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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證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靳昕)
當事人:靳昕,男,1992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以下簡稱《廉潔從業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靳昕違反廉潔從業規定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靳昕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靳昕自2019年1月起擔任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證券”)研究所研究員,系長江證券的證券從業人員。靳昕因工作關系認識申萬菱信智能驅動基金(以下簡稱“申萬菱信基金”)的基金經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間,靳昕利用與徐某航共同路演、調研等活動機會,從徐某航處獲知申萬菱信基金關于“錦泓集團”的未公開信息。靳昕將上述信息告知其父親靳某,并指導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資金通過“靳某”賬戶交易“錦泓集團”,累計成交金額411.06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詢問筆錄、勞動合同等證據證明。
靳昕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靳昕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2022年12月14日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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