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億新疆煤礦爭奪戰:“宜化系”PK“新湖系”誰贏?

343億新疆煤礦爭奪戰:“宜化系”PK“新湖系”誰贏?
2024年12月12日 21:16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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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野馬財經

  一場法與理、情與義的較量!

  估值343億元的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簡稱“新疆宜礦”),真是一座有故事的煤礦,新的劇情是控股權被裝入了上市公司湖北宜化

  12月11日,湖北宜化(000422.SZ)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公告,將支付現金32億元,收購控股股東宜化集團持有的宜昌新發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宜昌新發投”)100%股權。宜昌新發投為持股平臺公司,持有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簡稱“新疆宜化”)39.403%股權。由此,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權比例將上升至75%。

  而新疆宜礦是新疆準格爾盆地五彩灣一號大型露天煤礦,其控股股東為新疆宜化,持股比例53.925%。

  湖北宜化的主營業務為化肥產品、化工產品、煤炭的生產及銷售,此次收購背后,是湖北宜化在資源整合和產業鏈布局上的大動作。披露重組草案后,12月12日湖北宜化開盤即漲停。截至收盤,漲幅4.66%,報收14.36元/股,市值155.51億元。

  然而,有人歡喜有人憂。

  “浙江前首富”、“新湖系”掌舵人黃偉則有點煩,已經攬入懷中14年的新疆宜礦41.075%的股權,9月份遭到強制執行,被劃歸宜昌國資。

  目前,新湖集團已就礦產糾紛事件,向湖北法院提出申訴。9月2日,杭州中院已凍結不久前剛劃到宜昌國資委的4107.5萬股權,一場司法的較量尚未塵埃落定。

  “新湖系”掌舵人黃偉出生于1959年的溫州,20世紀90年代,他憑借購入股票認購證走進了資本市場,靠炒股、期貨迅速實現“財富自由”。而后,他不斷踩準時代節點,先后投身地產、入局金融,染指礦業、科技等多個領域,曾擁有新湖中寶(600208.SH)、湘財股份(600095.SH)兩家上市公司,先后參股控股新湖期貨、湘財證券、盛京銀行、溫州銀行、新加坡亞太交易所等多家金融機構,一手打造出一個威名赫赫的“新湖系”。

  截至12月12日,黃偉持股17.04%的新湖中寶(600208.SH 2024年9月,國資入主,更名為“衢州發展”)報收3.32元/股,市值282億元。

  今年9月份,超46億元的“員工福利”信托產品“爆雷”,如今又陷巨額礦產股權糾紛,一向低調的前“溫州首富”黃偉被推向風口浪尖。曾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叱咤風云的“新湖系”屋漏偏逢連陰雨,這一切究竟是如何發生的?

  從“蜜月”到“對簿公堂”

  事情還要回溯至18年前。

  2006年,溫州人馬某獲悉新疆準東煤礦招商信息,便通過在湖北有合作的易某認識了胡某,而胡某與湖北宜化集團原董事長蔣遠華相熟,幾人便因生意走到了一起,共謀合作開采新疆五彩灣煤礦。

  宜化集團主要從事尿素、磷酸二銨等化肥產品等氯堿產品的開發、生產和經營。其前身為1977年成立的宜昌地區化工廠,1993年改制為湖北宜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6年深交所主板上市,成為“中國氮肥第一股”。目前,“宜化系”旗下有湖北宜化(000422.SZ)和雙環科技(000707.SZ)2家上市公司。

  2018年,隨著原董事長蔣遠華案發,多位高管也相繼落馬。2017年,宜化集團凈虧損76.96億元,面臨嚴重資不抵債、巨額金融債務違約的危困局面,2018年被宜昌市政府接管,成為宜昌市國資委100%控股的市管國企。

  2006年6月,上述幾位自然人股東設立了北京華易隆鑫公司;9月,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設立,其中湖北華恒礦投公司(簡稱“湖北華恒”)持股51%,北京華易持股49%。湖北華恒在最初的股權結構中,是民營資本控股,2005年由湖北宜化(持股30%)、宜都大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30%)、宜昌易鑫實業有限公司(40%)出資1000萬元成立。經股權變更,2006年4月,民營企業宜都大江100%控股湖北華恒。

