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7月8日電 (記者 潘清) 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宣布,為配合6月2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該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并于7月7日起施行。
新《上市規則》已經上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原《上市規則》同時廢止。
據上交所有關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主要遵循兩方面思路。在加大退市力度方面,增加退市指標,引入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和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從多方面涵蓋上市公司不適合繼續上市的具體情形;簡化退市程序,細化退市各相關環節的銜接安排和具體期限,避免相關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緩和拖延退市。
在建立退市配套機制方面,設立風險警示板,警示風險、釋放風險,防范投資者特別是個人投資者參與非理性炒作;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減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轉至其他交易市場的操作不便和運作成本;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為退市公司回到上交所集中交易市場預留空間。
據悉,為保證新《上市規則》的順利實行,上交所對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作出了安排。
對新《上市規則》發布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上市規則》,并按下述情形分別處理:對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對于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布2012年年報后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并被受理,上交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后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年度報告的,上交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上市規則》發布后,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3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后類推;
新《上市規則》發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原《上市規則》中已有規定且在新《上市規則》中繼續沿用的指標,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年度數據應當連續計算;
公司股票交易因凈資產和審計意見類型指標觸及原《上市規則》規定的標準被予以其他特別處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報發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規則》予以其他特別處理;上交所風險警示板相關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上市規則》規定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準備完成后實施。
此外,為減少不必要的例行停牌,提高市場效率,上交所還對原《上市規則》的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取消了例行停牌制度,包括取消股東大會召開日的例行停牌、取消股價異常波動公告日的例行停牌、取消投資者溝通日的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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