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激辯王小石非證監會官員 是否有罪存在懸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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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20:45 新浪財經 | |||||||||
一個被媒體聚焦數月的證券市場要案終于艱難地邁向看似終了的結局。 王小石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審。控方和辯方在該定何罪、甚至是否應定罪等關鍵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經上下午兩段庭審,法庭最后決定擇日再審。
罪與非罪 控方認為,王小石與林碧的行為均構成了受賄,并系共同犯罪,應判共同受賄。 王小石辯護律師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孟冰向編者表示,斡旋受賄罪的兩個必要條件:“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以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王小石案中均不具備,所以不能認定王為斡旋受賄罪。只能認為是“犯了錯誤”。 “案發期間,他(王小石)已不在證監會,薪金、考核等均已掛靠深交所;證監會、深交所也出具了相關證明”,言下之意,王與此案有關的另兩名證監會發審委人員并無上下級從屬關系。由此,孟等辯方律師認為,王已無所謂“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這一要件。 同時,按辯方的意思,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為“鳳竹紡織”(資訊 行情 論壇),現為上證所主板上市公司)是符合上市條件、經合法程序上市的公司,退一步說,王的行為即使客觀上加速了該公司的上市,也并不構成“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辯方認為,促成合格公司上市并非“不正當”。 激辨 此次庭審特別之處在于,王小石與另一關鍵涉案人員林碧同堂受審。同為被告,王、林似乎不能簡單地用“一根藤上的螞蚱”來形容。 綜合權威渠道信息,事發2002年2月至9月間的王小石一案的大輪廓如下。 其時供職于東北證券上海投行部福建代表處的林碧參與了其公司代理的鳳竹紡織上市通道的項目。林充當中介,向鳳竹紡織高管介紹了彼時為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調研員的王小石。經飯局溝通,王背后向林表示,該公司上市問題不大。 林承認,其私下曾暗示鳳竹紡織提供“財經公關費”,隨后,鳳竹紡織根據林的意思,先后向林匯入人民幣合計140萬。 然后,這筆款有72.6萬進入了王的指定帳戶,剩余的林歸為己有。 至此處,兩人被檢察機關調查后的供詞版本不一。林稱140萬的分成是兩人事前商定,并供認王提出要80萬;而王堅持否認,并表示事前并不知曉鳳竹紡織到底給了林多少好處。而在法庭,二人均多次表示已“記不清”,林亦不再提起“索要”一事。 而這正是案情審理的關鍵之一。 對于王收款所用帳號,王始終否認為主動向林提供,對“索要80萬”更是失口否認。據王的供詞,王在錢到帳前并不知曉林曾向鳳竹紡織索要“公關費”,王的辯護律師孟冰認為,“共謀”的證據不足。 “林碧到底站在王小石與鳳竹紡織中的哪一邊?”辯方在庭中反復強調,林與鳳竹紡織有著共同利益。理由是,其時,林所在公司東北證券是鳳竹紡織的上市保薦人。 據此,辯方稱林與上市公司是“站在一起”的,試圖證明王、林二人非合謀。 孟提出,在現行的種種法律法規條文中,并無禁止證監會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證監會官員與申請上市的公司接觸,“吃一頓飯能解決上市?”孟表示林碧將王小石介紹給鳳竹紡織高管,這不說明什么問題。 假如不構成共謀,王就無罪? 辯方提出缺乏兩個構成斡旋受賄罪要件的辯辭。即,雖然其時王的頭銜是“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調研員”,但其實際已不在證監會,而是在深交所負責“創業板”的有關工作,掛靠于深交所。而深交所與證監會并非直接的上下級關系。 孟還強調,王在深交所的工作與主板上市“毫無關系”。雖然,王曾在收受前述款項后,分別向鳳竹紡織高管介紹了時任證監會發審委發行一處的一名副處長及一名發行二處的工作人員,但王與二者亦無上下級關系。 這二者與鳳竹紡織高管接觸中亦無談及有通過不合規手段加快公司上市。 此后,鳳竹紡織順利上市。案發后的調查無證據顯示上述二人在發審過程有違規行為。 據此,辯方認為,斡旋受賄罪的兩個要件:“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及“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王小石案中均不具備。 此案會否按王小石最樂意看到的方向發展?電話另一邊的孟冰帶有笑意地表示,“我不能發表什么推斷,只是盡力履行辯護律師的職責。” 不過,顯而易見的是,若王免罪,林至少可脫掉“共謀”。 據了解,庭上,林的辯護律師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蔣光輝多次表示贊同王的辯護律師的辯辭,并“錦上添花”,屢有補充。 如此種種,一度令庭內產生些許微妙氣氛。 值得注意的是,早前媒體報道的,有關王出售發審委委員名單、牽入亞盛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發行可轉債案相關的供詞并無出現于法庭。是媒體過于捕風捉影還是另有蹊蹺?只能等待下文了。(文:新浪財經/廣廣) 術語解釋:斡旋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在受賄罪中,理論上有“斡旋受賄罪”的界定。 京都律師事務所的孟冰認為,斡旋受賄罪與一般受賄罪的主要區別有二。 一是前者屬于間接行為,即并非親自實施謀利行為;后者屬于直接實施謀利行為。 二是前者必須是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對一般受賄罪而言,不論是謀取正當或非正當利益,均屬此類。 相關視頻:王小石受賄案今天開庭審理 相關專題: 相關鏈接: 相關評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