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魯政委(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自2021年7月16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全國碳市場”)正式上線,到目前已逾一年。作為推動“雙碳”目標實現的重要機制,在一年運行期間,全國碳市場平穩有序,交易價格穩中有升。總體來看,全國碳市場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促進企業減排溫室氣體和加快綠色低碳轉型的作用初步顯現,有效發揮了碳定價功能。
但與此同時也要看到,相比國際上成熟的市場環境,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尚在起步階段。與第一個履約期的“初探路”相比,第二個全國碳市場履約期是碳市場走上正常運行的重要階段,也是機制建設“查缺補漏”、市場主體有序擴容的重要時期。圍繞如何推動全國碳市場走上高質量的發展道路,有序推動綠色低碳發展,《金融時報》記者專訪了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
《金融時報》:全國碳市場啟動迎來一周年,您如何看待過去一年全國碳市場的發展情況?
魯政委: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對我國碳市場建設工作具有里程碑意義,同時也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是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每年覆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45億噸。
全國碳市場在啟動初期實現了平穩有序運行。在履約方面,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順利完成。首個履約周期共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履約完成率達99.5%;在市場交易方面,全國碳市場初期平穩有序開展交易,初步發揮了碳定價的作用。截至2022年6月28日,全國碳市場碳配額(CEA)累計成交量1.94億噸,累計成交額84.64億元,CEA收盤價59元/噸,較啟動交易首日開盤價上漲了22.9%,盡管相較歐盟等其他國家和地區碳市場的碳價來說仍然相對較低,但已高于我國大部分地方試點碳市場,初步發揮了碳定價的作用。在制度建設方面,全國碳市場相關制度要求不斷完善。目前我國已出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管理制度,以及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核查、報告等技術規范與要求。在碳金融發展方面,證監會發布了碳金融產品標準,同時越來越多的銀行落地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與碳市場掛鉤的金融產品也開始出現。總的來說,全國碳市場實現了初期的平穩有序運行,為后續的進一步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與此同時,全國碳市場在這一年的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非履約期交易活躍度不高、監督管理機制有待完善等問題,未來仍然需要持續完善相關制度規則,逐步擴大覆蓋行業范圍,適時引入機構和個人投資者,豐富碳金融產品與服務體系,促進增強市場活躍度,同時要加快推動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強化碳市場監督管理要求。
《金融時報》:從目前數據來看,臨近履約期市場活躍度相對較高,但其他時間活躍度較弱。這和歐洲等相比情況有何異同? 您認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魯政委:目前全國碳市場出現了明顯的履約驅動現象,與歐盟碳市場相比,相同的是履約義務確實是影響控排企業交易活動的因素,但不同的是,由于制度安排、交易主體范圍等的差異,履約義務是影響我國碳市場交易情況的最主要因素,但確只是影響歐盟碳市場交易情況的眾多因素之一,因此最終呈現出的交易現象也大不相同,我國碳市場在履約期市場活躍度明顯高于非履約期,而歐盟碳市場活躍度受履約期影響的現象并不明顯。究其原因,可以大體歸為三個方面:
一是目前全國碳市場交易主體較為單一,全國碳市場啟動初期僅納入發電行業,并且只有控排企業可以參與交易,尚未引入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因此目前市場交易主體均為具有履約義務的發電企業,履約成為了驅動他們進行配額交易的最主要因素,所以會出現履約期交易活躍度遠高于非履約期的現象。
二是市場預期不明確,目前全國碳市場尚未公布未來碳配額總量以及碳排放基準值變化的長期規劃,配額分配方案基本是一年一制定,發電企業缺乏明確的預期,因此在配額可以結轉使用的情況下,當具有履約義務的發電企業有盈余配額時可能傾向于長期持有以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平時交易的意愿并不高。而我們看到歐盟碳市場有四個發展階段(分別為3年、5年、8年和10年),每個階段開始時都以歐盟長期減排目標為基礎,制定了整個階段的配額總量削減規劃,市場主體對未來有較為明確的預期。
三是交易品種單一、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從歐盟碳市場的發展經驗來看,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遠期與期貨產品對提高碳市場非履約期交易活躍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期貨成交量遠大于現貨成交量,與此同時,碳金融衍生品也能為市場主體提供對沖價格風險的工具,便于企業更好地管理碳資產風險敞口。而目前我國全國碳市場仍只有碳配額現貨交易,交易品種較為單一、風險管理工具缺乏,因此控排企業也缺乏對碳配額資產進行主動管理的動力。
《金融時報》:下一步哪些行業有望加入全國碳市場? 您如何看待下一步全國碳市場發展?
