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趙一蕙
滬深交易所日前發布實施退市制度的配套業務規則(簡稱“配套規則”),這意味著與退市制度相關的各要點,包括退市整理期、重新上市等環節,在制度層面明確。
滬深交易所制度設計有別
對比兩大交易所的制度設計,其主要差別有兩處:一是滬、深交易所各自的“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的定位差異;二是對于退市公司,上交所提供了除全國性或區域性場外交易之外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作為第三種選擇,并為此進行了制度安排。
值得關注的是,深交所昨日發布通知,將于22日就“退市整理期”交易進行全網測試,意味著退市整理板漸近。
在此次發布的文件中,兩所發布的相同規則包括退市整理期制度和重新上市制度。
不同的是,上交所因設立風險警示板以供“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并且還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因此,上交所出臺了兩個配套規則和今年7月27日就公布的“風險警示板”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已在今年7月17日發布了《關于做好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設相關技術準備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根據深交所當時的《通知》,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證券代碼保持不變,股票價格的日漲跌幅限制為±10%,類型定義“Z”,用以標識處于“退市整理期”的證券。
根據深交所的安排,其會員、行情信息服務商的行情揭示系統應能設置“退市整理板”,股票在進入“退市整理期”后,其行情走勢只能在“退市整理板”行情列表中揭示。
風險警示板:加強風險提示
相對深交所,在上交所設立的“風險警示板”內交易的滬市股票并不僅限于退市整理期公司,需要進行“提示風險”的還包括ST和*ST類公司,均需進入該板進入交易。對比正式稿和征求意見稿最大不同:一是對漲跌幅的限制,二在于加強了風險的警示。
據發布的暫行辦法,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于明年1月4日正式“開張”?紤]到交易習慣及相關因素,風險警示股票的漲跌幅限制±5%。這意味著,1月1日后,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ST或ST股票將沿用之前的漲跌幅度;但根據退市整理期的規定,板塊內退市整理公司的漲跌幅為±10%。
此外,正式稿相對征求意見稿的不同之處,還主要體現在對風險的進一步披露和管控上。如第八條新增了一款規定,即“風險警示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屬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倍@一規定在原稿中并未提及。同時,新增的規定還包括了上交所將對退市整理期公司當日買賣金額最前5家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予以披露。
重新上市申請“窗口期”調整
兩大交易所為退市后公司設定的退市股份轉讓系統也存在明顯不同。同時,對重新上市實施辦法設計的個別細節亦存在差異。
不同之一,退市之后到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時間間隔。深交所規定,該時間間隔為“應當不少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或者18個月”,而上交所規定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屆滿后”。
不同之二,審核重新上市關注內容。
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在審核重新上市申請時,其重點關注內容有所增加。正式規則在原來重點關注的五大方面外又添加一項,即“退市整理期間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同時,重新上市保薦書及法律意見書中應包括的內容都有所增加。如重新上市保薦書中增加的內容包括了“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技術風險、政策風險、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風險”一條,而在法律意見書增加的內容包括“公司股本總額、股份權益變動及公司股份登記托管情況的合法合規性”等兩條。
不同之三,退市股份轉讓環節。
在退市股份轉讓環節,兩交易所最大的區別在于,除了均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后可進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轉讓”外,上交所還提出,公司摘牌后還可進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且明確,公司不申請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上述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而且,上交所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暫行辦法》規定,“每周一至周五提供股份轉讓服務”。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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