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證券記者 江芬芬
新聞背景
2013年8月16日 光大證券自營部門發生交易系統錯誤,大量買單瞬間推升滬指5.96%,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隨后,光大證券做出了借道ETF(交易所交易基金)賣出股票和股指期貨鎖定虧損的措施。
2013年8月30日 證監會通報,“8·16”光大證券事件中采取的補救措施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徐浩明、楊劍波等4名責任人被分別罰款60萬元,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光大證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營業務被暫停,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
2014年2月8日 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因不服證監會對該事件的判罰,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4月3日,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西中庭開庭審理。雙方劍拔弩張,圍繞三大爭論點展開激烈辯論。
第一回合:
錯單交易是否為內幕信息?
庭審過程中,楊劍波指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已處于公開狀態,不符合內幕信息的構成要件。
他認為,光大證券錯單交易信息如果作為內幕信息,其公開時間是2013年8月16日下午1點之前,此前許多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而證監會方認為,錯單披露時間是14時22分光大證券官方微博披露時間,而非媒體猜測。證監會方強調當天中午錯單只是盤面異動的一種猜測,且當天中午光大董秘還公開否認錯單傳聞。
第二回合:
股指對沖是否為內幕交易?
當庭,楊劍波否認在事件當天下午做空股指對沖內幕交易,稱是中性對沖。其稱,當天下午是按照策略投資部的計劃和安排實施的,基于既定計劃、合同所從事的交易行為,不應該按照內幕交易對待。
但證監會的代理人提出,14時22分公告前,光大證券已經知悉市場異動的真正原因,公眾投資者并不知情。在此情況下,光大證券本應戒絕交易,待內幕信息公開以后再合理避險,結果卻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就著手反向交易,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
第三回合:
楊劍波是否為事件責任人?
楊劍波強調,當天發現錯案之后,自己是依照中午會議決策的內容向交易員傳達了實施對沖交易的指令,“既非會議的決策者,也非對沖交易的具體實施者”,因而不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應該被證監會做出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處罰。
而證監會方面認為,楊劍波參與了之前的光大高層決策,并且他就是開空對沖方案的提出者。8·16的主要責任人是光大證券總裁徐浩明,而楊劍波作為主要參與者執行者被認定為其他相關責任人。
庭審追問
1、證監會“權利論”
從庭審來看,楊劍波方面緊緊抓住了相關法律的模糊地帶。比如指出:“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屬首次出現,《證券法》對此種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屬于內幕信息并未做出明確和清晰的界定。”楊劍波更進一步提出,對法律進行解釋是全國人大的權利,證監會并沒有此項權利。
對此,證監會代理人表示,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75條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82條第11項進行認定內幕信息。法律規定證監會有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明顯影響的信息進行認定。
律師解讀:上海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認為,一般錯單可能不是內幕信息,但由于光大證券錯單的交易金額特別巨大,對證券市場影響巨大,所以演變為內幕信息。在消息沒有公開前的任何操作,無論是避險還是減少損失等,都涉嫌內幕交易。
2、楊劍波“專業論”
在法庭上,楊劍波幾度嗆聲證監會。他認為,證監會相關辦案人員因為不專業而做出的決定值得商榷。楊劍波引以為豪的是,“事實上,我所做的事情,全中國不超過10個人能了解。”證監會方面不得不回應說,正因為楊劍波的專業,才應該更加清楚自己的行為,更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四度因為楊劍波對于證監會“不專業”的指責而強調雙方不得人身攻擊。然而,在結案陳詞時,審判長問楊劍波方面是否還有補充時,楊劍波最后說了一句:“正因為我的專業,所以知道你的不專業。”
律師解讀:“在楊劍波的腦海中,一定是更不專業的人審理最專業的人的證券案件,結果也一定是不專業的。”吳立駿律師笑著稱,中國法院確實對此類案件接觸很少,相關法院的經驗和法官的知識面會決定該案的最終結果。如果法院能夠聘請專家陪審員,且該陪審員與證監會沒有利害關系,或許對此案能有更全面的結論。
但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律師甘國龍直言,討論所謂的“專業性”意義不大,任何專業性的操作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江芬芬
法律界人士觀點
“楊劍波翻案幾率極小”
盡管楊劍波方有備而來,在法庭上也相當有氣勢,但《金證券》記者接觸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楊劍波敗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最終楊劍波勝訴,則證監會對光大證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再有效,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的前提亦不復存在,投資者索賠將失去最重要的事實依據。
不過,吳立駿律師直言:楊劍波即使部分勝訴即不屬于“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應給予行政處罰,但由于光大證券自認內幕交易,也不會改變投資人索賠的資格與獲賠的權利。
甘國龍律師同樣持此觀點,認為除非楊劍波方能在法庭出示此前外界并不知曉、且有力的新證據,否則翻案的幾率很小。據了解,昨日原告方提供了兩個證人證言,用以證明事發后光大立即進行了匯報,相關監管部門也立即進行了調查,交易操作是在監管部門知曉的情況下完成的。不過,證人并沒有出庭。
法律界人士均認為,面對行政機關的處罰,能保證當事人的訴權,雙方在法庭上辯論、解決,體現了司法的一大進步。
“喊冤者”楊劍波
從上海財大的普通學子到風光無限的投行精英,從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規則的起草人再到千夫所指“8·16烏龍指”的主角。幾番起伏,光大證券前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最新的角色是母校上海財大的金融學教授,并以一種出人意料的方式回歸各大媒體版面頭條。
1977年出生的楊劍波是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曼徹斯特大學金融學博士。2005年11月,楊劍波即作為國內第一批人員參與了中國資本市場第一批交易所權證創設等活動,并負責光大證券的備兌權證系統開發以及光大證券股本類衍生品業務平臺的建立。
2006年以后,楊劍波著手光大證券結構性產品,特別是A股掛鉤結構性產品業務平臺的建立,并負責相關業務的開展,直至擔任該公司金融衍生品部董事總經理,并最終升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
據報道,楊劍波是受證監會邀請,成為中國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規則起草的四位牽頭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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