式進行區位調整,合理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第三十六條)。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必須產權明晰、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入市方案編制和審查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情況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符合規定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三是保障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權益。要求在市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第四十五條)。明確了宅基地申請的程序,以及對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和盤活利用的要求(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五是將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寫入條例 一是增加了土地儲備的規定。土地儲備是強化對建設用地市場調控和保障能力,確保“凈地出讓”,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修訂草案明確政府儲備的土地應當產權清晰,供應前應當完成前期開發,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第十九條)。二是完善臨時用地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修訂草案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和使用要求作出了規定,明確臨時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二年(第二十四條)。三是進一步完善土地督察的法治保障。明確了土地督察的內容、方式、督察意見和建議的提出和整改等(第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詳情]

澎湃新聞 | 2020年03月30日 22:27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保障宅基地權益
第一財經 | 2020年03月30日 18:54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自然資源部 | 2020年03月30日 18:52
自然資源部總規劃師:國土空間規劃避免穿新鞋走老路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08月27日 23:51
權威解讀!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
權威解讀!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

  權威解讀!新《土地管理法》的七大突破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管理法》修改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進行的?有哪些重大突破?新法的實施對各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了哪些新挑戰?記者就此采訪了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背景:改革農村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關系億萬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確立的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耕地保護為目標、用途管制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總體上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實施以來,為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障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實踐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問題日益顯現: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積累較多;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權難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針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由于土地制度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為審慎穩妥推進,2014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進行頂層設計。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內暫停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在33個試點地區暫停實施《土地管理法》5個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個條款。授權決定還明確: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啟動的。自2015年以來,33個試點地區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大膽探索,勇于創新,試點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堅實的實踐基礎。 內容:七大突破值得關注 新《土地管理法》堅持土地公有制不動搖,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在充分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一)破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 原來的《土地管理法》除鄉鎮企業破產兼并外,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只有將集體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土地才可以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一規定使集體建設用地的價值不能顯化,導致農村土地資源配置效率低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受到侵蝕。在城鄉結合部,大量的集體建設用地違法進入市場,嚴重挑戰法律的權威。在33個試點地區,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民的廣泛歡迎。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法第43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這一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突破,它結束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同等入市的二元體制,為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是新《土地管理法》最大的亮點。 (二)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征地規模不斷擴大,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凸顯。33個試點地區在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多元保障機制等方面開展了多項制度性的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做出了多項重大突破: 一是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原法沒有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加之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使土地征收成為各項建設使用土地的唯一渠道,導致征地規模不斷擴大,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影響社會穩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采取列舉方式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以及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確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一規定將有利于縮小征地范圍,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 二是明確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原來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按照年產值倍數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機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補償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定,并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倡導和諧征地,征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三)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長期以來,宅基地一戶一宅、無償分配、面積法定、不得流轉的法律規定,導致農村宅基地大量閑置浪費,農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權難落實。33個試點地區在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宅基地有償使用、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制度,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宅基地戶有所居的規定,明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這是對一戶一宅制度的重大補充和完善。考慮到農民變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同時,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審批權限,明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四)為“多規合一”改革預留法律空間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實現“多規合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將不再單獨編制和審批,最終將被國土空間規劃所取代。考慮到“多規合一”改革正在推進中,新《土地管理法》為改革預留了法律空間,增加第18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和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為了解決改革過渡期的規劃銜接問題,新《土地管理法》還明確: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和城鄉規劃。同時在附則中增加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五)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為了提升全社會對基本農田永久保護的意識,新《土地管理法》將基本農田提升為永久基本農田,增加第35條明確: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確定。 (六)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審批權限 原來的《土地管理法》對新增建設用地規定了從嚴從緊的審批制度,旨在通過復雜的審批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長期以來,地方對建設用地審批層級高、時限長、程序復雜等問題反映強烈。新《土地管理法》適應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對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來劃分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的審批權限。今后,國務院只審批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農用地轉用,其他的由國務院授權省級政府審批。同時,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取消省級征地批準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七)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為了有效解決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地方政府違法高發多發的問題,2006年國務院決定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督察。土地督察制度實施以來,在監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充分總結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實施成效的基礎上,新《土地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第五條,對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規定: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以此為標志,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挑戰:做好新法實施各項準備 新《土地管理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中,特別對依法保障農村土地征收、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國范圍內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加強領導,做好法律宣傳,制定完善配套法規規章,確保法律制度正確有效實施。在距離《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近4個月的時間里,自然資源部以及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大工作力度,為新法實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抓緊啟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細化落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項制度安排。同時,啟動對土地管理配套規章的全面清理工作,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二是研究落實新《土地管理法》中授權國務院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授權立法事項。自然資源部主要是根據第64條的授權規定,抓緊起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管理條例》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根據第45條的授權規定,研究出臺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根據第48條的授權,制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 三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的區片綜合地價,確保新法實施后按照新的標準實施征地。目前,除試點地區外,還有個別省尚未出臺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還有的省區片綜合地價未覆蓋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地區。這些地區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在明年新法實施前完成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四是要不斷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能力建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直接進入市場流轉,是重大的制度創新,也對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運營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挑戰。要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的原則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能力建設。 五是切實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加大向全社會的宣傳力度,使億萬農民了解新法的主要內容,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土地權益。要加大對自然資源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力度,確保新法所確立的改革舉措落到實處,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詳情]

