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李庚南
信用環境問題是當下諸多金融問題之糾結所在。信用環境的凈化是治理民間融資亂象之根本。
民間借貸本無罪,依法合規的民間借貸客觀上能充當常規金融渠道的有益補充,促進民間互助、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弱勢群體的融資困難。但是,這又是一個妖孽橫行的“魔界”。多少人、多少企業,因陷入民間借貸、被高利貸“附體”而窮困、破產,悲劇頻發!
實踐表明,幾乎每一波企業債務風險的出現,每一個跑路、跳樓的企業主背后都附有民間借貸特別是高利貸的魅影。前不久出現的浙江金盾“老板”周建燦跳樓事件,其背后就是高達29.1億元的民間借貸,其中僅利息就高達17億元。而這僅是民間融資露出的冰山一角!
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加劇及互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運用,民間借貸活動加速蔓延,越是市場銀根收緊的時候,越是民間借貸大展身手的時機。同時,民間借貸行為日趨異化,非互助化、組織化、暴力化特征越來越明顯,也越來越隱蔽,暴力催貸引發的惡性事件頻頻發生,甚至出現了民間借貸圈的失信“黑名單”??梢哉f,整治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已經到了事不宜遲的關頭。
前不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可謂恰逢其時?!锻ㄖ吩俅螐娬{民間借貸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明確了“四嚴厲、一嚴禁”: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監管之劍已然高懸,但能否重重落下,驅斬民間借貸領域之“妖孽”,或將任重道遠。畢竟,民間借貸的出沒總在“地下”、暗中;畢竟,民間借貸之所以能頑固繁衍,有其特有的土壤,也涉及相關方的行為。因此,治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疏堵結合、多維聯動。
如何斬斷放貸者手中之“魔杖”?
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為什么同樣是借貸行為,借款人對銀行這位“債主”毫無懼色,可以心安理得、堂而皇之地拖欠、賴債,而面對高利貸則瑟瑟然、煌煌不可終日?這是因為民間放貸者突破了道德底線,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暴力手段成為其催收貸款的“魔杖”。民間借貸在資金市場呼風喚雨,全仗著這柄“魔杖”。
如何徹底斬斷民間借貸這柄“魔杖”?我認為應重點推進三個方面的突破:
一是民間融資的陽光化。
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無論是政策導向還是社會呼聲,民間融資陽光化問題已經提了很多年,但是我們期待的陽光化或許還沒有真正到來。
盡管相關的立法也在地方層面實現了突破。全國首部專門規范民間融資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也已運行4年多,在推進“陽光借貸”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與龐大的民間融資體量比較,真正能夠納入備案的民間借貸并不多。這種狀況的形成,主要與民間借貸主體的認識有關,譬如出于私密性的考慮或者稅收方面的考量,關鍵則在于對民間借貸備案缺乏強制性要求。
因此,制定統一的民間融資管理條例,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將民間融資活動納入備案管理,是民間借貸陽光化的根本路徑。由于民間融資客觀上具有的隱蔽性,靠民間融資參與者自愿備案效果有限,因此應對備案管理施以一定的強制性,比如對超過一定金額未納入備案管理的民間借貸不受法律保護。
而前提是,對民間放貸主體合法性有明晰的界定。《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這實際上提出了下一步如何細化問題,即:“有權機關”是指哪個部門?如何設定民間放貸者的準入門檻并進行監管?如果按照“凡事搞金融的都要持牌經營,納入管理”的金融監管導向,民間借貸機構是否也應持牌?那么由誰來核準、誰來實施日常監管?
二是推動高利貸入刑。
盡管打擊民間高利貸的呼聲一直很高,但至今為止,尚無任何司法解釋明確給高利貸行為定罪入刑。只是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上,法律對高利貸行為本身并無硬約束。
誠然,民間融資特別是高利貸的最大危害在于暴力催收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但反過來看,恰恰是高利貸的重利盤剝,使借款人陷入“利滾利”的深淵,無力還貸而貧困、破產,進而引發暴力催貸行為。因此,各種軟硬暴力催貸的根源恰是高利貸的暴利驅動。在高利貸的背后,往往隱含著引誘、欺詐、脅迫等非法或不道德行為。甚至,高利貸的催收即使不借助暴力手段,也足以讓借款人在高利盤剝下致貧、潦倒,讓企業不堪重負而破產倒閉。
盡管在打擊非法民間融資活動方面,對“暴力催收”、“套路貸”等違法行為最終可依據詐騙罪、尋釁滋事、侮辱罪、偽證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依法處置,但其震懾力遠不及將高利貸入刑更直接有效。特別是在遏制高利貸對實體經濟的侵蝕、對社會穩定的危害方面,單純針對暴力催收行為的法律制裁或力所不及。因此,要清除民間高利貸這顆“毒瘤”,將民間高利貸入刑或是方向。
三推行失信者“黑名單”。
對于暴力催收,其實也應一分為二地看待:既包括民間高利貸者為確保高息收入、依托暴力乃至“黑勢力”的暴力催收,也不排除借債方有意賴債、逃債所引發的暴力行為。客觀看,暴力催收無疑是高利貸者實現和保證其高收益的有效的手段,或曰民間借貸基本的“風控”手段。失去了暴力催收的依托,高利貸者或將面臨貸款本息難以回收的境況。因此,從邏輯上需要針對高利貸者的利益驅動進行分析并相向施策。
撇開應嚴厲打擊的高利貸,對于一般的、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我們除了要打擊各種暴力催貸行為外,還應從民間借貸借款方行為規范入手,強化對借款方的誠信約束,這也是減少暴力催收的一個重要方面。
除了要讓民間借貸雙方站到陽光下來,通過備案等方式合法化外,還應從推進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出發,進一步完善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機制,比如禁止坐高鐵、飛機(甚至汽車、輪船等一般的交通工具)、住旅店等。對于借款人的失信行為,經溝通無效后,借出方可依法申請法院執行并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讓失信行為無處可遁,形成強有力的震懾。
通過這一機制的建立,不僅保護所有合法的債權人的利益,也將使合法的民間放貸行為及其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從根子上消除產生暴力催收等非法民間融資的誘因。如果借款人心中有了另一種敬畏,——失信或將寸步難行,那么暴力催收的幾率或將大大降低。
如何祛除借款者心中之“孽障”?
