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寶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28日 17:26 《財經》雜志 | ||||||||||||||||||||||||||||||||||||||||||||||||||||||||||||||||
由于起訴書及判決書都未被公開,有關錢永偉、劉金寶二人的諸多復雜關系并未就此明朗,錢永偉被判劉金寶遭訴 □本刊記者 曹海麗/文 劉金寶案目前仍處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劉本人目前仍被關押在北京。
錢永偉案終結 長春并不是一個特別引人注目的城市,進入初冬后更顯寂然。但是,11月15日這天被嗅覺靈敏的媒體所關注。 是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萬泰集團董事長錢永偉涉嫌行賄案進行了判決——錢永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罪名是他執掌的萬泰集團行賄112萬元;行賄的對象之一,正是中國銀行香港分行(下稱中銀香港)前任行長劉金寶。 這是一次靜悄悄的審判。審判結果沒有公告;除了錢永偉的核心親友,外界幾乎一無所知。 在錢永偉案宣判的當周,由長春市反貪局起草的“劉金寶案起訴意見書”也被遞交到長春市檢察院起訴部門。如無意外,劉金寶案將于今年內提起公訴。 2003年5月底,時任中銀香港總裁的劉金寶被突然調回北京。事后證明,他因涉嫌經濟犯罪接受調查。不久,上海農凱集團董事長周正毅、上海萬泰集團董事長錢永偉亦雙雙被拘。這一連串突發事件立刻成為當年中國最具震撼力的新聞事件之一(參見資料《劉金寶事件始末》)。 被拘后,三人分別被關押于三個不同的地方——周正毅在上海,劉金寶在北京,錢永偉則在吉林。 與錢永偉案的低調處理形成鮮明對比,今年6月1日,周正毅案庭審結束后不到幾分鐘,新華社的通稿已在網上播發。這使上海一位熟識錢永偉的律師在被告知錢案宣判后,曾斬釘截鐵地認為“不可能”——他未曾聽聞任何消息。 錢永偉案被判決一周后,《財經》曾致電長春中級法院,對方表示確認,但拒絕透露進一步細節。 據《財經》獲悉,錢永偉案曾于今年9月12日、9月27日兩次開庭,地點都是長春市中級法院。兩次開庭均無任何消息外露。 據一位和錢永偉有過生意往來的消息人士向《財經》透露,錢案庭審中,法院曾要求檢方提供中紀委與錢永偉作過的一次談話的詳細記錄,據稱這是一次“涉及面很廣的談話”。但檢方在庭上只提供了與起訴內容相關的談話紀錄。 有意思的是,與周正毅聘請滬上著名律師為自己辯護不同,錢永偉只聘請了兩名在業界并不知名的律師。由于錢永偉的這一“策略”,致使上海律師界人士對此案亦鮮有知者。 《財經》輾轉獲知,錢永偉在長春當地聘請了一名“并不有名”的律師,同時在上海聘請了一名協助律師,后者為上海允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海浩。賀曾供職于上海閘北區檢察院。 上述與錢曾有生意往來的消息人士向《財經》透露,錢本人在調查庭審中大多采取“不表態”策略,僅以沉默應對。 劉金寶涉罪三宗 錢永偉案宣判在11月15日,就在這一周的周末,對劉金寶的起訴意見書亦已遞交長春市檢察院起訴部門。在這份逾20頁的文件中,劉被指控貪污、受賄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三項罪名,總計涉案金額高達人民幣4100多萬元。 《財經》獲知,在起訴意見書中,中銀香港前副總裁朱赤、丁燕生,原總裁辦總經理張德寶也赫然在列。他們均被指控涉嫌貪污罪。其中朱、丁被指各貪污折合人民幣580余萬元,張貪污430余萬元。 對劉金寶貪污罪的指控,涉及其在滬港兩地任職期間,總金額折合人民幣達1500余萬元。 朱、丁、張三人,正是劉金寶被控在香港貪污的合伙者。起訴意見書稱,劉金寶伙同上述三人利用職務之便,借中銀香港重組之機,采取轉移賬戶、制作假賬、銷毀賬目等方式騙取公款。 劉金寶等人所私分的公款被稱為“小公賬”,主要由中行外派人員的名義工資和實際工資的差額,以及小金庫組成。(參見《財經》2004年8月20日號《中銀香港高層涉案幕后》),事實上對于這一部分公款的處理歷來有爭議,這與中國國有企業駐外人員的激勵機制密切相關。 指控直指2000年至2003年期間近30筆錢款,其中尤以2002年為多,有近20筆,頻率亦非常密集——有段時間幾乎每隔一星期,中銀香港的管理層便發放一次獎金。獎金發放的名目各異,除了最平常的員工獎金,還有重組工作貢獻獎、總經理特別獎、高級主管以上人員獎、重組辦工作人員獎、公出人員獎金補助、退休獎金、花紅獎金等等。 另外,圣誕、春節等節日的活動經費也被作為發放獎金的機會。