  需要注意的是,新疆宜礦的股權結構歷經多次變更。2017年7月,湖北華恒退出新疆宜礦的股東名列,以4614.24萬元的價格將其41.075%股權轉讓給湖北大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湖北大江由宜昌泰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宜昌財源持股20%,兩者實控人均為宜昌市國資委。2020年9月,湖北大江退出新疆宜礦,“宜化系”旗下新疆宜化接手拿下其所持41.075%股權,新疆宜化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成為新疆宜礦的大股東。

  但是,2006年成立之后,新疆宜礦一直沒有拿到采礦權證,也沒有盈利。

  堅持了4年之后,遲遲看不到盈利希望的自然人股東萌生退意。新湖集團也正在尋找機會進入新疆,但希望北京華易對新疆宜礦的持股達到50%,即擁有與華恒同等的股權比例才會整體買下北京華易。于是,經過原有股東的斡旋,2010年5月,湖北華恒與北京華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新疆宜礦1%股權轉讓給北京華易。

  2010年6月,新湖集團經斥資2.045億元收購北京華易7名自然人股東持有的100%股權,從而共計獲得新疆宜礦50%的股權。據《浙商雜志》報道,自2010年起,新疆宜礦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均由新湖集團派出。

  據當年會計師事務所對新疆宜礦出具的審計報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新疆宜礦虧損5306萬元,股東權益為4693萬元。

  但是,新湖集團入主僅僅5個月后,本有探礦權的新疆宜礦就取得國家發改委正式頒發的150萬噸/年采礦權證。而探礦權、采礦權均是以宜化集團子公司名義,向新疆國土廳申報的。

  新湖和宜化雙方還一起渡過了艱難時刻。2017年7月,新疆宜化發生“7.26”燃爆事故,導致宜化集團及其所屬企業3年內被暫停審批湖北新建、擴建,集團所有相關企業全面停產整頓,新疆宜礦也被迫停產。

  據“財聯社”報道稱,緊要關頭,新湖集團及宜化集團負責人赴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說明,新疆宜化不屬于湖北宜化集團所屬企業,是新湖集團控股企業,才使新疆宜化礦業移出“黑名單”。

  2018年4月,宜化集團還在《關于處理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遺留問題的函》中對新湖集團給予充分肯定和真誠感謝。

  從2018年起,新疆宜礦逐漸成了“生金蛋”的煤娃娃,實現了盈利。到了2019年,產能已經增加到2000萬噸/年,新湖集團負責完成核增辦理工作。

  據新疆宜礦原董事長鐘聲介紹,2023年,新疆宜礦實現盈利23億元,未分配利潤為67.37億元,股東權益為73.71億元。

  雙方合作共贏多年之后,沒想到原股東東窗事發,雙方的關系也急轉直下。2018年2月,湖北黃石市監察委對北京華易原股東之一胡耀尹涉嫌嚴重違法問題立案調查,蔣遠華也在這一年落馬。根據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新湖集團收購北京華易支付股權轉讓款后,北京華易前自然人股東胡耀尹在拿到股權轉讓款后,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先后5次向宜化集團前董事長蔣遠華轉款2555.23萬元。湖北黃石市監察委直接將胡涉嫌行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不過并未對北京華易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2018年8月黃石市監察委出具的起訴意見書,胡耀尹受原北京華易公司委托,認定為單位行賄罪,胡耀尹是直接經辦人,具體實施行賄行為。2019年3月,湖北省天門市檢察院將北京華易以單位行賄罪直接向天門市法院提起公訴。

  2022年10月,天門法院原一審判決書中關于“單位行賄的事實”中稱,2006年初,因想與宜化集團等單位合作開采新疆五彩灣煤礦,易某讓胡耀尹去找蔣幫忙,蔣遠華同意宜化集團與胡等人合作投資開采五彩灣煤礦,安排宜化集團實際控制的所屬民營板塊的湖北華恒,與北京華易共同出資成立新疆宜礦,民營資本合計持股93.92%,但蔣遠華用欺騙的方式,用宜化集團子公司名義為新疆宜礦,向新疆國土廳申報五彩灣煤礦的探礦權、采礦權,后來成功獲批。

