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亮
“假如我不站出來講,那么以后大家就只能做股票了,量化對沖和衍生品交易都會面臨不可預知的法律風險!睏顒Σ[微博]表示,“這對整個市場的不利影響會更大!
日前一紙訴狀將證監會告上法庭的楊劍波,此時已成為上海財經大學的金融學教授。談及6個月前的光大證券(601788.SH)“烏龍指”一案,他的思緒不止及于自身,更為日后資本市場發展感到憂慮。遭到“證券、期貨市場終身禁入”的他,現在已是“局外人”。
“局外人”的憂思
身為“局外人”,個性鮮明的楊劍波變得更加凌厲。
“假如我的案件仍被判為‘內幕交易’。那么我可以肯定的說,日后還會有更多機構重蹈我的覆轍!睏顒Σㄏ颉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運營風險防范問題、前中后臺發展不協調等問題,不單單是光大會遇到,其他正在轉型的券商也會遇到。”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法律適用出現扭曲,那么誰還敢搞創新?”楊劍波語速很快,“我曾經是證監會邀請的,場外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則起草四位牽頭人之一。假如只能先公告后對沖,那么這種交易的效率將被大大降低,甚至從根本上受到阻礙!
事實上,曾經在2012年響徹全行業的“創新”號角,早已在烏龍指之前就已經漸趨平淡。業內人士表示,在烏龍指之后監管層對量化交易的檢查中,早已有機構將已經開展的業務暫停,甚至一些手工下單的交易手段也遭波及。
“市場上不止我們一家在做風險中性業務。烏龍指事件中的處罰,監管層只看盈利不看支出,這種做法是不公平的!睏顒Σū硎荆拔覀兘洺R冉⒁粋頭寸,再進行對沖,這是業務本身規律決定的,假如只能先公告再對沖,業務幾乎無法正常開展。”
“今年還會有股指期權、個股期權上市,這些衍生工具將給機構帶來更大影響,相應的交易復雜度會大大提高,與之相比,我們出事的ETF套利根本不值一提。而且,更多的機構會追求提高交易速度,第二、第三個烏龍指事件只是時間問題!睏顒Σū硎,“當這些機構出現烏龍指,他們是否還敢及時有效地做風險對沖?衍生品交易會不會成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雞肋?”
事實上,就算是海外成熟市場的巨鱷高盛、興業銀行,也曾為烏龍指付出慘重代價,相比之下,多由海歸人才組成的國內團隊,仍然處于效仿海外模式的階段。
“對錯誤的容忍底線劃在哪里才合適?是否需要以毀掉一個人的職業生涯為代價?”楊劍波問道。
談及烏龍指中的錯誤,楊劍波坦言,以自己的能力尚不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
“假如現在我還有補救機會,我會選擇降低一線人員的盈利指標,放慢一點業務開展的速度,尋求和風控部門更默契的合作!睏顒Σū硎,“光大的風控部門并不缺人才,假如從去年初開始風控可以有效介入,事情可能不會這么糟!
“我其實已在烏龍指前受命,出任光大證券香港子公司的CEO。因為當我們想和高盛等海外公司做交易,他們根本不愿意成為我們的對手方!睏顒Σㄍ嘎叮霸谙愀墼O子公司就是看中當地法律環境,比如我們現在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那么海外交易對手會不會在和國內其他公司交易前有所顧忌?如發生糾紛適用我們的法律,他們會不會面臨不可預知的法律風險?”
“可能的后果就是風險管理市場長期受制于海外機構,中國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的風險溢價成本會提高!睏顒Σū硎。
與6個月前相比,輿情似乎已發生戲劇性轉變。楊劍波在新浪、鳳凰的網絡調查中,網友認為他被“冤枉”的比例更大。事件正從一次從重從快的“廣場宣判”,變成一場卷入更多疑點的“羅生門”。
截至發稿,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尚未對此表態。據接近中金所人士表示,交易所在事發時的電話熱線實際上是例行動作,并非楊所指在“交易所指導下完成交易”,但在證監會表態前,交易所應該還會繼續保持沉默。
而多位專家亦表示,此前證監會征求意見時,他們曾提出該案處罰過重的意見,但此后并沒有得到回應,該案翻案十分艱難。
罪名尚有瑕疵
楊劍波的觀點并非只是一家之言。
在北京工商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胡俞越教授看來,“錯單行為,畢竟還是市場行為。而由錯單引起的一系列行為,實際也是市場行為。”
“不能因為期貨這種風險管理工具造成了市場波動,而對風險對沖行為進行打壓。事實上,在烏龍指一案中,如果沒有滬深300股指期貨的對沖,市場系統性風險會更大!焙嵩街赋。
而對于烏龍指一案“內幕交易”的性質認定,在他看來則是在打擊機構使用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的積極性,后續影響恐怕不容樂觀。對于此案罪名的認定,胡俞越認為“內幕交易”尚有瑕疵。
“《刑法》第180條中,與內幕交易罪并列,還有個罪名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從目前公布的經過來看,這個罪名更適用于此案。”胡俞越認為。
兩罪的區別在于,內幕信息專屬于上市公司內部的重要信息,一般僅涉及單一的某只股票,可以是上市公司或企業的運營質量、發展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實業內容方面的多種信息,屬于上市公司經營領域。
而未公開信息,是那些與純粹的證券、期貨市場未來投資經營有關的信息。它涉及多個股票、期貨信息,且一般屬于證券交易領域。
烏龍指一案屬于二級市場交易,實際與公司經營(特指光大證券這一上市公司)無涉,而是涉及多個股票、期貨的交易信息。
“假如把烏龍指作為內幕信息,那么其他未上市券商的自營部門如發生同樣錯單交易,他們并無信披義務,這種情況該如何定罪?”胡俞越提出了一個很有可能在未來發生的情景,“我個人支持楊劍波通過訴訟把這一問題厘清。”
但在楊劍波看來,二者皆不適用于此案!案鶕蹲C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的第十一條,烏龍指的消息已在公告前被‘一般投資者能夠接觸到的全國性報刊、網站等媒體揭露’,我認為并不構成‘內幕信息’”。
此前代理十八位光大烏龍指受害者索賠一案的嚴義明律師對此不以為然,他認為證監會認定此案內幕交易無任何問題:光大證券掌握內幕消息,且利用內幕消息獲利,符合內幕交易罪的定罪要件。
而對于楊劍波提出的“證監會、交易所事前知情”的情況,嚴義明并不認為這可以對案件罪名認定產生影響,“假設一個極端情況,即使證監會和交易所知曉且支持光大證券進行交易,光大證券及楊劍波本人仍然無法脫罪,原因很簡單,這些機構并無豁免權!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