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導讀:近日,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微博],在市場上引起巨大波瀾,外界對此解讀頗多。證監會[微博]的果斷地、丁格處罰曾受到廣泛贊譽,如今卻面臨著必須接受法院重新審視與評判。此案結果未知,但它留給監管者、社會公眾很多的思考,不可就此打住。那么,楊劍波為什么會在這個時間點選擇狀告證監會,他本人又承受了哪些壓力?據了解,光大證券方面已經及時表態,表示楊劍波起訴與光大證券無關,光大證券對證監會此前的處罰無異議。
據理財周報報道,近期,光大“烏龍指事件”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的消息在業內不脛而走,14日下午,理財周報聯系了當事人,其大呼,“我是被冤枉的。”
此前理財周報與楊劍波溝通時,其對記者強烈譴責證監會出的說明與其上報情況不符,并非常不同意內幕交易的罪名。
業界對此事件解讀頗多。為何在事件發展過去這么久楊會搞這樣一出?為何是其個人名義而非光大證券?證監會又該如何處理?記者在獨家采訪楊劍波后將為你打開這背后層層隱藏的秘密。
楊劍波大斥證監會,訴狀陳述三大理由
時至今日,據理財周報記者了解,光大證券的策略投資部已經被并入光大富尊投資有限公司。不過,策略投資部的辦公地址仍在光大證券總部(靜安),而富尊在成立之初就設在浦東。富尊注冊資本8億元,其負責人是光大證券從國信證券挖來的葛新元。
人員方面,原先近20人的部門已分崩離析,中信、安信、浙商等多家券商都是員工們新的去向。
而遭受處罰的楊劍波,則被出示終身禁入市場。據悉,雖然被禁入市場,但楊劍波本人一直有意另立門戶,但由于受處罰限制,重新上路一直遭遇坎坷。或許這也是其起訴證監會的一個原因。
據記者了解,證監會宣布處罰結果后,楊和另外幾人一直在申請行政復議,去年年底便對外宣稱準備起訴。一是等行政復議結果,而是等徹底辦完離職。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證券部主任王智斌律師對記者表示,楊提出狀告最根本就是對證監會處罰不服,“中間也應該是進行了行政復議,復議之后證監會維持了原來的行政處罰決議。”
記者隨后撥打了楊此次訴訟的律師李江的電話,其對記者透露道,楊是在元旦前找到了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當時李也勸楊保持謹慎,多找一些機構分析案件本身,并未太在意。
但是楊卻引以為重,據其本人透露,“我為此準備了有一段時間了。”
而證監會對此的態度就顯得略為冷淡,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天回應光大證券“烏龍指”主角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時表示,證監會已經關注到相關報道,此前證監會已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做過詳細介紹。
對此態度楊非常不滿,“今天媒體披露的信息,證監會在處罰里從來沒有提到過,而這些信息可能是對這個處罰是非常關鍵的,對證監會很不利。為什么不處理這些信息呢!”
在與楊短短30分鐘的溝通中,這不是其第一次直接表達對證監會的不滿。其甚至直接指出:“證監會錯誤是很明顯的!”
其對記者透露,在訴狀中,他提出了對證監會的幾點不滿,“第一,他對我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其認為,法律規定的內幕信息是指發行自身有關的信息,把錯單行為當成一個內幕信息,就是一個錯誤。
“第二,證監會是事后認定的內幕交易。這是違法的!”其認為,“事后的復雜性遠比當時更復雜,這是硬傷!”
“第三,對光大證券放棄復議的情況感到不服。”其考慮許久,對記者透露:“我知道,證監會肯定是用了高壓,因為光大證券去年年底進行過復議,但是為什么在十二月下旬又放棄,這肯定是證監會給了壓力。”
律師稱撤訴可能性小
對于壓力,楊坦言,“我站出來確實是承受著巨大的壓力,但這不是一個人的公平問題!”
