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劉倩)日前中國證監會向各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對2000年年報披露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通知》強調,年度報告審議,董事會應對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預計公司下一年度利潤分配政策作出決議并公告。
《通知》要求,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做出不分配的方案,應說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資金使用安排;預計公司下一年度利潤分配,應包括公司分配利潤的次數、公司下一年度實現凈利潤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潤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采取的形式是派發現金還是送紅股、以及現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通知》還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1999年修訂稿》中提出的上市公司披露“三分開”情況做出了補充要求。《通知》明確,金融類上市公司應遵照中國證監會有關金融類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特別規定披露相關內容。
《通知》同時對年報披露也做出一定的調整和簡化,提出,“報告期內股東權益變動情況表”可不予披露。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在年度報告摘要“財務會計報告”中,其會計報表附注可不披露。但本期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發生變化的或合并范圍發生了變化的除外。
附:關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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