  于是,天門法院作出原一審判決,判決北京華易“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對被告單位北京華易行賄違法所得暨在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權及孳息予以追繳,返還宜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北京華易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經重審、二審后,涉及北京華易的判項與原一審判決相同。

  2024年6月11日,北京華易收到二審刑事裁定書,判決生效。同日,天門法院對刑事判決執行立案。

  8月24日,天門法院工作人員來到準東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將北京華易名下41.075%的新疆宜化礦股權,強制執行變更至宜昌市國資委名下。

  兩天后的8月26日,新湖集團的身影消失在了新疆宜礦的股東名單與核心管理層中。此前新湖方面委派的董事長鐘聲、董事陳豹、冉琳、鄒麗華以及監事會主席李軍等9人退出,企業法定代表人從鐘聲變為詹剛(任董事長、總經理),并新增董事、財務負責人、監事等8人。

  12月11日,湖北宜化(000422.SZ)公告,擬32.08億受讓控股股東宜化集團持有的宜昌新發投100%股權,構成關聯交易及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完成后,宜昌新發投成為湖北宜化的全資子公司。由此,若完成收購,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權比例將上升至75%。

  事實上,新疆宜礦最初的股東之一便是宜化集團旗下公司,兜兜轉轉也算是“多年媳婦熬成婆”。4年前的2020年9月,“宜化系”旗下的新疆宜化拿下上一任股東湖北大江所持41.075%股權,持股比例增加到53.925%,就已成為新疆宜礦的大股東。

  而誰能和“宜化系”共主新疆宜礦尚有變數。最近“新湖系”買下的北京華易因單位行賄罪,被判將新疆宜礦41.075%返還宜昌國資,還在司法博弈中。

  此前,新湖集團表示就礦產糾紛事件,已向湖北法院提出申訴。因北京華易所持新疆宜礦股權的質權人是中信銀行全資子公司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9月2日,杭州中院已凍結不久前剛劃到宜昌國資委的4107.5萬股權。天眼查顯示,目前這部分股權仍處于凍結狀態。

  新疆宜礦百億股權之爭

  雖然雙方正在拉鋸之中,但曾經的合作共贏也是事實。“新湖系”和宜化集團共同經營14年之久后,2023年,煤礦也從虧損5306萬元變成了盈利23億。

  2022年4月,浙江之源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曾對新疆宜化礦業有限公司所擁有的新疆準東五彩灣礦區一號露天煤礦采礦權進行評估,自評估基準日(2021年12月31日)起,評估計算年限30年,全部資源量采礦權評估值為342.67億元。據此計算,新湖集團原本所持41.075%股權價值為140.75億元。

  新疆宜礦產能和盈利的飛躍,既受益于國家戰略對新疆發展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新湖集團市場化的經營策略。但是,因單位行賄罪直接劃轉股權引發了法律界的爭議。

  支持者認為,新疆宜礦這塊資產本來就是行賄宜化領導得來的,原本應該屬于宜化,宜化后來被國資接管,劃歸國資是合理的。如果處罰太輕,就會造成違法成本太低,反過來助長行賄之風,造成企業的損失。支持民營企業發展,但不應該包括讓其具有法外特權。就該案而言,行賄違法在先,與營商環境、遠洋捕撈式辦案是二個層面的問題,不能攪在一起分析。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曾公開發表觀點:“有權必有責,權責必對稱,要強化管理責任機制,對于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管理者要依法依規進行問責,用責任約束管理者任性的決策權力,消除管理者的惰性心理。”

  2010年收購之時,新湖集團要求擁有與湖北華恒同等持有新疆宜礦的股權比例(達到50%)才會整體買下北京華易,因此,湖北華恒股東做了工作,轉給北京華易新疆宜礦1%的股權。天門法院認為,這1%的股權,也是由時任宜化集團董事長蔣遠華同意的,致使企業喪失了該項目的控股權,造成了損失。