民間借貸之禍看似來自放貸者,但蒼蠅不盯無縫之蛋,民間借貸之禍未嘗不來自借款者心中之“孽障”?
其實,明知高利貸是“毒藥”仍奮不顧身、飲鴆止渴的借款者大有人在。這些借貸人特別是裸貸類借款人,本身既是受害者,也是社會誠信的破壞者、腐蝕劑。這部分人群往往本身既沒有還款能力,又缺乏誠信甚至基本的廉恥,甚至把以貸養貸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而且其借款用途往往是貪圖享受、愛慕虛榮,根本就不具備合格借貸者的資格。
須知,民間高利貸只有曝光了才叫民間高利貸,何況害死人的民間借貸不一定就是高利貸。對于本身沒有任何還款能力的借貸者,比如校園貸特別是裸貸,從一開始或已注定結局。
對于非法校園貸、套路貸等,除了在明確監管主體及職責基礎上加大監管整治力度外,對借貸方行為的規范、引導與教化或許更為重要。透過校園裸貸等現象,社會各界特別是學校、家庭需要反思,我們究竟應倡導怎樣的消費理念?應該如何引導年輕一代樹立正確、健康的消費觀?這或是一項更長遠而艱巨的工程!
對于企業而言,民間借貸果真是“梁山”之路嗎?
不排除一些企業因告貸無門而被逼上民間借貸之“梁山”,但現實中還有不少企業之所以選擇民間融資,并非被逼無奈。不少企業或許是為了圖方便、省時;也有不少企業不愿意接受銀行“挑剔”的目光,不愿意將涉及企業自身真實的納稅情況、非金融渠道融資等更多信息暴露給銀行。這恰是從銀行端反映突出的企業信息不透明、不對稱問題。金盾集團或許就是典型的案例。就在周建燦跳樓前幾天,其實有銀行已經做好了對其授信,正待放款。如果金盾不是一味偏好民間借貸之便利,如果多與銀行溝通,或許能免于民間高利之災。
實際上,一些企業走上民間借貸之路,并非正常生產經營資金得不到滿足,而是偏離主業、過度擴張、過度膨脹所產生的融資需求本身缺乏合理的信貸支撐,只能轉而從民間渠道融資。過度擴張、盲目求大的非理性經營恰是促使一些企業陷入民間高利貸的內心之“孽障”。
因此,應加強企業家教育。除了培育企業家的誠實守信的契約精神外,還應引導企業科學管理、理性經營。首先是要關注宏觀經濟等外部環境的變化,加強對形勢的研判,唯有如此才不至于在企業發展節奏、規模把控方面背離大環境,使自身發展處于極端被動的狀態。其次,做企業的應始終保持一顆初心,堅持主業,不為外界所惑,避免掉進跟風跨界、盲目擴張的“陷阱”。最為關鍵的是,要管好自己的“錢袋子”,合理負債,適度投資,慎用杠桿,避免因過度負債陷入債務風險,危機自身持續發展與生存。
如何阻斷民間融資滑向高利貸之路?
如果非法民間高利貸是一劑“毒藥”,那么我們面臨的使命,不僅是要鏟除制造、販賣“毒藥”的窩點,還要教會民眾識別“毒藥”的能力、引導民眾擺脫其蠱惑,避免民眾病急亂投醫。
或許我們所有宣傳民間高利貸風險性的苦口婆心,都無法勸阻那些借高利貸者的腳步;但我們可以為他們打開另一扇窗,這就是正規的金融渠道。這就要求金融部門在如何補齊金融服務的短板、拓展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方面做文章,通過提升正規金融體系融資的可獲得性和融資效率,客觀上擠壓、消弭民間高利貸的生存空間。唯有讓普惠金融真正陽光普照,才能讓高利貸在陽光下遁形。
這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首先是金融機構本身服務理念、機制的更新與產品技術的創新問題。這涉及到一系列可能將民眾推向民間高利貸的可能性,比如:重抵押擔保的信貸理念,勢必將缺乏有效抵押擔保的借款人推向民間融資;信貸粗放管理下的期限錯配客觀上誘發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暫時掉頭以續貸的需求;過度授信導致企業融資“胃口”被撐大,一旦銀根緊縮,企業在鋪開的攤子上或只能求助于民間借貸。其次,是社會金融服務基礎設施的打造問題,包括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統一的征信體系構建等。最為關鍵和緊迫的是社會誠信體系的塑造。
可以說,信用環境問題是當下諸多金融問題之糾結所在。信用環境的凈化是治理民間融資亂象之根本。譬如我們要消滅蒼蠅,靠蒼蠅拍、靠滅蒼劑終歸不是治本之策;唯有凈化環境,根除蒼蠅滋生的環境,才能真正消滅蒼蠅。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賈韻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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