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第一周上市公司相關金融機構涉訴公告及事件匯總

12月第一周上市公司相關金融機構涉訴公告及事件匯總
2024年12月08日 20:21 市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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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券業行家

  為了解證券行業涉訴情況,行家匯總統計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機構的涉訴公告;并據公開信息,統計涉及證券、基金、期貨、私募等持牌機構的訴訟信息。

  上市公司涉訴公告

  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1)

  來源: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累計訴訟、仲裁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57)

  2024年11月28日,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粵傳媒(維權)”)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就粵傳媒訴與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的《受理通知書》(2024)滬74民初959號。

  原告:廣東廣州日報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原告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財務顧問費5,950,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實際損失321,414,951.48元;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維權成本3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粵傳媒因與東方證券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東方證券公司向粵傳媒返還財務顧問費5,950,000元;賠償實際損失321,414,951.48元;并承擔粵傳媒的維權成本300,00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

  來源: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修訂稿)

  民生證券及子公司被訴、被申請案件。

  1、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民生證券、民生證券河南分公司債券保管合同糾紛案。

  2011年9月,鄭州銀行以債券保管合同糾紛為由,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生證券、民生證券河南分公司返還所保管債券,若逾期未返還前述債券賠償債券本金及利息等。本金1,767.00萬元、利息4,245.29萬元(暫計至2011年9月16日)等該案由鄭州中院審理,未取得審結的裁判文書。

  2、聊城合杉海博科技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合杉海博”)訴民生證券合同糾紛案。

  2023年8月,合杉海博以民生證券拖欠合作協議項下報酬款且損害其利益為由,向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生證券支付報酬款、逾期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等。報酬款568.45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違約金4,000萬元等經民生證券提出管轄權異議,該案移送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管轄,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3、張某訴民生證券、民生證券太原長治路證券營業部侵權責任糾紛案。

  2024年9月,張某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向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民生證券、民生證券太原長治路證券營業部賠償其投資本金損失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本金損失4,106.22萬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目前尚未開庭。

  民生證券及子公司起訴、申請案件。

  1、民生證券訴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勝通”)、王秀生、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

  2016年至2017年,民生證券先后購入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勝通”)發行的“16勝通03”“17勝通01”債券。2022年3月,民生證券以山東勝通及相關承銷中介機構構成虛假陳述,應承擔虛假陳述責任為由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山東勝通賠償本息及債券利息損失等;由王秀生、國海證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券本息損失21,329.57萬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及相應損失(自2019年3月15日計算至實際支付日止)等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2、民生證券訴王秀生、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

  2017年7月,民生證券購入山東勝通發行的“17勝通MTN001”債券。2024年7月,民生證券以山東勝通債券發行的相關承銷中介機構構成虛假陳述,應承擔虛假陳述責任為由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述主體就民生證券本息損失及相應債券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票據損失7,411.75萬元等民生證券已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

  3、民生證券訴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支持證券認購協議糾紛案。

  2017年至2021年間,民生證券通過直接認購、受讓的形式持有華林證券“17紅博06”“17紅博07”資產支持證券。2024年5月,民生證券以華林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管理人未勤勉盡責、專項計劃違約為由,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其賠償認購本金及利息損失等費用。認購本金1.75億元、利息損失4,071.49萬元(暫計至2024年5月24日)等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受理本案。經華林證券申請,華林證券訴民生證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于2024年8月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目前,華林證券已撤回起訴。

  4、民生證券訴武漢當代科技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代科技”)債券交易糾紛案。

  2019年6月,民生證券認購當代科技“19漢當科PPN001”號債券。2022年4月,因當代科技未按期支付債券本息構成違約,民生證券提起訴訟,要求當代科技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逾期違約金等。2023年11月,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當代科技向民生證券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兌付債券本息違約金等費用,同時駁回民生證券其他訴訟請求。。債券本金9,000萬元、利息675萬元及違約金(自2022年4月23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等。民生證券已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9月3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當代科技的重整申請。

  5、民生證券訴當代科技、艾路明債券交易糾紛案。

  2019年7月,民生證券認購當代科技“19漢當科MTN001”號債券。2022年4月,艾路明向民生證券出具《保證承諾函》,就當代科技向民生證券兌付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2022年5月,民生證券以當代科技債券違約為由,向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代科技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逾期違約金等,艾路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3年7月,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當代科技向民生證券支付債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兌付債券本息違約金等費用,同時駁回民生證券其他訴訟請求。民生證券及當代科技提出上訴,2023年12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債券本金6,000萬元、利息541.23萬元及違約金(自2022年6月17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等民生證券已申請強制執行。2024年9月30日,武漢中院裁定受理當代科技的重整申請。

