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熊錦秋
近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對馬永威操縱中水漁業案等4宗市場操縱案件的處罰情況,指出借助杠桿資金操縱已成為市場操縱違法行為的新特點。筆者認為,應完善相關法律規則,以遏制杠桿型市場操縱行為。
杠桿型市場操縱行為的產生,是由于部分違法行為人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勢,放大非法收益,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加杠桿”實施操縱。4宗市場操縱類案件中的市場操縱手法,包括通過高杠桿配資集中資金優勢拉抬股價、在自己控制的賬戶間交易、虛假申報等,由于杠桿資金存在強行平倉機制,一旦市場大勢下行或碰上個股黑天鵝,就可能形成惡性下跌循環,加劇市場風險。
杠桿型市場操縱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使用了資金杠桿。資金杠桿可分為正規渠道和民間配資渠道。就正規杠桿而言,今年《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而在分級私募產品中,固收類分級比例不超3:1,權益類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類不超2:1;發行分級資管產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產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托給劣后級投資者。應該說,對正規杠桿渠道的規范制度還是比較到位,這方面風險可控,發生市場操縱的概率也相對較低。
市場操縱行為人所使用的資金杠桿,更多是民間配資渠道,操縱行為人一般充當劣后級投資人,同時對資管產品進行投資管理,目前監管部門對民間配資的杠桿比例還難有限制,且配資公司還為操縱者提供自然人賬戶。《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第208條則對上述行為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條款;但《證券法》沒有規定嚴禁自然人出借賬戶,由此配資公司提供配資賬戶均是以自然人進行開戶。
當然,《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該規定將禁止出借賬戶的主體從法人擴展至所有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且2015年7月12日證監會《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明確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不過,這些僅屬于部門規章,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
為此,筆者建議,應該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所有主體,不管是法人還是自然人,都禁止將賬戶出借給他人,否則將被予以行政處罰。不僅如此,若借用賬戶主體實施了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那么出借賬戶的主體也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包括連帶承擔由于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所產生的行政罰款、以及將來可能還需連帶承擔對受害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此可有效遏制民間配資隨便出借資金、賬戶給他人。
杠桿型市場操縱較多使用虛假申報、對敲等手法,比如市場操縱行為人將股價拉抬到一定高位之后需要出貨,某日可能突然以跌停開盤,其控制的賬戶可能在跌停板申報賣出、之后又撤單,或者申報買入后再撤單,如此“一字斷魂刀”、虛假報單“撬跌停”等手法,無非就是利用散戶意淫當日可能出現“地天板”的投機心理,誘惑散戶買入,操縱者將獲利籌碼盡可能多倒出、而護盤買入成交資金量則盡可能少。
對此筆者建議,應限制投資者隨意報單、再撤單行為,可規定,投資者賬戶每日可有1次撤單機會,完成一個報單及撤單循環之后,那么撤單相應數量的證券或資金即行鎖定,當日不可再用。有了這個規定,那么多次虛假申報的操縱手法難以為繼,可大大壓縮操縱者的操縱空間;而普通投資者若本持投資觀點,每日一次的撤單機會也已足夠,由此也會倒逼投資者三思而后行慎重報單、避免沖動型報單。
杠桿型市場操縱還較多使用拉漲停手法,比如馬永威操縱中水漁業期間,2016年5月25日及26日出現兩個漲停板。受短期暴利誘惑,市場存在眾多跟風打板一族,但散戶要玩過狡詐的莊家,概率很小,且數據表明,交易越頻繁、收益越小。筆者建議,交易所對于追漲停板屢屢虧錢的散戶,可嘗試實行限制追漲停操作,看似剝奪投資者交易自由,但卻是對散戶的一種有效保護,也讓莊家少了割韭菜對象。
(本文作者介紹:資深市場評論人士。)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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