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操縱4股賺2400萬,證監會:罰沒9600萬!

兩人操縱4股賺2400萬,證監會:罰沒9600萬!
2024年08月18日 07:27 券商中國

  沒一罰三!

  8月16日,證監會公布了一則操縱證券市場的罰單。馮越峰、宋曉平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累計控制近百個股票賬戶,操縱“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累計獲利近2400萬元,最終被證監會罰沒近9600萬元。

  當事人申訴稱,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4只涉案股票的盈虧應當相抵。證監會表示,操縱多只股票的違法所得不應盈虧相抵。多次、操縱多只股票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比單次、操縱單只股票更嚴重,如果將多個操縱行為的違法所得盈虧相抵,相當于用虧損的違法行為去抵消、減輕盈利的違法行為,不能正確反映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操縱4股盈利約2400萬元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對馮越峰、宋曉平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馮越峰實際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證券賬戶在內的4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馮越峰賬戶組”)。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宋曉平控制使用“沈某糯”西南證券賬戶等54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宋曉平賬戶組”)。

  2017年間,馮越峰長期派遣交易員攜帶電腦前往宋曉平辦公場所辦公,交易員在宋曉平辦公場所辦公期間,分別聽從馮越峰、宋曉平的指令下單交易。宋曉平及其員工也曾在馮越峰辦公場所下單交易。

  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QQ聊天記錄、相關統計表、證券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和宋曉平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下簡稱“洗售交易”)等手段,共同影響 “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

  經計算,兩賬戶組操縱“鎮海股份”虧損3356.85萬元。兩賬戶組操縱“美芝股份”獲利877.98萬元。兩賬戶組操縱“華體科技”獲利846.51萬元。兩賬戶組操縱“日盈電子”獲利680.81萬元。

  綜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共同操縱“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以上合計獲利約2400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電子報表、QQ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證券賬戶交易終端信息、銀行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馮越峰、宋曉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被罰沒約9600萬元

  在聽證過程中,馮越峰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在賬戶控制關系方面,馮越峰未控制“陳某芳”“龔某德”“黃某蓉”“孫某”“周某珍”證券賬戶。

  第二,在合謀操縱認定方面,馮越峰未與宋曉平合謀操縱,僅憑交易員徐某的詢問筆錄認定合謀,證據不足。

  第三,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四只涉案股票的盈虧應當相抵。

  第四,本案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馮越峰涉案行為持續至2017年10月11日,而對馮越峰的立案調查時間為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過2年的行政處罰時效。

  第五,本案量罰過重。馮越峰系初犯,違法情節輕微且積極配合調查。綜上,馮越峰請求減輕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對馮越峰的意見不予采納,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認定馮越峰控制使用賬戶組,系綜合馮越峰自認、交易員和配資中介等指認、交易員手機中的電子報表、資金關聯和交易終端關聯等證據維度綜合認定的。“陳某芳”“龔某德”“黃某蓉”“孫某”“周某珍”賬戶均有至少三方面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相關證券賬戶由馮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馮越峰與宋曉平合謀操縱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馮越峰及交易員的詢問筆錄、交易員的QQ聊天記錄、賬戶交易匯總表等證據,以及雙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盤中拉抬股價的情況,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謀操縱。

  第三,本案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馮越峰的涉案行為發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該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性。證監會于2019年5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調查通知書》,上述違法行為仍在行政處罰時效之內。

  第四,操縱多只股票的違法所得不應盈虧相抵。多次、操縱多只股票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比單次、操縱單只股票更嚴重,如果將多個操縱行為的違法所得盈虧相抵,相當于用虧損的違法行為去抵消、減輕盈利的違法行為,不能正確反映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罰適當。馮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參與操縱市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本案量罰已綜合考慮馮越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于馮越峰、宋曉平的共同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約2400萬元,其中,由馮越峰承擔約1269萬元、由宋曉平承擔1136萬元;處以約7200萬元罰款,其中由馮越峰承擔約3800萬元、由宋曉平承擔約3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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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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