自然資源部 | 2019年08月27日 09:46
土地管理法修改通過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土地管理法修改通過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原標題:土地管理法修改通過了!這幾大變化要注意 央視網消息:8月26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最受關注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內容。 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將帶來怎樣的改變呢?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一 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 魏莉華: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個別試點地區,可以全面鋪開,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二 首次對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王廣華:對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要縮減征地范圍,把真正的公益性的用地,通過征收的方式,從農民集體所有轉化為國有,然后再提供給相關的公益事業方面進行使用。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三 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政府征地前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 新法還對征地程序進行了完善,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王廣華:如果絕大多數農民不贊成補償方案的話,要通過聽證的方式。在聽證之后,如果群眾對方案還是不滿意的話,要適當修改安置補償方案。通過法律確認的這種方式,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四 在征地補償方面,新法改變了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 魏莉華: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三項補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五 宅基地方面: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征地 在宅基地方面,新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變化六 “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2015年8月,浙江省德清縣的一處閑置廠房用地,以協議的方式出讓給了投資商建設度假酒店,這是全國試點實行后,第一宗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浙江省德清縣某度假酒店負責人趙建龍:集體土地證還是蠻好用的,已經做了抵押了,還是按照國有出讓土地同等的60%的抵押,按照國有土地的標準給我的。 趙建龍所在的德清縣,當年很多企業主都在試點的過程中,通過協議出讓的方式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首先要符合規劃,而且還要依法登記。 自然資源部副部長 王廣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最核心的一條,就是要符合規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即使獲得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之后的土地權利人,也要按原來規劃的用途來使用土地。它不會對我們的土地市場造成沖擊。[詳情]

央視 | 2019年08月27日 09:09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執行 集體用地入市會影響房價嗎?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執行 集體用地入市會影響房價嗎?

  原標題:新土地管理法明年執行,集體用地入市會影響房價嗎? “新《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如此表示。 當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是亮點,使用者還可再次轉讓 “新《土地管理法》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是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點。”魏莉華這樣認為,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吸收了農村“三塊地”(農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四年來,首次完整地體現在今年政府工作任務中,并且明確提出“推廣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成果”。 據魏莉華介紹,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而在宅基地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對此,魏莉華解釋稱:“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 歷經三審,終成正果 此前,新《土地管理法》已經做了兩輪審議。2018年12月23日,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工業、商業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允許以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不過,當時就有業內人士解讀稱,這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用于建設住宅。 2019年6月25日進行的第二次審議中,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方面。對于呼聲頗高的“吸納宅基地‘三權分置’經驗”的改動并未出現。 而此次修正案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并且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從通報的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三審內容上看,在土地征收、土地補償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在土地征收方面,對“公共利益”進行了界定,以促進在征地方面的法律支撐。公共利益也就是成片開發建設的概念,這將有助于后續此類用地的征收流程更加清晰。 而在土地征收補償方面,首次提到了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過去的土地年產值倍數法,通俗來說,征地的時候,不是簡單以農作物的收成來計算征地費用,而是根據土地周邊的城市發展機會來確定地價。嚴躍進認為,新《土地管理法》將有助于后續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更好地落實農村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據悉,新《土地管理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好法律宣傳,制定完善配套法規規章,確保法律制度正確有效實施。為此,自然資源部正在抓緊啟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全面修訂工作,細化落實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各項制度安排。 對住宅影響有限,或抑制租金上漲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影響著城市建設用地的供應,因此對各方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 對于農民來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保障農民權益。 諸葛找房數據研究中心分析師岳蒙蒙認為,對于政府來說,改變了地方政府單一地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方式。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土地供給者,迫使政府考慮轉型,多元化拓展其他財政增收的方式。 對于房地產市場來說,集體經營性土地的入市也為部分房企創造了加速擴張的機會,按照規定,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只能用于經營性用途,因此,一些布局商業、辦公、產業的房企可以低成本拿地。 岳蒙蒙認為,更多土地進入土地供應市場,有利于緩解供給矛盾。由于這類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租賃住房建設,增加租賃住房供應,有利于抑制租金過快上漲。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岳蒙蒙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商品住宅市場,目前還不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因為明確規定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只占10%左右,農村大部分是宅基地。而且這些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之后只能用于工業、商業等用途,雖然也會應用于租賃房、廉租房、共有產權房等,但不能建設商品住宅,因此不會對商品住宅造成很大沖擊。 新京報記者 袁秀麗  編輯 武新 校對 楊許麗[詳情]

新京報 | 2019年08月26日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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