魯政委:全國碳市場的總體設計中覆蓋了八大行業、二十個主要子行業,發電行業已經于2021年底完成第一期履約的工作。從目前進度來看,建材行業和有色行業有望盡快納入全國碳市場履約。具體來說,建材行業中的水泥行業和有色行業中的電解鋁行業具有較好的優勢,不止在于其工藝較統一、數據統計較好,也是因為在2017年全國碳市場建設工作啟動之前,國家主管機構初步制定過一次配額分配方案,因此有較好的工作基礎。此外,去年生態環境部已分別委托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開展建材、有色金屬行業全國碳市場建設相關工作。
相比于運行多年的歐盟碳市場,目前全國碳市場還處于發展初期,盡管率先納入的發電企業數量超過2000家,但總體來說,納入的行業和企業數量有限,整體市場活躍度還有待提高。因此,為了進一步提高碳市場的活躍度,充分發揮碳市場的作用,應繼續推進對碳市場納入主體擴容的工作。這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需要納入更多的行業,將更多的行業和企業納入到全國碳市場履約的工作中;另一個是讓更多的控排企業之外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加入并參與到碳市場中。讓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參與到碳市場中,整個市場的活躍度自然會慢慢提升。此外,為了進一步提升碳市場的活躍度,全國碳市場應積極開發完善相關碳交易產品,從現在的配額和CCER的現貨交易逐步拓展到期貨、期權等多品種的碳交易衍生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碳交易集中在履約截止期前而其他時間段交易量較少的情況,也可以有效幫助控排企業規避風險或者獲得收益。同時,也應盡快重啟CCER,CCER作為碳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碳市場的活躍度也有著很大的幫助。
《金融時報》: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的形式有多種,但目前尚不可以直接參與交易。您對下一步金融機構增強碳金融產品創新和供給能力有何建議?
魯政委:由于目前金融機構尚不可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并且碳期貨等碳金融衍生品也尚未推出,金融機構碳金融產品創新的方式還比較有限,為了進一步增強金融機構碳金融產品創新和供給能力,在這里提出三方面的建議。
第一,加快健全碳金融法律法規,完善配額分配方式,穩定市場預期。首先,推進碳金融市場相關立法建設,規范碳金融產品發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其次,碳金融創新需要較強的、較完善的碳現貨市場做支撐,應設立明確的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目標及相應的動態調控機制,這是碳現貨市場交易長期平穩有效運行的重要條件。最后,以發電行業為切入口,逐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并盡快重啟CCER,為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廣泛的行業基礎。
第二,多方協作推動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建議循序漸進開展碳期貨交易,在碳期貨的基礎上進行碳金融衍生品創新并規模化,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與創新提供合適的外部環境。這就需要生態環境部與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作溝通,多方協作劃定各自監管職責,協同監管,使碳金融市場的發展規范化、低風險化。
第三,適當放松機構準入,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尤其是參與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不僅可以為碳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流動性,強化價格發現功能、平抑價格波動,更重要的是,能夠促進金融機構開發涉碳融資等創新性的金融衍生品,有助于碳金融體系的深化和多元化發展。因此,建議碳市場放松金融機構準入,允許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進行交易。
(本文源發于:金融時報)
(本文作者介紹: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責任編輯:宋源珺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