  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畢竟“新湖系”已經實際經營新疆宜礦14年之久,依據財務數據,也確實讓新疆宜礦扭虧為盈,成為每年貢獻利潤20多億的優質資產,對于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方式方法上可以更加藝術一些,讓后續接盤的民營企業也好接受一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公益律師,京師(全國)刑事委員會副主任孫建章提到,單位犯罪是指由單位的決策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等共同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從目前公開的資料看,無法得出胡某某向蔣某某行賄是單位的決定。特別是,胡某某送給蔣某某的2555萬元是由北京華易或七名股東共同承擔的?還是由胡某某個人承擔的?這些信息目前沒有披露,據現有信息難以判定是單位犯罪。

  此外,該案還有一些不符合常理的細節,背后原因尚且不明。胡某是華易隆鑫7個原始股東之一,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董事長,持股數量20%,在7人中排第三,如果為了促成交易而行賄,行賄時間應該在拿到新湖集團轉讓款后就將賄款打給蔣遠華,但胡某是在2010年7月-2013年2月分5次打給蔣遠華2550萬元。

  孫建章提到,如果是自然人行賄,誰行賄誰承擔責任,包括退贓追繳。如果是單位犯罪,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單位負責退贓追繳。只有單位犯罪退贓追繳時,后任股東的利益會受到影響,但不能說受到侵害。

  孫建章表示,結合《刑法》對單位判處罰金之規定,法院只能對犯罪單位是否判處罰金,是否沒收財產,是否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以及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等作出判決或裁定。直接判決股權返還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已經超出了法院審判的權限。他提到,2010年轉讓1%股權給北京華易的湖北華恒,其中是否存在國有資產是本案關鍵。湖北華恒只有一個股東,叫宜化大江,而這個公司是宜華集團旗下一家民營企業。

  另外,他認為,如果雙方沒有惡意串通,即使是零價格股權轉讓,在法律上也并不違法。如果認為歷史交易存在國有資產損失,也應當以轉讓協議簽訂時作為估價時點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對低于市場價的部分予以追繳,而不是直接劃轉股權本身,更為合理。

  不過,目前的判決顯示,法院也已經考慮了歷史原因,并給予一定的寬容度。天門法院也在判決中提到,鑒于被告北京華易股權已轉讓、股東已變更,在案證據不能證實受讓北京華易的新湖集團及現在的股東浙江新湖能源有限公司參與之前的單位犯罪且知情,為維護該受讓股權的公司正常經營發展,被告北京華易犯單位行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但判處其將在新疆宜礦的全部股權返還宜昌市國資委。

  硬幣的兩面

  新疆宜礦的命運之所以引發這么大的關注,實在是茲事體大,處罰的分寸考驗法院。不僅關系到民營企業“原罪型”資產究竟該如何處置,也關系到會否助長行賄等不正之風。

  孫建章律師提到,涉及異地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情況,甚至出現跨省抓捕民營企業家,都需要特別慎重,程序和依據上若有瑕疵,就會被外界詬病為“遠洋捕撈”式辦案,不利于支持民營資本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公正。

  硬幣的另一面則是,企業中身居要職或“肥缺”的關鍵崗位負責人,往往是腐敗高危人群。因為國企個別關鍵人物遭到腐化之后,給國有企業造成的損失,究竟如何追討?這個違法成本需要高到什么程度,才是一個合適的尺度?

  “新湖系”百億礦權糾紛,的確是近年來一個值得反復研究的案例。處罰如果太重,則會讓民營企業家惴惴不安,擔心被追究歷史問題。但是如果處罰太輕,則會造成行賄等違法成本太低,助長不正之風,進而造成更多的國有資產流失、利益輸送等行為。所以,在處理此類復雜經濟問題時,需要充足的依據及如手術刀般精細的執法,才能起到殺一儆百、以儆效尤,但是又不至于帶來民營資本的“寒蟬效應”,考驗執法者的智慧。

  如今,隨著12月11日重大資產重組的公告,湖北宜化持有新疆宜化股權比例將上升至75%,也將獲得新疆宜化持有53.925%新疆宜礦相應的股權。而剩余股權中,此前“新湖系”持有的41.075%新疆宜礦被宜化國資劃轉的股權已被凍結,一場司法的較量尚未塵埃落定。希望通過一輪一輪的法庭辯論,最終能為此類案件探索出一條合理、合法、符合多方利益的解決路徑。

  你還了解“新湖系”和“宜化系”的哪些資本故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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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紅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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