這些被指控為貪污的獎金發放行為,往往是經銀行高層集體決策,而分到錢的除了劉金寶等四人,通常也包括其他管理人員及普通員工。 從時間表可以看出,大發獎金的時期,正值中銀香港重組上市前后。這也是劉金寶個人職業生涯中的一個輝煌階段。 2001年6月,中銀香港重組方案公布,劉金寶被任命為籌備組主任,參與了中行旗下12家銀行的合并與上市的全過程,并當選為當年“香港十大財經人物”。 2002年7月,中銀香港在聯交所掛牌,劉金寶出任上市公司總裁。正是在此期間,中銀香港管理層借慶祝重組一周年及即將上市名義,舉辦了一個“620”晚會,有關人員再次分得一筆獎金。 據稱,這些獎金的來源是銀行內部由專人保管的賬外戶頭。而中銀香港前總裁辦總經理張德寶據稱亦保管有一個金額為360多萬元的小金庫。司法機關調查發現,劉金寶的家人曾用這個小金庫里的錢去購物消費。 上海之劉金寶 劉金寶涉嫌貪污的另一個地點,是他的出生及事業騰達之地——上海。 劉金寶供職于中行上海分行前后16年,1994年升任行長,直至1997年8月調任中銀港澳管理處常務副主任兼香港分行總經理。劉金寶在行長位置坐了四年。對他在上海涉嫌貪污的指控,正指其任職行長的后期;而伙同貪污者,亦為劉在擔任分行行長期間的副手及高管。這些人在劉金寶事發后或被逮捕,或被取保候審。 劉在上海期間的貪污主要涉及瑞金大廈。該樓曾是中行上海分行遷往陸家嘴中銀大廈之前的機關辦公所在地,亦是中國銀行擁有的物業。起訴意見書稱,劉和時任上海分行副行長兼瑞金大廈董事長的嚴庭富、瑞金大廈總經理薛章能一起,通過向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多付錢的方式,將物業管理費用轉為私用。 此外,劉還被指控從中行上海分行辦公室的賬外款中直接拿錢,與其他幾名涉案高管私分。劉個人所得累計人民幣100多萬元。從時間上看,此時正是劉離任之前的幾個月,有一筆甚至發生于1997年8月。那正是劉赴港履新之時。 涉嫌貪污之外,對劉金寶受賄的指控,全都發生在其擔任中行上海分行行長期間,涉案總額折合人民幣140多萬元。時間最早的,可追溯至1996年-1997年間。劉金寶被指收受上海凱托集團的賄賂70多萬元,為其相熟的一位女朋友調換住房。 作為交換,凱托集團從中行上海分行獲得了2.9億元人民幣和108萬美元貸款。緊接著,劉被指控向萬泰集團索要28萬多元,為那位女友的住房支付裝修款及電器款。 劉還被指控另向萬泰集團索要住房一套,價值42萬多元,索要時間是在1998年。劉向錢永偉提出,他和時任中行上海分行辦公室主任的王政(另案處理)要求各買一套萬泰開發的公寓住宅。在劉的授意下,劉、王和錢虛構了購房協議,劉、王實際上并未出資。 對劉金寶的最后一項指控,則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早在中紀委對劉進行調查時,便發現他有上千萬元的不明來源的財產。而司法部門調查發現,實際數字要高出兩倍以上。除去合法收入、涉嫌犯罪的款項及其他已知來源的收入,劉尚有2400多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余波未了 據上述起訴意見書,錢永偉向劉金寶、王政二人總共行賄112萬元——正是錢永偉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兩者完全一致,也印證了外界關于“先審錢再審劉”的推論。 另據悉,錢永偉案和周正毅案的相似之處,在于兩案的被告主體皆非自然人,而是公司。錢、周二人均是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同被起訴并承擔法律責任。在周正毅案中,第一被告是上海農凱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它被處以40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周則為第二被告。 錢永偉案的第一被告則是上海萬泰集團,錢作為第二被告。以單位行賄罪定性,錢作為公司法人代表被判三年半。目前尚不知萬泰集團是否被處以罰款。 滬上一位資深律師向《財經》解釋,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分單位和自然人。對單位行賄的追究,遠比對自然人行賄的追究為輕,“通常所判刑期至少要打對折”。 錢永偉的一位昔日生意伙伴在得知錢案判決結果后,表示比最初的估計要“好很多”。他透露,錢永偉剛被抓時,一度以為案情會比較嚴重。但在今年八九月間錢案被正式提起公訴后,方知起訴罪名僅為單位行賄。這位人士比照同為單位犯罪的周正毅案的判決,認為結果應該不會相差太多。判決結果果然如此。 錢永偉案雖已審結,但迄今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未公開,有關錢永偉、劉金寶二人的諸多復雜關系并未就此明朗。 