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周天勇
深化土地體制改革與理順經濟運行(之五)
一般農業經濟和農村社會向市場經濟和城鎮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隨著經濟發展經歷不同階段,農村居民的收入中,在家庭收入方面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一是開始時以農業糧食種植收入為主,后來因種植業結構調整而使經濟作物收入比例上升,再后來養殖業收入比重也有所提高;二是進入農業與務工收入并舉的階段,農業勞動力逐步地從農業領域退出,進入城鄉第二、三產業就業,獲得工資性收入,開始和前期收入流回農村居民家庭,后來隨著年輕人外出務工比例的上升,他們的工資性收入回流農村家庭的比率和規模都趨于下降;三是從東亞經典模式的國家和地區看,農村居民開始或以土地為小額資本,或利用土地與外部投資結合創辦企業,越來越多地得到創業資本收入,一些農村居民出租房屋和土地,土地股權入股,獲得土地作為資本租賃和入股回報的財產性收入,還有一些居民,因從農村遷移到城鎮創業、從業和居住,將自己的耕地、宅地賣出,獲得財產出售收入,成為其到城鎮中的創業資本和購買住宅的積蓄。土地,不僅使農民獲得農業生產性的收入,更重要的是他們能夠以地為本金進行創業和獲得財產性收入。
從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的農村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制度看,它們大都經歷了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體制。初始階段,通過贖買的方式,將一些集中度較高的土地大戶的耕地,較為平均地分配給了農戶,并且對于農業用地的交易,開始都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主要是擔心土地兼并和農業土地過度炒作。對于宅基地等建設用地,交易限制要比農業用地少,有的是農用土地要由政府集中交易、增值收稅,有的是農戶交易、政府收稅。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符合地方政府的規劃管理。
在農業機械化、化學化、水利化、電氣化,以及農業技術進步較快速的現代化進程中,小規模農業的問題在于,糧食等生產沒有達到規模經濟效應,在農業產品國際競爭中處于劣勢,政府對于小農經濟的財政補貼越來越多,農民農業收入相對越來越低,而且由于農業低收益,也出現了農用地撂荒的現象。就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看,在進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初次改革后,經歷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經濟國際化,后來都進行了二至三次改革:適應農業現代化和人口城市化的要求,放寬和促進農業用地的流轉集中,先是推行農用耕地的委托信用經營,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更加放開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交易。在這種土地產權結構和配置方式下,農民不僅可以得到農業規模經營帶來的收入增長,也可以更多地獲得土地為本的財產性收入。而中國大陸的農村居民,則因土地的不可交易性,無法合理定價,失去了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與土地有關的財產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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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介紹:東北財經大學經濟研究中心主任,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院原副院長。公眾號天勇看經濟zhouty-tjj)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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