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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暴風集團)的董事長兼總經理馮鑫被證監會終身市場禁入。
證監會最新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暴風集團未按規定披露商譽減值測試假設,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虛增利潤及資產,未披露《回購協議》及進展情況,馮鑫時任暴風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是商譽減值工作的最終決策人員,對暴風集團2018年年度報告編制、披露有最終審批決策權,主導決策MPS項目,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認為,馮鑫構成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決定對馮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即日起,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認定兩項違法事實
證監會認為,暴風集團未按規定披露商譽減值測試假設,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虛增利潤及資產。
時間軸回到三年前,證監會認為,暴風集團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就收購暴風智能形成的商譽,未充分考慮暴風智能面臨資金緊張、業務停滯等減值跡象,未計提商譽減值準備,構成虛假記載。經測算應全額計提商譽減值準備,導致暴風集團少計資產減值損失12,754.71萬元,虛增利潤12,754.71萬元。暴風集團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5月21日更新。在其2018年年度報告中,商譽減值測試預期數據假設并非持續經營,而是針對吉利科技投資暴風智能并且款項到位的投資價值預測,暴風集團未按照規定,披露該重大假設信息,存在重大遺漏。馮鑫時任暴風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是商譽減值工作的最終決策人員,對暴風集團2018年年度報告編制、披露有最終審批決策權,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同時,暴風集團還未披露《回購協議》及進展情況。2016年3月,暴風集團及其關聯方、光大資本及其關聯方擬通過發起設立產業并購基金的方式,收購MP&Silva Holding S.A.(MPS)(以下簡稱MPS項目)65%的股權。上海浸鑫最終募集人民幣52.03億元,并以上海浸鑫為投資主體,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MPS65%股權收購,收購成本折合人民幣480,771.02萬元。2016年3月2日,暴風集團與光大浸輝簽訂《北京暴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馮鑫與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關于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議》(以下簡稱《回購協議》),約定暴風集團在初步收購完成后的18個月內將收購上海浸鑫持有的MPS65%股權,并承擔不可撤銷的回購義務,因18個月內未能完成最終對MPS收購而造成的損失公司也需承擔賠償責任。隨著18個月期限屆滿,光大浸輝與上海浸鑫共同向暴風集團及馮鑫發出《履約催告函》,并按照人民幣計價的收購成本、40%收購溢價計算提出履約金額869,075.94萬元。
在不考慮回購溢價的情況下,《回購協議》約定的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22.03%,達到披露標準,然而,2016年至2018年,暴風集團未披露《回購協議》及約定履約期限屆滿以及相關方催告暴風集團履行合同義務的事項,未履行法定的臨時報告和定期報告義務。馮鑫時為暴風集團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主導決策MPS項目,其本人代表暴風集團簽署了《回購協議》,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認為,暴風集團及相關人員構成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所述行為。
馮鑫請求不予或減輕處罰,證監會:不予采納
基于證監會的結論,馮鑫及其代理人提出:
其一,《事先告知書》對吉利方終止收購暴風智能的時間認定存在錯誤,暴風集團于2019年5月后對暴風智能商譽進行減值系由于吉利方于5月才終止投資暴風智能,且暴風智能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認定暴風集團2018年年報構成虛假記載、虛增利潤及資產不成立;
其二,并無證據證明馮鑫系商譽減值測試工作的最終決策人員,不能認定馮鑫系相關行為的直接主管人員;
其三,《回購協議》約定的交易金額實際未定,《事先告知書》的認定有誤;
其四,暴風集團已經就《合作框架協議》等事項進行了披露,主要內容與《回購協議》的主要內容不存在矛盾,已經履行了對相關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
其五,《回購協議》已被北京高院判決認定無效,無披露的必要,且暴風集團作為法人并不知悉《回購協議》的存在,也無披露的基礎。
綜上,馮鑫請求對其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其一,根據調查階段獲取的證據,2019年3月8日,吉利科技方與暴風集團方當面溝通提出項目正式終止,且未有證據證明3月18日后雙方還存在溝通。聽證會上,當事人康茜補充提供了“快速工作群”的微信聊天內容,該群記錄顯示,2019年4月、5月就債務緩釋或債務承接等核心問題雙方依然在商討,據此對相關事實認定予以調整,但一方面仍未有證據證明該時間段內雙方合作事項存在明顯進展,另一方面商譽減值測試預期數據的重大假設未披露的重大遺漏依舊成立,因此該事實不影響對暴風集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認定;
其二,馮鑫作為暴風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實際控制人,基于身份對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其實際上對公司各項重大事務有最終決策權,屬于“關鍵少數”,應當認定為相關事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其三,交易金額按照上海浸鑫收購MPS65%股權的交易對價計算,亦即履約催告文件中扣除回購溢價的金額;
其四,《合作框架協議》與《回購協議》為不同事項,披露《合作框架協議》不免除披露《回購協議》的義務;
其五,《回購協議》簽訂時具備合同形式要件,其作為重大合同屬于依法應當披露的事項,合同效力存在不確定性和爭議這一信息本身即有可能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屬于該重大事項的重要信息內容,應當一并予以披露。《回購協議》被法院判定無效后,該事件作為該重大事項后續進展情況也應進行披露。
綜上,證監會對馮鑫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證監會認定,暴風集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特別巨大,馮鑫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決定對馮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馮鑫被限制高消費
從曾經的創業板“妖股”到終止上市,暴風集團的發展軌跡讓人唏噓。同時,時任董事長馮鑫也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被逮捕。
據公開資料顯示,暴風集團于2007年1月成立,2015年3月,暴風集團在創業板掛牌上市并受到熱烈的追捧。連續41個交易日收獲37個漲停板,一字漲停28個,股價從發行價7.14元最高達到327元,總市值突破400億,市盈率超過千倍,成為市場上著名的“妖股”。
此后暴風集團在暴風TV、暴風魔鏡(VR)、收購境外體育傳媒公司MPS等項目投入巨資,但不久相繼出現巨額虧損。2019年9月,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暴風集團創始人馮鑫被上海靜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2020年10月26日,暴風股票被深交所決定終止上市。近日,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條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對象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馮鑫。截至目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有多條限制消費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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