從對劉金寶的起訴意見書看,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2004年6月披露的劉“利用職權影響違規發放貸款” 的問題并未涉及,只簡單地提到,萬泰集團在中行總共獲得了近15億元人民幣的貸款,造成不良貸款10余億元。其中,在劉金寶任上海分行行長期間,通過劉的幫忙獲得貸款8億多元。但起訴意見書并未展開說明個中詳情,明示其“利用職權違規”之性質,上述事實只是被作為劉、錢二人進行利益交換的證據。 截至《財經》發稿時,錢永偉案一審判決已逾十日。按法律規定,十天之內被告有權提起上訴。但據《財經》獲得的消息,錢永偉早在一審判決結束后就決定不再上訴了。劉金寶案目前仍處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據悉,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已派出一隊人馬赴京。劉金寶本人目前仍被關押在北京。 依照《刑事訴訟法》,從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起,檢察院起訴部門將有45天的時間準備以提起公訴。如無意外,丁燕生等三人將與劉金寶被同案起訴。- 劉金寶事件始末 “劉金寶—周正毅—錢永偉”事件自始一直廣受關注。2003年5月,劉金寶甫被調查之際,官方并未透露劉所涉何種經濟犯罪。當時香港媒體普遍認為,劉案導火索是中銀香港向周正毅旗下新農凱公司發放的一筆21億港元的貸款(詳見本刊2003年6月20日號《劉金寶震蕩》)。 之后不久,中銀香港公告稱,劉金寶被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他在任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行長期間的貸款發放問題。“問題貸款”的對象,主要是錢永偉的萬泰集團。 此后,《財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對劉金寶的調查確非源于周正毅案發,真正的導火索正是萬泰貸款黑洞(參見本刊2004年3月5日號《危險的三角》)。而對劉金寶的調查最早可溯至2000年底。當時,國家審計署、中央金融工委相繼對中銀上海分行的貸款進行審查。德勤咨詢(上海)有限公司曾受托對上海萬泰的銀行貸款進行調查。調查發現,中銀上海分行共向萬泰集團發放了近15億元貸款,截至2000年底不良貸款高達10余億元。雖然到2003年這些不良貸款最終形成的損失為5億元,但這顯然并不能影響到當時案件的定性。 2004年6月,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03年度審計工作報告時,直接提及劉金寶,稱其“利用職權影響違規發放貸款、謀取私利,涉嫌貪污受賄案件”。新華社的報道稱,中紀委、監察部于2003年6月開始對劉進行調查,并于2004年1月將劉案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今年6月周正毅以虛報注冊資本和操縱股市兩項罪名,被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判決書中,周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和劉金寶并沒有什么關系;關于中銀香港向新農凱放貸21億港元之事,判決書中更只字未提。 周正毅被判之后,外界曾預期劉金寶案與錢永偉案也應很快提上日程。但事后證實,兩者當時仍處于司法調查階段。及至今年8月,錢永偉才由長春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幾乎與此同時,遠在南國的中銀香港發生了三名高管被內地司法部門相繼拘捕的事件。 這三名高管分別是:中銀香港前副總裁丁燕生、朱赤,原總裁辦總經理張德寶(參見本刊2004年8月20日號《中銀香港高層丁燕生朱赤等涉案幕后》)。丁燕生等三人案發,正是劉金寶案進一步調查所牽連出來的結果。 事件曝光,輿論嘩然,香港市場更再遭震蕩。知情人士透露,中銀香港的這幾名高管很可能與劉金寶共同參與了私分中銀香港“小公賬”的行為。中行海外分行設有“小公賬”(即“小金庫”)早非秘密。而在中行各海外分行中,又以中銀香港的“小公賬”最為豐厚。 丁燕生等三人被捕,再度被外界視為劉金寶案即將開審的信號。同時,業內普遍相信,錢永偉案應在劉案之前解決,因為對劉的控罪必定參照對錢的定罪。今天看來,事實正是如此。 不過有律師指出,錢案的審判結果在法理上存在瑕疵,因為劉金寶案尚未被正式起訴,涉及其受賄指控的行賄方即已定罪。這意味著劉金寶的受賄指控未審已定。 曹海麗 整理 相關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