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審查不嚴致男子被列為“老賴” 建行被判賠精神損失2萬

貸款審查不嚴致男子被列為“老賴” 建行被判賠精神損失2萬
2023年04月26日 18:14 科技金融在線
   由于建行一支行發放貸款時審查不嚴,使得非實際借款人的王某某被受讓貸款債權的東方資管上報納為失信被執行人,使王某某名譽受損。面對王某某向三位被告要求的名譽損害賠償,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

  一場貸款審查不嚴引起的糾紛,讓建行、信達、東方三大金融機構一同被告上法庭。

  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再審民事判決書,將建設銀行、信達資管、東方資管三家金融機構分支機構作為被告和一男子王某某之間的糾紛公布于眾。

  追溯這場糾紛的起因,緣起于建行一支行發放貸款時審查不嚴,使得非實際借款人的王某某被東方資管上報納為了失信被執行人,使其名譽受損。

  這起名譽權糾紛案件經過多次審理后,再審判決終于落地。面對王某某向三位被告要求的名譽損害賠償,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

  01

  建行、信達、東方一同被告

  根據法院查明的情況,1999年7月,70后男子“王某某”和建設銀行大連青泥洼橋支行(下稱:建設銀行)簽訂了兩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建設銀行借款共計95萬元用于買房,期限是一年,也就是2000年7月到期。

  然而,貸款到期后,王某某并沒有依約償還,于是建設銀行對借款債權在大連公證處申請公證,后依據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收回部分貸款。

  時間過了四年,建設銀行于2004年6月將上述借款未能實現的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管理遼寧省分公司(下稱:信達資管)。

  過了幾個月,信達資管又將這一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管理遼寧省分公司(下稱:東方資管)。

  時間來到2017年,由于這筆不良貸款遲遲沒有收回,東方資管向法院申請,將王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7年12月,法院依據檢察院建議,終結對王某某執行案的執行程序,王某某不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列入失信人的王某某覺得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故向法院起訴了建設銀行、信達資管、東方資管三家金融機構,要求三位被告撤銷自己的誠信記錄黑名單,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02

  禍首竟是建行貸款審查不嚴

  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王某某既然欠了銀行的錢不還,那被申請納入失信人名單似乎無可厚非。然而,事情卻并沒有表面上這么簡單。

  這起糾紛案在一審時,法院并沒有支持王某某要求三位被告賠償損失的訴求,王某某一審以敗訴收場。

  后來,案件進入再審,王某某否認在建設銀行簽訂兩份借款合同是本人所為,并申請對相關借款合同中“王某某”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

  再審法院通過對兩份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中“王某某”簽名的鑒定,得出結論是相關貸款材料中的“王某某”的簽名,并非王某某本人所書寫。

  由此,再審法院認為,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并非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王某某沒有約束力,合同無效。

  同時,法院指出,案涉糾紛的緣起是因建設銀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審查不嚴、未仔細核對借款人身份所致,建設銀行的這種失職行為導致王某某產生不良記錄,客觀上損害了王某某的名譽。

  03

  建行被判賠償精神損失2萬元

  這次,再審法院支持了王某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求,不過不是三位被告共同承擔,而是只由建設銀行承擔。

  再審法院表示,東方資管、信達資管是從建設銀行處接手案涉債權,對案涉合同無效并沒有過錯。綜合考慮侵權人建設銀行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大連市平均生活水平等,王某某主張的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

  最后,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之前一審判決,確認王某某和建設銀行1999年7月簽訂的兩份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無效,建設銀行賠償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然而,判決落地后,建設銀行不服判,遂向大連中級法院提前上訴,該案又一次進入再審。

  建設銀行列舉了多條上訴理由,其中一條稱建行發放貸款盡到了審慎義務,且王某某的失信信息并不是建行申請和上傳,案涉借款債權已轉讓給信達資管,所以建設銀行不是案涉貸款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從信達手中受讓了案涉借款債權,并將王某某上報為失信者的東方資管,庭審中則述稱,一審法院對東方資管在案件中的事實認定清楚,判決符合規定,東方資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稱其在執行階段將王某某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是公司依據合法受讓的債權行使權力。

  面對這場糾紛,大連中級法院再審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某在沒有簽訂案涉貸款合同的情況下,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構成對王某某名譽權的侵害。

  大連中級法院強調,信達資管和東方資管是受讓案涉貸款合同的債權,其按照相應法定程序申請將王某某列為失信人,此舉并沒有過錯。

  而建設銀行在簽訂案涉合同時沒有認真核實簽訂人身份,致使他人冒用王某某名義簽訂合同,日后導致王某某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大連中級法院認為建行的這一行為是王某某遭受名譽權侵害的根本原因,故認定建設銀行為本案名譽權侵權行為的實施人。

  綜上,大連中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建設銀行的上訴,維持之前的再審判決,并裁定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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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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