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截至目前,業績虧損、吸收合并、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涉及“五大安全”,以及因股價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斷出現,即使如此,在退市新規發布后,現行退市機制的短板仍然非常明顯。
繼證監會頒布《關于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后,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滬深證券交易所于日前分別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并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新規的重點,在于完善重大違法公司的退市、恢復上市以及重新上市的制度。
長期以來,A股市場存在退市效率較低的問題。一方面,表現在退市公司數量占比較低上。目前滬深股市掛牌企業已超過3000家,但自A股誕生以來,累計退市公司卻不到百家。而且,許多公司的退市,主要是由于吸收合并的原因,且這樣的公司在退市公司中占據不小的比例。另一方面,A股公司的退市,存在拖延時間長、程序復雜繁瑣等方面的問題。又是風險警示,又是退市整理,顯得拖泥帶水,過程冗長。此次退市新規中,對于退市公司的暫停上市,期限由原先的12個月縮短為6個月,時間上已大幅壓縮。
而且,重大違法公司的退市,不再存在恢復上市的問題。欺詐發行的公司,不再有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公司退市后,須在股轉系統滿5個會計年度后才可申請重新上市。所有這一切,不僅能大幅提升退市效率,而且重大違法公司今后重新上市也變得更加困難。因此,此次出臺的退市新規的嚴厲程度,大大超出市場的想象,也凸顯出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
隨著滬深交易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重大違法公司的退市將更具實操性。如欺詐發行涵蓋首發上市與重組上市,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將包含年報造假規避退市,此外,還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如果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同樣可能因之被退市。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外延”的進一步擴大,顯然更有利于約束上市公司的行為,并能在市場上起到警示作用。
但上市公司的重大違法行為,顯然又不僅僅局限于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以及“五大安全”等方面。一家上市公司是否會退市,關于在于是否具備合法性基礎。像欺詐發行的行為,由于其違反了《證券法》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并且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并會造成惡劣的影響,這樣的上市公司,顯然是不具備合法性基礎的,那么就應取消其上市地位,將其掃地出門。
在A股市場上,不乏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這類公司的行為,既不觸及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也不涉及“五大安全”,但卻嚴重損害其投資者的利益,比如當年提出1001項奇葩議案的ST慧球就是如此。其時該上市公司的所作所為,同樣屬于“重大違法行為”,不僅招致證監會的處罰,也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像這樣的上市公司,同樣應該將其退市。
在退市新規發布后,深交所已啟動了對*ST長生重大違法的強制退市程序,也意味著上市公司退市原因進一步多元化。而截至目前,業績虧損、吸收合并、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涉及“五大安全”,以及因股價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不斷出現,即使如此,在退市新規發布后,現行退市機制的短板仍然非常明顯。
比如在A股市場上,仍然大量存在或財務狀況嚴重不良、或長期虧損、或屬于僵尸企業的上市公司。這些股市“不死鳥”的存在,導致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頻頻出現,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遭到嚴重扭曲。這些股市“不死鳥”,無疑都是強制退市的對象。但在目前的退市機制下,是無法將股市“不死鳥”強制退市的,需要對退市制度進行深化改革。筆者以為,只有通過深化改革,將股市“不死鳥”全部消除出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常態化才有可能真正實現。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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