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于1月17日完成答辯意見的海南凱立代理律師李江,1月18日表示,他還要再仔細推敲一番,才能公布答辯意見。
李江律師表示,中國證監會的上訴書中有許多值得注意的問題。
首先,該機構認為,海南凱立適用《1998年核準程序》,實際上,《證券法》已經實施,這個與《證券法》違背的舊法規是否能夠繼續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中國證監會提出,因為政策有延續性、嚴肅性,就確認舊法規依然適用,這是否意味著對新法律、法規的漠視?
其次,中國證監會用大量的篇幅訴說自己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其所具有的僅僅是法律、法規的擬訂、草擬權,而絕不是立法權。
第三,中國證監會強調不服一審判決的理由,是適用《證券法》和《2000年核準程序》,對海南凱立的核準要經過一年的輔導期及適應其他條件。李江律師對中國證監會分別用新、舊兩個法規來支持其不同主張的方式表示驚訝。在他看來,如果強調新法規的效力,就等于否認舊法規,因為兩者是相互矛盾的。
李江律師認為,上訴使中國證監會變得認真起來,并且,許多問題的提出與爭論,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和影響。
著名學者、股份制專家劉紀鵬[微博]認為,中國證監會的上訴書,使我們回憶起中國資本市場從計劃向市場邁進的發展歷程,這對了解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方向具有特殊意義。我們應該看到,《證券法》所確立的新的審核體制已有兩年之久,中國證券市場還在消化1997年審批體制下的上市指標,至今還有100多家。而且,類似的、4年都難以解決的遺留問題,在中國資本市場還有很多。(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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