  6、民生證券投資訴黃啟鎮股權回購糾紛案。

  2024年5月,民生證券投資以黃啟鎮不按協議約定履行股權回購義務為由,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啟鎮支付贖回股權款以及逾期支付贖回股權款產生的滯納金,并承擔相關仲裁發生費用。贖回股權款2,727.67萬元、滯納金13.80萬元(暫計至2024年4月25日)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受理仲裁。

  7、民生證券投資訴湖南科力遠高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力遠集團”,系上市公司科力遠的控股股東)差額補足協議糾紛案。

  2017年,民生證券投資出資1.5億元認購科力遠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民生證券投資與科力遠集團簽訂差額補足相關協議。因科力遠集團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亦未提供股票質押擔保,民生證券投資分別于2020年4月20日(以下簡稱“訴訟一”)、2020年7月15日(以下簡稱“訴訟二”)、2021年3月2日(以下簡稱“訴訟三”)提起三起訴訟,要求科力遠集團支付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訴訟費用。訴訟一: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科力遠集團支付民生證券投資合同款等。合同款850萬元等:已執行完畢。訴訟二:民生證券投資與科力遠集團達成和解協議,2022年4月30日前,科力遠集團應償還本金及利息4,637.93萬元等,在科力遠集團按照和解協議約定還本付息的情形下,減免相應違約金等。和解協議履行進程中。訴訟三:民生證券投資與科力遠集團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后因科力遠集團未按照和解協議實際履行義務,民生證券投資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請求科力遠集團支付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本金、截至2021年一季度利息及截至2021年2月5日違約金合計9,731.37萬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違約金(自2021年2月6日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等。已進一步簽署執行和解協議。

  8、民生股權投資訴王小軍、許鵬、陳剛、熊志華、肖江濤(以下簡稱“五被告”)股權轉讓糾紛案。

  2016年,民生股權投資以五被告未按協議約定退還股權溢價款為由,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五被告退還股權溢價款并支付違約金。2019年2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五被告向民生股權投資退還股權溢價款并承擔利息損失、支付違約金,駁回民生股權投資的其他訴訟請求。股權溢價款2,391.45萬元及利息損失(自2015年2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違約金500萬元。民生股權投資已申請強制執行。

  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在民生證券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標的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未結訴訟及仲裁案件中,由民生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為原告的案件共有8起,由民生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共有3起,均為與業務經營相關的訴訟、仲裁糾紛。3起作為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訴訟、仲裁標的金額合計約14,686.96萬元,占民生證券截至2024年3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約為0.92%,數額較小,占凈資產比例較低。民生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尚未了結的訴訟、仲裁不會對民生證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經營情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不會對本次重組構成實質性障礙。

  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

  來源: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

  1、毛*平、勞*清、劉*振、劉*城、楊*紅、周*等6名投資者訴深圳市賽為智能(維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為智能”)、萬和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投資者對賽為智能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萬和證券作為賽為智能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也在部分案件中被投資者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截至本報告書簽署日,萬和證券一共收到了毛*平、勞*清、劉*振、劉*城、楊*紅、周*等6名投資者的起訴狀,每位投資者要求賠償金額均為1萬元及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目前該等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涉訴金額:6萬元。

  2,萬和證券訴開*勝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請求法院判令開*勝向萬和證券支付融資款本金及融資利息、支付逾期回購證券違約金、萬和證券對開*勝質押的盛運環保股票就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支持萬和證券上述請求,開*勝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訴金額:7,800.00萬元。該案件已終審判決進入執行程序,經過財產調查法院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已裁定此次執行終結,如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可再次申請執行。

  3、萬和證券訴柴*生、陳*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請求法院判令柴*生向萬和證券支付融資款本金及融資利息、支付逾期回購證券違約金、陳*對柴*生在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確認萬和證券對柴*生質押的雪萊特股票就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一審法院支持萬和證券上述請求,柴*生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訴金額:6,300.00萬元。該案件已終審判決,目前處于執行階段。

