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向遠之
滴滴的事件引起了大量的討論。作為平臺經濟當中出現的新現象,法律的監管仍然有一些沒有到位的地方。對于滴滴而言,這件事情無疑是在創業過程中最大的坎之一,對于很多事情也需要深入分析。
事件背后可以反映社會真相
從滴滴的事情看,各方面的確實都有了很多的分析,可以看到的是,從社會環境來說,和過去已經有了非常大的變化。由于城市化和經濟發展,人的流動性大量增加,就這次犯罪的司機來說,是四川人在浙江開滴滴為生,等于是在異鄉構成了一種新型的雇傭關系。而部分自媒體的推波助瀾,使得民眾產生了很多的激烈情緒,這是新型的媒體形態造成的現象,其中的一些內容有著正面影響,但也有些存在不實的評論和內容。而監管機制的相對滯后以及新型平臺經濟對于社會的影響,都是不可避免的。整個的社會構成人員和組成機構,都形成了流動化、個人化(個人媒體替代了組織機構的媒體和)和平臺化(比如滴滴這樣的平臺)。正如同社會學家貝克所說的,現代社會正在構成一個流動性和高風險性的社會。
齊格蒙特·鮑曼把當前的社會狀況描述為“輕靈的”或“流動的”現代性,以區別昔日“沉重的”或“穩固的”現代性。作者試圖通過解放、個性、時空、工作和共同體這五個概念來理解當前的社會狀況。鮑曼詳細考察了我們從沉重的/穩固的/硬件取向的現代性向輕靈的/流動的/軟件取向的現代性的轉變,以及這種轉變給人類狀況帶來的深刻變遷。從這個角度來說,是不是能夠有些啟示呢?
因此也可以說,滴滴事件,也是整個社會新形態的體現,需要學術界監管層面和企業,進行研究探討,形成新的互動關系來面對訴求,而不是固守自身的利益各掃門前雪。
卸載滴滴不客觀,但是必須認識到滴滴的公共屬性
交通本身就是一個容易發生意外的場景,汽車車禍,一直以來是意外事故事故發生最多場景的事件之一。而搶劫強奸等案件,以汽車為載體的也是相對高發的場景之一。滴滴順風車,正好是將相對陌生的人放到了車內的半封閉空間當中,確實容易出事。
本身,滴滴提供的平臺,是對出行整個場景的一個顛覆,未來瞄準的不只是出租車一個行業,這也是因此資本估值如此之高的原因。當然,面對的挑戰也是相當復雜的,而交通設施和汽車、火車、飛機等構成的交通場景,都是滴滴需要面對的,而這些場景,除了能夠完成運送以外,安全和體驗也需要提高到最重要的重要級。
城市交通體系帶有公共性質,因為它的經濟外部性比較強,影響層面大。而公交和地鐵,基本都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因為這些產品影響層面大,成本高但是回收很慢,需要保證大眾都能夠使用得起。而出租車則是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能夠提供更加靈活的出行方式,對于能夠付出更高費的用戶來說是愿意使用的,因此民營投資者愿意投資這個行業,一般通過政府授權民營公司的方式來參與。
而滴滴旗下的各種產品,提供了各種靈活而多元化的出行方式,確實構成了城市交通體系的重要部分。滿足了用戶更加多元的需求,確實造福了民眾,促進了整個社會福利的提升,民營公司參與這個部分并沒有問題,也確實創造了一定效益。比如財新出版的《8月中國數字經濟指數報告》中指出,數字經濟、共享經濟在信息基礎設施完善的情況下,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
中國迅速的城市化以及私人汽車的增加,使得城市交通不堪重負,而無人駕駛等等的趨勢,確實也使得在長遠的未來,共享出行成為一個趨勢。
但是作為一個公共性很強的行業,確實需要高度監管,并且要避免“監管捕獲”等行為,在各個監管部門當中形成協同的監管機制,避免由于協調產生的監管真空現象。
因此,筆者不同意永久取消順風車或者全面卸載滴滴。從監管層面而言,企業符合社會需求,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作為新產生的行業部分,沒有道理取締。只要是能夠促進社會的總福利增加和經濟增長,沒有道理全面打壓,一些自媒體的推波助瀾是沒有道理的。
滴滴需要承擔多大法律責任?
