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劍波、周春君、王澤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關于對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劍波、周春君、王澤川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4年07月04日 16:12 市場投研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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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證監局

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劍波、周春君、王澤川:

經查,碳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碳元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4年1月30日,碳元科技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公司預計2023年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后的收入(以下簡稱扣除后營業收入)為12,973.67萬元。

2024年4月30日,碳元科技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公司2023年扣除后營業收入為9,189.47萬元,與前期披露扣除后營業收入存在重大差異。由于公司扣除后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規定的股票終止上市情形,上交所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

公司《2023年年度業績預虧公告》中關于扣除后營業收入是否低于1億元的情況披露不準確,且后續未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陳劍波、時任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周春君、董事會秘書王澤川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披辦法》第四條規定,對以上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請你們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強化信息披露管理,嚴格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提高規范意識和履職能力。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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