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上交所同時修訂實施新上市規則,引入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
《 人民日報 》
本報北京7月8日電 (記者鄧圩、謝衛群)7月7日,深交所、上交所分別發布實施了修訂后的股票上市規則,增加了退市指標,完善了退市制度,恢復上市要求更加嚴格,并修訂了停復牌制度。
據深交所介紹,新的上市規則填補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規則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收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現象非常突出。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過增加扣非標準和30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針對市場上“僵尸”公司長期存在等突出問題,深交所的新規則增加了凈資產、營業收入等相關財務指標,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標準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進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退市。
據上交所介紹,《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關于退市制度的主要修訂思路有:一是增加退市指標,引入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二是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從多方面涵蓋上市公司不適合繼續上市的具體情形;三是簡化退市程序,細化退市各相關環節的銜接安排和具體期限,避免相關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緩和拖延退市。
上交所新規要求,對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上市規則》,并按下述情形分別處理:對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對于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布2012年年報后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并被受理,上交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后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年度報告的,上交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建立退市配套機制。一是設立風險警示板,警示風險,釋放風險,防范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參與非理性炒作;二是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減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轉至其他交易市場的操作不便和運作成本;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為退市公司回到本所集中交易市場預留空間。
在明確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方面,深交所新規則降低了市場對重組的非理性預期。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現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更細致、更具體的標準,進一步明確了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炒作。
另外,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深交所和上交所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取消了實踐中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比如股東大會召開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的例行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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