  4、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證券”)訴萬和證券(代表“萬和證券臻和債券8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臻和8號資管計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廣州證券與萬和證券進行了三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到期后萬和證券未履行約定的回購義務,請求仲裁庭裁決萬和證券償還三筆協議回購交易項下融資款及相關利息、補息、罰息。仲裁庭裁決萬和證券以其管理的臻和8號資管計劃財產向廣州證券支付相關款項。涉訴金額:3,495.00萬元。該案件已終局裁決,目前處于執行階段,由資管產品自有財產承擔還款義務。廣州證券已與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達成債權轉讓協議,申請執行人變更為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忻州信用社訴萬和證券(代表“萬和證券臻和債券5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臻和5號資管計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萬和證券代表其管理的臻和5號資管計劃與忻州信用社完成了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臻和5號資管計劃在到期結算日時未支付部分到期結算金額,忻州信用社請求仲裁庭裁決,萬和證券以臻和5號資管計劃自有財產向忻州信用社支付到期資金結算額及相關補償金額、罰息,確認忻州信用社對“中信信托·永泰財產權信托計劃”信托受益權及其孳息的拍賣、變賣、折價所得款項在前述債務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仲裁庭裁決萬和證券以其管理的臻和5號資管計劃財產向忻州信用社支付相關款項。涉訴金額:9,058.25萬元。該案件已終局裁決,目前處于執行階段,由資管產品自有財產承擔還款義務。

  6、萬和證券(代表“萬和證券興凱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興凱1號資管計劃)訴陽光凱迪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迪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萬和證券(代表興凱1號資管計劃)與凱迪公司約定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后凱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質押股票被法院凍結。依據協議約定,萬和證券有權要求凱迪公司提前購回質押標的證券。萬和證券請求法院判令凱迪公司償還萬和證券融資本金及利息、支付違約金、并確認萬和證券對凱迪公司質押的凱迪生態股票的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前述訴訟請求的債權款項內優先受償。一審法院支持萬和證券上述請求,凱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涉訴金額:39,560.00萬元。該案件已終審判決,目前處于執行階段。

  7、萬和證券(代表興凱1號資管計劃)凱迪公司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萬和證券(代表興凱1號資管計劃)與凱迪公司約定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后凱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質押股票被法院凍結。依據協議約定,萬和證券有權要求凱迪公司提前購回質押標的證券。萬和證券請求法院判令凱迪公司償還萬和證券融資本金及利息、支付違約金、并確認萬和證券對凱迪公司質押的凱迪生態股票的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前述訴訟請求的債權款項內優先受償。一審法院支持萬和證券上述請求,凱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涉訴金額:44,440.00萬元。該案件已終審判決,目前處于執行階段。

  先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來源: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參與先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權司法拍賣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52)

  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指南針)于2023年12月25日參與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開展的“被執行人聯合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先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鋒基金”)比例為34.2076%股權”的司法拍賣,并以110,211,594.5元的價格競得。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先鋒基金轉來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先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主要股東的批復》(證監許可(金麒麟分析師)〔2024〕1744號),核準公司成為先鋒基金主要股東,對公司依法受讓先鋒基金34.2076%股權無異議。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2019)蘇12執904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裁定如下:“1.原屬聯合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持先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比例為34.2076%的股權歸買受人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7263410239)所有,附著于上述股權上的查封、他項權登記效力滅失。2.買受人北京指南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書到財產管理機構辦理上述股權的過戶登記手續。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來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88,主辦券商:山西證券

  (一)與中英益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中英益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將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漢中央商務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公司”)、公司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達的一審判決。公司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并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后中英益利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請執行。后北京市三中院對武漢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王家墩地區原空軍漢口機場內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先后進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拍賣。2024年11月27日,武漢公司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達的《通知》,中英益利與公司、武漢公司民事執行一案,北京市三中院將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點至2025年2月14日上午10點止(延時除外)對武漢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王家墩地區原空軍漢口機場內地塊15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進行變賣。

  (二)與民生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4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對武漢公司、武漢中心大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業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東)、泛海不動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泛海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盧志強先生提起訴訟。2024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公司就一審判決中部分內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湘財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湘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78)

  湘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云01民初414號、(2024)云01民初415號)。相關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訴訟機構名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機構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信托”)。

  被告一: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公司”);

  被告二: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糾紛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誠公司返還原告轉讓價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號)、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號)及以上述轉讓價款為基數,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24年5月10日,兩起案件利息合計62,870,949.86元);被告湘財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擔保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目前進展:一審判決(尚在上訴期內,判決尚未生效)