對于案件本身,李江也表示,“僅僅是代表楊劍波個人來進行這個訴訟,不代表光大和其他被處罰人。”
其也理智分析了案件的可能性。
敗訴的話,就是證監會對光大的處罰是正確的,光大也不能再有異議,事實就是會基本敲定了。勝訴的話,光大證券作為當時的處罰對象,也會受到好的影響。
王智斌卻表示,從個人的角度來看,證監會撤銷的可能性非常小。
“說證監會知道對沖,然后并不制止,這個理由是并不成立的。一,證監會知道是需要事實證明的。二,就算證監會知道的話,也不是說不是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是市場還不知道的情況下,從而進行牟利的行為。并不是以證監會知道不知道為標準,還是以證券法為準。”
但楊有他自己的說法,“上交所[微博],我已經匯報了,中金所[微博]整個交易過程中我都打了四五個電話,都知道我在做對沖,都不覺得是內幕交易。八月十八號證監會的公告里面也沒有提到這事內幕交易,突然過幾天變成內幕交易了。你覺得我有問題,八月十八號是說內控有問題,那為什么不去追究我內控的問題,這個完全是板上釘釘的,為什么要找一個很牽強的理由來處罰我。”
在這里,楊再次表達了內心的憤慨,“我對公司對外公關和解釋很不滿意。”
“我依據里面還有一點,我們公司對我們部門的定義就是如果有敞口,馬上就要對沖,我所有的業務就是對沖的交易,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在公司里叫做內部對沖基金,我們和傳統基金是不一樣的。”楊表示,其實在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和管理層同意下進行的對沖交易。“我完全行使了自己的職責!”
但是對于案件本身,深圳證監局內部一名人士對記者表示了不同的觀點,認為證監會此前的處罰并沒有錯,確實是內幕交易罪。“上海證監局沒有回復,或者默許,都不能代表審批和官方意見。”
李江認為,實際上核心的問題是就是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目前會從事實是否成立這個方面去入手,去探討。對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的認定是目前要研究的。”
楊本人卻不這么認為,“第一我向你匯報了,第二你沒有說要批準或者怎么樣以后。第三,從國際上來說沒有一個國家把這種行為視為一個非法的,內幕交易行為。”
其把緣由歸因于法制的不健全,并聲稱在國外從來沒有這樣的情況。“國外對此類重大事件處理是有方法的,但是國內卻沒有,現在問題的重點就是中國要不要法制!”
在最后,其對記者表示,“我并沒有考慮過勝訴的幾率,但至少我覺得,我這個案子的意義已經超出了個人,甚至我們公司,乃至一個行業。”
據了解,目前雙方在等法院的立案通知,最快的話也得20天以后進行訴訟。
據檢察日報報道,正當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處罰逐漸淡出公共視野時,光大證券原投資總監楊劍波卻一直對處罰不滿,時融百日,他于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證監會,請求法院撤銷對其處罰。
一時間,此案在市場上引起巨大波瀾。作為一起新型案件,證監會的果斷地、丁格處罰曾受到廣泛贊譽,如今卻面臨著必須接受法院重新審視與評判。此案結果未知,但它留給監管者、社會公眾很多的思考,不可就此打住。
楊劍波稱:“我是被冤枉的”
他向媒體訴說:這是一次上海證監局、上交所事先對交易知情、但并不阻止、中金所熱線指導下完成的“內幕交易”。所謂“內幕交易”,早在交易前已由媒體廣為宣揚。他指責中國證監會,在有充足時間告知錯單交易信息為內幕信息的情況下并未告知,而在事后認定為內幕交易,并予以處罰。
他訴證監會的訴求是,撤銷其2013年11月1日做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同日做出的(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
據記者了解,楊劍波對證監會的處罰一直心存不滿,他之所以選擇在2月8日提交訴狀,是解決從光大證券離職的事,同時選聘代理人,最后他選定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江和楊翼飛律師,李江曾以代理海南凱立狀告證監會勝訴而在圈內知名。
在證監會作出處罰的聽證會上,楊劍波和光大證券都曾提出異議。在聽證會上,光大證券辯稱,2013年8月16日全天所做對沖交易,是按照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和策略投資的原理,按照既定計劃進行的必然性和常識性操作,具有合規性和正當性,符合業內操作慣例;本案系我國資本市場上首次發生的新型案件,事件發生時,作為一個正常理性的市場交易主體,無法判斷錯單信息屬于內幕信息,更無從判斷下午的行為可能構成內幕交易行為。證監會認定相關交易構成內幕交易法律依據不足。這些理由,也都成為楊劍波此次提出的理由。
除此之外,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稱,自己沒有內幕交易的主觀故意,不是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參與會議決策,不應對其處以重罰。
證監會認定構成內幕交易
證監會在處罰書中還原事件真相及處罰依據。據處罰書,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出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對滬深300指數,180ETF、50ETF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均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的規定,光大證券此事件為“內幕信息”。此內幕信息自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交易時產生,至當日14時22分光大證券發布公告時公開。
