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立案即將終審宣判 監管部門權限受挑戰
【記者李峻嶺北京10日報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長何謝忠日前表示,凱立案將于近期進行終審宣判。一審敗訴的中國證監會能否起死回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另據凱立公司負責人預計,凱立案可能于本月底進行終審宣判。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布凱立案一審結果,中國證監會被判違法。一中院要求證監會恢復海南凱立中部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請程序。中國證監會不服,并提起上訴。
法官也前來旁聽
凱立案的二審于4月27日14時開始,庭審共持續了4個小時。凱立公司與中國證監會雙方都有10人左右參加旁聽。由于凱立案的特殊性質,來自北京一中院、二中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法官們也坐到了旁聽席上。
與一審時的尷尬情況不同,中國證監會的兩個代理人顯然是有備而來。雙方辯論可謂唇槍舌劍。審判長何謝忠把雙方的辯論集中在“凱立公司會計資料是否真實”、“退回凱立公司A股發行預選申報材料是否合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給國務院領導上報的文件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三個方面。
中國證監會著力強調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中國證監會的代理人首先回顧了中國證券市場8年的發展歷史,并為“預選程序”正名。中國證監會認為,凱立公司上報材料是處于“預選程序”階段。預選程序是一個歷史問題,中國證監會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制定了1998年的股票審核程序”,這是在計劃經濟制度下必須采取的審批手續。為了與地方政府和企業溝通,中國證監會制訂了預選程序的規則,這是與指令性計劃相適應的!蹲C券法》出臺后,中國證監會制定了2000年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取消了指標、額度。2000年核準程序與1998年審核程序的本質區別在于,前者是由承銷商輔導申請上市,后者是由地方政府或部委利用指標推薦上市。
焦點是審核程序
中國證監會進一步認為,盡管誕生了新的股票核準程序,但凱立公司屬于1997年指標企業,其申請上市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不能適用于2000年核準程序,因而也無法按照一審判決結果,根據2000年核準程序恢復凱立公司的上市申請程序。
凱立公司代理人認為,無論是1993年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是1997年的《證券法》都沒有規定過預選程序。中國證監會制定預選程序屬于“越權”行為,中國證監會不能自己給自己制定行為規則,而應該由它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立法機構制定。此外,中國證監會對2000年核準程序的解釋是錯誤的。2000年核準程序已經明確解決歷史問題的辦法,即將1997年指標企業劃歸2000年核準程序調整。凱立公司請求法院確認中國證監會退回凱立公司預選材料的行為違法,判令中國證監會恢復對凱立公司上市申請的審核程序。
雙方還就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問題展開了辯論。凱立公司認為中國證監會沒有搞清楚最起碼的會計規則,凱立公司的利潤不存在虛假的問題。
中國證監會的權限范圍已經成為法院認定的焦點問題。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何謝忠始終認真傾聽雙方的意見。庭審結束后,他表示,凱立案是一個復雜的、沒有先例的案件。
據中國證監會代理人介紹,與凱立公司一樣同屬于1997年指標企業的申請上市公司有100多家。這100多家的申請上市程序都不能使用于最新的2000年核準程序,只能按照1998年的審核程序進行。證券界某知名專家向記者表示,既然已經有了新的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原來的1998年核準程序適用的必要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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