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8月30日電(記者 桑彤)30日,備受關注的光大證券處罰結果正式公布。逾5億元罰款、創新業務暫停、四名高管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可謂是我國資本市場“史上最嚴罰單”。
重典治亂,在證監會主席肖鋼對違法違規行為再三強調“從嚴從快”打擊的當下,監管層對光大證券的處罰力度極具“標桿”意義。
光大證券收到史上最嚴罰單
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資本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件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不言而喻。
證監會30日下午通報了對光大證券事件的處罰決定,光大證券和相關責任人員遭到“頂格”行政處罰。不過,該案并未移送司法機關。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反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余萬元,并處以5倍罰款,罰沒金額總計5.23億元。
另外,證監會還停止了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新業務,責令公司整改并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整改無期限。將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中相關責任人員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分別給予警告、罰款60萬元并終身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處罰。
針對賠償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還表示,光大證券事件導致投資者損失嚴重,投資者可以提起訴訟依法要求賠償。
據悉,光大證券策略交易投資部門未納入公司風控系統,該交易系統自7月29日上線運行后到事發運行僅15個交易日,其系統的訂單重下功能從未被實盤測試過,當日該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錯單事件。
開創“重典治亂”標桿
事實上,從5月份的萬福生科案到此次光大證券事件,監管層的處罰力度明顯加大。對比當時“當事人”萬福生科僅被處以30萬元罰款,且不觸及終止上市條件而言,此次光大證券5億多元的罰款,暫停創新業務,不設期限整改,處罰之重堪稱“史上最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此次對于光大證券的處罰力度,體現了監管層在維護“公平、公開、公正”和投資者利益方面的強勁力度。
“只有‘重典治亂’才能維護資本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全面提振投資者信心,凈化資本市場秩序,完善資本市場法制。”劉俊海強調,“此次事件可以說是資本市場的拐點,作為從嚴處置的‘試金石’,不論從法律還是市場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標桿’意義。”
但是,在不少專家看來,行政處罰結果的出爐并不意味著不用賠償。盡管光大證券案例是極端個別事件,但由于自營業務風險控制缺失、內控管理混亂、對外信息披露滯后,其擾亂市場秩序、造成投資者損失已是不爭的事實。
在劉俊海看來,光大證券不應等到投資者提起訴訟后再被動地考慮賠償問題,應借鑒萬福生科案中平安證券[微博]的積極態度,主動設立“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進行賠償,并向光大證券股東和受害股民道歉。
反思監管漏洞 加快修訂證券法
光大證券事件的發生絕非偶然,這不僅僅是券商業務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交易所、監管層都應從此次案例中吸取教訓,嚴控市場風險底線。
專家認為,雖然上交所在此次事件中并未違反相關法規,但從處理的表現看遠未達到“盡職”的程度。
上海財經大學證券研究中心主任金德環表示,從此次光大證券事件不難看出,交易所的儲備政策不夠,沒有預期到會出現這一問題,因此難以快速出臺跨市場監控的有效措施。在其看來,加強跨市場監管和引入熔斷機制極為必要。
考慮到投資機構可以通過現貨與期貨市場聯動對沖,而散戶不能掛空單只能束手就擒,國泰君安首席經濟學家林采宜認為,為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體現市場公平性,的確應重啟“T+0”交易機制。
“流動性是股市的生命力,沒有足夠的流動性不是市場而是合約。資本市場要給中小投資者平等的機會,中小投資者有權利也需要有渠道采取同樣的對沖手段,這才符合公平原則。”林采宜說。
而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更應加強跨市場監管,形成自律的監管體制。
在劉俊海看來,任何創新都不能脫離誠信法制的軌道,不能因片面注重發展而忽視風控、規范和誠信,此次事件也體現出加快修訂證券法的必要性。“管理層要總結過往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將投資者保護推向新的高度。加快建立以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核心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
推薦閱讀:
8月26日 新華社質疑上交所:上帝是否做了該做的
8月24日 新華社:上交所在8-16事件中表現為何如此低劣
8月23日 新華社:中國資本市場最缺的是信用
8月22日 新華社:光大、高盛接連現烏龍 中國資本市場應學會什么
8月21日 新華社:光大“烏龍”事件暴露監管漏洞交易所應該反思什么?
8月20日 新華社:重罰光大證券A股才有希望
8月19日 新華社:光大“烏龍”事件凸顯中國中小股民困境
8月18日 新華社:追問光大證券“烏龍”事件五大疑點
8月17日 新華社:機構出錯不能讓股民買單光大證券“誤操作”至少應有補償
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