當日中午,徐浩明召集楊劍波等人開會,達成通過做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的意見,并讓楊劍波負責實施。因此,光大證券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不晚于2013年8月16日11時40分。于是,光大證券于下午將持股票轉換為180ETF和50ETF并賣出的行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IF1309、IF1312共計6,240張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
光大證券表態:對證監會處罰無異議
對于楊劍波提起訴訟一事,社會各界都關注證監會的反應。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回答媒體提問時,惜字如金地說:“證監會已關注到相關報道,此前證監會已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做過詳細介紹。”
與此同時,記者也注意到光大證券的反應。在此事發生后,光大證券也及時表態,稱楊劍波起訴與光大證券無關,光大證券對證監會的處罰無異議。
雖然在證監會看來,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處理,已不復再有變數,但曾經對其處罰正當性的質疑以及現行法律對“內幕信息”界定等反思,也由此再度引發。
相關方知情并不能否定其存內幕交易
楊劍波稱他于當日下午做期貨合約,上海證監局、交易所都知情,并在中金所熱線指導下完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如他所說,他需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言非虛構。但是,即便如其所言屬實,即便上海證監局、交易所都存在過錯,也不能由此認定其行為不存在內幕交易。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認定并不以上述三方是否知情為標準。
劉俊海同時也認為,楊劍波有權起訴證監會,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再正當不過,究竟結果如何,期望法院公正判案。
楊劍波提出上海證監局、交易所沒有阻止其行為,證監會也沒有對其發過警示,所以不構成內幕交易。對此說法,金融律師張遠忠在接受采訪時稱,違法行為存在與否不以執法機構是否警示為標準。對該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監管機構也需要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進行認定,否則,監管機構也面臨執法錯誤的風險。監管機構根據事后取得的證據進行定性與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針對楊劍波所稱自己的行為屬于必然性和常識性操作,不需要公告,張遠忠稱,只有對證券、期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才能構成內幕信息,烏龍指事件導致股指、期貨合約發生重大變化,屬于重大信息,在此消息未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光大證券在該信息公開前進行對沖以降低風險敞口構成違法。一般情形下,利用期貨合約對沖風險,不會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當然不需公告。
國外市場不認定違法不影響證監會認定
早在證監會處罰前,就有業內人士稱,光大烏龍指事件,在國外比較常見,也不定性為內幕交易。
有觀點稱,在海外成熟市場,專業機構和投資人會一邊倒地覺得光大證券不應該受到懲罰。包括高盛烏龍事件在內,海外內場對此類事件反應也比較平淡,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對類似事件的不同反應,也體現了投資者以及輿論對此類事件的理解程度不同。
有學者稱,證監會承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在中國是新型案件,也關注到國外的情況,在處罰前還召集過專家征求意見,但是否處罰如何處罰,應以中國的法律為評定標準。
法律對內幕信息的認定存在缺陷
對于證監會的處罰,也有法學界對此有不同看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就上午的烏龍指事件,證監會處罰依據的法條是證券法第75條第二款第(八)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證監會認定的內幕信息是依據這一兜底條款。從行政法角度講,兜底條款的應用應在監管機構以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界定明確前提下使用,證監會并沒有對其具體化。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彭冰說,如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界定,楊劍波的操作也不屬于利用內幕信息。如果按現行法律來認定光大證券存在內幕交易,如果證監會的處罰正當,那么證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內幕信息的界定就存在問題。這個案件至少可以反思,證監會是否有必要對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作出更具體地規范。
既認定內幕交易為何不交由司法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楊劍波等人行[微博]為構成內幕交易,并做出重罰。有業內人士稱,楊劍波等人的行為為職務行為,確實不是為了自己的私利,是為了減少公司的損失。既然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其行為就觸犯了刑法,光大證券也觸犯刑法中的單位犯罪,為什么不移交司法?
在記者采記的眾多法學家來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的處理,在肯定其反應迅速,對維護市場秩序的決心之外,仍存有一些問題需要引起各方思考。(編輯:禾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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