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衡的權力與責任 給王小石創造了奇妙的生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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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6日 10:53 深圳商報 | |||||||||||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審委工作處副處長王小石月初被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帶走。據報道,王與人合伙開了一家財經公關公司,主要“業務”是向謀求在國內上市的企業“出售”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的名單。 一家企業能否發行股票,最終由中國證監會決定,但證監會的決定則以發審委的審核意見為基礎。發審委是企業能否發行股票的關鍵一環。因此,這個環節一直搞得神神秘秘,
權力應當與責任相對應。發審委既然有這樣大的權力,當然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豆善卑l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也規定實行“問責制”,但僅僅是指“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然而,對于市場、對于投資者來說,問題的關鍵在于,經過發審委審核的企業,是否可信?假如它審核通過的企業,剛一上市,就暴露出嚴重的數據虛假問題,那么,發審委是否該承擔審核不力的責任?然而,正是在這一點上,相關規定卻含糊其詞。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發審委的職責是: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審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 注意,這里的措辭相當含糊:“審核申請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是實質性地審查還是僅僅審查其是否符合上市程序?“審核中介機構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是指審核這些材料和意見書的內容的真實性,還是僅僅審核其是否合乎形式化的程序要求? 假定是前者,發審委就需要對申請上市企業進行深入調查,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斷。顯然,發審委沒有進行過這樣的調查,而只是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化的審查。坦率地說,這樣的審核,隨便懂得一點金融和法律知識的人,都可以承擔。然而,就是這樣十幾個人坐在那兒開個會,看上一堆文字材料,不管其是真是假,就可以作出一個能夠給一個企業帶來幾億廉價資金的決定。 糟糕的是,這樣表面上鄭重其事實則作用不大的審核,卻給一般投資者一個錯誤的印象,以為審核本身是對申請上市企業的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發審委的審核程序加上證監會的批準程序,在不少股民眼中,相當于將國家的信譽授予了上市公司。然而,一旦露餡,發審委卻不承擔任何責任。然而,審核程序正是為了阻止企業弄虛作假,假如你未能阻止,而將弄虛作假者放入場內,看門人怎能推托全部責任? 一邊是權力巨大,一邊是責任缺位。權力與責任的失衡,導致發審委的權力不受責任意識和問責機制的約束。在這種制度框架下,發審過程如果出現一些問題當不會讓人驚奇。 那么,這樣的發審程序究竟對于提高上市公司品質有多少益處?事實上,眾多的政府審批程序可能同樣需要面對人們的這種質疑。眾多規章賦予了政府主管和監管部門以巨大的審批、審核權力,然而,他們卻對審批、審核結果不承擔責任。審批和審核沒有增加公共利益,不過卻給官員制造了尋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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