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下發《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下稱:《工作指引》),擬通過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制度,督促證券公司高度重視投行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效果,充分發揮好內控機制的制衡作用。個人以為,證監會強化投行內控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事實上,早在2018年3月份,證監會就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對投行內控體系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四年多來,資本市場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特別是科創板的設立,以及注冊制先后在科創板與創業板試點,對于券商投行執業質量的要求更高。在此背景下,《工作指引》的發布,有利于進一步傳導監管壓力,明確監管重點。
《工作指引》主要規定了三個方面的重點內容:一是明確應當開展檢查的情形;二是明確了三個方面重點檢查的內容;三是明確四類應當予以處罰的主體。其中,開展檢查的情形主要涉及五個方面,包括投行項目撤否率高、投行執業質量評價低、負面輿情數量多或影響大、承銷公司債券或管理資產證券化項目違約率高、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采取重大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等。
經紀、自營、投行、資產管理已成為券商的四大支柱業務。據統計,截至目前,年內共有超過20家券商受到監管處罰。投行業務、經紀業務、資管業務成為重災區。其中,券商投行業務違規相關罰單超過40單,這顯然不是個小數目。值得注意的是,投行業務處罰多與券商IPO業務相關,包括對發行人核查不充分、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等。
由于投行業務主要涉及新股上市、并購重組等,因此,相對而言,券商四大支柱業務中,投行業務受到的關注度更高,其違規行為在市場上所造成的危害性也更大。像云南綠大地造假上市案、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等,其在市場上所產生的影響之大,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數量之多,并不是一般券商違法違規案例所能比擬的。
券商投行在新股IPO或重組中出現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保薦機構及相關人員未勤勉盡責。從證監會的處罰看,基本上都劍指這一點。另一方面,相關人員職業勝任能力不足??陀^上,在證監會所指未勤勉盡責的背后,某些責任人員職業勝任能力不足亦難辭其咎。如果自身業務能力不足,即使是勤勉盡責,也有可能無法發現發行人新股IPO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而導致造假上市、欺詐發行等情形的發生。當然,券商的內控機制與“防火墻”形同虛設,同樣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券商投行部門往往通過實現統一管理,建立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合規等“三道防線”。如果“三道防線”各司其職,并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一般情形下是能夠避免問題發生的。但現實案例中,出現券商投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落實不到位,甚至是出現投行與質控部門人員交叉任職、業務部門自行刪減內核意見等現象的不在少數,這無疑會波及到券商投行的執業質量。
在日常監管中,與隨機抽查相比,現場檢查的效果更好。實際上,從此前證監會通報的案例看,現場檢查往往能更多地發現券商投行存在的問題,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對于券商投行的現場檢查,應該步入常態化,在促進券商投行執業質量提高的同時,更好地服務于發行人,服務于市場。
個人以為,強化券商投行內控監管,除了現場檢查常態化外,對于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懲,同樣不可或缺,這也是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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