我國對于運輸交通,一直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在《鐵路法》當中,有著“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第四十八條運輸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鐵路公安人員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的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實施運輸安全檢查的鐵路職工應當佩戴執勤標志。在航空當中也有類似的法條。在火車或者飛機上出現事故,運輸機構需要負一定責任。
而對于滴滴,也有著相應的法條。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于滴滴的出租車部分,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在順風車方面,確實沒有法律規定。按照法律責任原則的法定原則,確實沒有相應的條款。但是沒有法律條款,仍然可以通過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來進行責任判定和懲罰。
滴滴真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嗎?在滴滴這個事件當中,滴滴顯然是有著法律責任存在。 滴滴在這個事件當中形成了什么法律關系,筆者認為顯然不是刑事法律關系,因為當中滴滴并沒有明確的故意或者明知而放任縱容等現象。而應該構成民事法律責任關系,筆者認為滴滴在乘客和司機當中,是存在中介合同的關系,需要承擔中介的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即無責任?!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就是該原則的一般規定。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式,它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要行為人證明自己確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在這個時間當中,滴滴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嗎?何況在不久前,還有監管機構說明滴滴逃避監管的神補刀。
滴滴作為平臺方,取得了中介方的法律地位,承擔的是中介方的法律責任。作為中介方,滴滴也不能夠掌握雙方的全部的信息,不能夠預先判斷司機和乘客的全部信息。那么,滴滴應該提供充分的救濟,在這點上并沒有做到。何況在產品設計當中,夸大了產品對人性的黑暗面的喚起,標簽功能就是例子。
在中介合同當中,中介人具有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也有隱名和保密義務。在這個合同當中,滴滴沒有經允許就告知司機方過多乘客信息,無疑是違反了相關的義務。而如果滴滴在合同條款當中有逃避責任的條款,應當認為是霸王條款。
因此,滴滴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管和處罰。同時,對于未來平臺經濟形式下的法律責任問題,也需要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
互聯網公司可以從中學到什么?
我們可以看到,近幾年來,互聯網的大型的媒體事件已經傳播越來越快越來越多,這意味著互聯網行業性質的改變。BAT時代,互聯網改造的主要還是人與信息和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和BAT發生的關系,一般不會走入線下。除了百度因為魏則西事件,BAT幾乎沒有和人命關天等事件聯系,大部分是關于知識產權侵權、假貨或者虛假信息等輿論事件。
而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流量逐漸走向線下,互聯網正在努力將一些線下的交易關系數據化和線上化,這在前幾年被稱之為O2O,這在美團王興等人看來,是“苦活累活臟活”,這使得人際當中產生更多的互動,現實世界的犯罪和沖突,會逐漸因為互聯網而在這些APP當中發生。
而出生于移動互聯網的小巨頭們,也經?;蚨嗷蛏俚叵萑肓烁游kU的危機。除了今日頭條以外,美團和滴滴都深入了線下的交易場景,并且美團還涉及飲食這個關系飲食安全的領域,筆者認為美團面臨的風險也不容小視。而今日頭條因為低俗內容,也遭遇強監管和輿論指責,但是性質仍然和滴滴是不同的,這使得滴滴承受的風險更大。因此,互聯網公司更加需要高度的風險意識,尤其是新型的平臺型出生于移動互聯網的公司。
在道歉說明當中,程維和柳青表示了歉意,并且表示未來希望繼續通過科技來貢獻社會,表態是非常政治正確的。但是也可以思考,為什么需要速度會這么快呢?
首先,是行業邏輯強調急。從實體產業到互聯網,再到移動互聯網,甚至再到人工智能等產業,可以看到的是融資和上市的速度越來越快,發展的速度也越來越快。這其中,是因為在網絡基礎設施越來越發達以及在金融去杠桿的大背景下,資金流向越來越傾向于TMT等有話題的產業的大背景下,網絡效應越來越彰顯,互聯網公司需要更多的數據和更多的用戶,需要用戶之間更多的連接,因此非常強調速度,正如同著名的那句話,快魚吃慢魚。用戶的生活節奏也越來越快,生活更加碎片化,用戶的遷移成本越來越高,心智越來越難占領。因此,整個的速度越來越強調快。
其二,是企業家自身急?;ヂ摼W行業競爭激烈,風險資本無時無刻不有著潛在的壓力。企業家爭分奪秒。這些行業的企業家,大部分都處在70年代末到90后這個區間內,也正是心氣高爭強好勝的階段。
但是,急也必須要將行業的合規和安全性做好,不然是建立在泥地上。
第二,這一代的企業家,可能正到了一個遭遇高度考驗的時候。2008年左右的3Q大戰,馬化騰大約36歲左右,馬化騰經歷了巨大的考驗,2008年開始,阿里經歷了淘寶圍城和打假風波和VIE轉移等一系列事件,馬云一度非常窘迫,當時完全沒有指點江山成為“馬爸爸”的風采,李彥宏的百度也經歷了多次的重大輿論危機。而張一鳴 王興 程維等企業家,都才30歲出頭,其實仍然沒有經歷非常大的考驗,在移動互聯網的風口迅速成為了頂級科技企業家。而對于社會層面來說,基尼系數其實一直有著在逐漸提高的趨勢,在科技行業促進下,科技創業成功者越來越年輕,年輕而極度富有,在事件發生后,容易產生很大的輿論反映,因此這是在公關層面需要做好一些應對的,面對大眾和社會,面對企業構成的生態圈,需要以謙卑的心態,做好自身的社會責任。
滴滴引起的案件多次出現,確實值得深思。
(本文作者介紹:經濟學博士研究生 中國互聯網協會青年專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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