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訊 4月3日下午消息 光大“烏龍指”主角楊劍波狀告證監會案今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微博]公開庭審。楊劍波代理律師李江表示,針對證監會做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后,楊劍波認為證監會決定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中國證券行業新興業務發展,要求其撤回。
時間回到2013年8月16日,光大證券發生交易系統錯誤,造成當天A股和股指期貨市場大幅波動。此后,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采取“頂格”行政處罰,光大證券被罰5.23億元,徐浩明、楊劍波等4人被分別罰款60萬元,并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本案庭審焦點集中在是否屬于內幕交易、楊劍波是否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問題上。今日庭審并未直接宣判,楊劍波律師李江稱,因受理期限降到或近期作出最終判決,但也不排除法院取證調查后再次開庭。李江也表示本案因行政訴訟原因不會和解。
今日庭審中,楊劍波方的證人并未現身。楊劍波稱證人目睹了交易全過程,遺憾的是,證人并未出庭。此前,光大證券的兩位工作人員出具了證人證言,李江稱,如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應由證人出庭作證,法院也發了出庭作證通知。而楊劍波方提供的證言,用以證明錯單發生后,光大證券立即向相關監管機構匯報,相關機構目睹交易過程。在庭審中,證監會對其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
庭審關鍵點: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在庭審中,楊劍波和證監會雙方就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是否屬于內幕交易、光大證券是否利用錯單交易從事證券或者期貨交易活動以及楊劍波是否為直接責任人員等焦點問題進行激辯。
針對是否屬于內幕交易,楊劍波給出四個理由:第一,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不屬于內幕信息,證監會的認定缺乏法律依據。第二,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已處于公開狀態,不符合內幕信息的構成要件。第三,光大證券沒有利用錯單交易信息從事證券或者期貨交易活動。第四,楊劍波并非本案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而證監會則提交六組證據,包括內幕信息形成證據、內幕信息披露過程、內幕信息知悉過程的證據、內幕交易相關情況的證據、上交所[微博]、上海證監局履行職務情況的證據以及光大證券修改交易程序的證據,認定事件屬于內幕交易。但是楊劍波認為,該組證據與案件沒有關聯性,且證據可以證明錯單交易是光大證券內部問題。
法庭方指出,光大證券的交易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該爭議的核心在于該交易行為是否基于既定交易策略。楊劍波方面表示,當日進行的對沖行為是依據的光大證券管理制度,該制度2013年月份進行了新的修訂,對于中性策略交易及對沖交易辦法進行了規定。
但證監會方辯稱,原告提出的策略不能對抗法律法規。原告的行為是一種內幕交易,中性策略是一種交易策略,而任何交易策略不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對抗法律法律強制性規定。
信息公開:官方微博是否為指定渠道?
在外界看來,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但構成內幕交易的關鍵點是信息披露和交易行為的時間差。光大證劵交易降低風險執行沒有錯誤,信息披露不及時存在問題。
庭審中,雙方就錯單交易信息披露時間發生分歧,證監會認為其官微發布信息的時間就是信息披露時間,為下午14時22分,而楊劍波方舉證,中午時間新浪財經等多家主流媒體都發布了相關錯單信息。主流媒體中午的詳細報道,足以認定此錯單信息已經公開。而證監會方認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布絕對不能是由媒體揣測的方式進行。
在法官追問證監會新浪官方微博是否屬于公開披露的一個渠道時,證監會方回答稱只采用時間節點,并未正面回答是否屬于指定渠道。
信息披露不及時使得光大證券的對手沒有恰當的信息進行參考。楊作為交易執行人,誰授權他在恰當的信息披露前或者后再進行交易值得關注。楊劍波表示,其行為是基于市場中性策略型投資的交易原理進行的常規性必然性操作,上海證監局、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事先知情但并不阻止,且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微博]指導下完成。而其參加公司高層會議也是作為一名部門經理完成其職責工作,只是執行者角色,決策權在高層。
而消息稱,事件發生當天上海證監局專管員要求光大證券先將信披內容交予審核后才能公告,導致市場得知真相的時間“被延遲”。這對遇到突發事件時,交易人員是應該采取“先報告監管機構再對沖”,還是“先公開后對沖”的模式提出了疑問。
思考:證券業需要健全法制和專業性
此案審理中,現場不斷發出笑聲,這在中國庭審上是少見的。而發出笑聲多半因為證監會方代理人不懂審理規則。在庭審中,證監會方多次被法庭打斷發言,稱其答非所問。而證監會方更是多次要求提問當事人楊劍波,被法官認為不符合審理程序。
更為滑稽的是,庭審現場楊劍波方陳述稱,錯單后對沖,是對交易對市場的負責。證監會方舉例稱: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法院打斷,稱舉例不相關,全場爆笑。
如果說這是證券業人對法律知識的不明之處情有可原,那楊劍波就有意見了。在庭審現場,楊劍波多次質疑證監會方不夠專業。在結案陳詞時,審判長問楊劍波方面是否還有補充,楊劍波最后竟說出:“正因為我專業,所以知道你不專業。”
在外界看來,此案庭審圍繞的多個焦點都是法律漏洞所造成。楊劍波在庭審中表示,證監會在庭審中陳述法律依據是《證券法》第75條2款8項的兜底條款,而認定原告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方稱,在市場發展中法律不可能將所有事項規避進去,但任何自由裁量權行使必須在合法性前提下,遵循合法原則,一旦構成對立法原意補充修改,解釋權在立法機關不是證監會。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有必要隨著證券市場發展將錯單交易行為、交易行為納入內幕信息范圍中去,以有利于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話,該決定權不在證監會而是全國人大。證監會可以提出該建議要求全國人大修改法律,事實上證券法修改也已經提上了日至議程。
但是,按照現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實行公開原則和法定原則,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沒有法定依據做出的行政處罰屬于無效,做出規定未經公布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本案中,如果證監會有權進行認定的話,應當通過自己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將所認定的事項事先公告,這才符合行政處罰規定的公開性原則,因為授權條款只解決了證監會職權的來源問題,并沒有解決認定標準問題。(新浪財經 孟德思舊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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