  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中誠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購價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號)、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號)及以上述回購價款為基數,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湘財證券對被告中誠公司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駁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來源: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75)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沃基金”)訴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事項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2)吉04民初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新沃基金的起訴。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訴狀》,新沃基金請求撤銷(2022)吉04民初3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法院進行實體審理。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達的(2024)吉民終39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新沃基金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新增訴訟、仲裁及有關進展的公告(編號:臨2024-066)

  上汽紅巖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收到超過1,000萬元訴訟的一審判決書1份、仲裁裁決書1份,具體情況如下:

  1、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支行訴上汽紅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情況。

  上汽紅巖于近期收到了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渝0112民初33867號】,判決如下:(1)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支行截至2024年9月12日的貸款本金249,000,000元、利息1,209,725元;(2)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支行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全部貸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罰息和復利(罰息以未還本金249,000,000元為基數、復利以未還利息1,209,725元為基數,均按貸款執行利率上浮50%計算,如遇LPR利率調整,則按《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對應日調整方式予以調整,利隨本清)。本案件受理費1,286,8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負擔。針對該一審判決,上汽紅巖已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二審訴訟程序中。

  2、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與上汽紅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仲裁裁決情況。

  上汽紅巖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了重慶仲裁委員會送達的《裁決書》【(2024)渝仲字第4233號】,裁決如下:(1)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償還欠付本金245,000,000元、利息258,487.61元,罰息1,249,500元,復利8,968.63元,以及從2024年11月1日起至貸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罰息(以未還本金245,000,000元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執行年利息3.4%的基數上上浮50%,即5.1%執行,按季結息,結息日為季末月20日)、復利(以未還利息、罰息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執行年利息3.4%的基數上上浮50%,即5.1%執行,直至結清為止);(2)若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上述第一項裁決款項以及本案仲裁費,導致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承擔。本案預收仲裁費895,567元,實收仲裁費753,816元,退還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141,751元,由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承擔753,816元。仲裁費已由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全部預繳,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應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將應由被申請人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承擔的仲裁費連同上述裁決的款項一并支付給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17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寧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科生物)整體債務規模為24.12億元、其中逾期債務總規模為16.17億元,涉訴債務規模為19.34億元,除子公司寧夏華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輝環保)及其全資子公司寧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天福)的銀行賬戶外,公司、寧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新材)及寧夏新日恒力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力國貿)大部分銀行賬戶被凍結,嚴重缺乏用于償債的資金和流動資產,結合公司目前債務風險巨大的情況,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面臨嚴重的負面影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簡稱:廣東南粵銀行海棠支行)作為原告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對十一名被告提起訴訟。涉案的金額:原告請求判令廣東鴻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鴻俊)歸還貸款本金486,350,000元及利息合計人民幣92,187,158.34元(計算截止日是2024年7月31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本息合計578,537,158.34元,對公司等相關責任主體提供的抵押、質押財產經法定程序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上述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起訴狀》(2024)粵08民初106號及《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目前尚未開庭。

  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賣、變賣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1,主辦券商:山西證券)

  本次司法拍賣、變賣標的為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創新)股東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旅業國際”)持有的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該標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7.16%,占該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根據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瓊96執恢164號執行裁定書,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于2024年12月30日10時至2024年12月31日10時止(延時的除外)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活動。拍賣標的:被執行人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處置參考價:6000萬元,起拍價:6000萬元,保證金:1200萬元,增價幅度:30萬。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發布了《關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賣、變賣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省一中院”、“本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2022)瓊96執949號之一】、《通知書》【(2022)瓊96執949號】,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執行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華廣場支行。

  被執行人: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證處(2020)呼正信證執字第4號、第5號執行證書,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華廣場支行與被執行人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作為債務的質押擔保。因債務未清償,裁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海航旅業國際(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嘉凱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累計訴訟、仲裁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40,主辦券商:湘財證券)

  1、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越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凱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翠林全球投資有限公司、翠林糧油集團有限公司、張清梅、王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涉訴金額:153,398.08萬元。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

  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中喜生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035,主辦券商:光大證券(維權)

  受理日期:2023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向掛牌公司提供銀行貸款。

  被告:中喜生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神力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為原告向掛牌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擔保;

  被告:張洪欣,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原告向掛牌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

  被告:李洪麗,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配偶、為原告向掛牌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

  被告:好來牧場有限公司,為原告向掛牌公司發放的貸款提供擔保。

  天津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將對中喜生態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債權轉讓給了山東世界貿易中心。山東世界貿易中心將上述全部債權轉讓給了山東富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已披露訴訟(仲裁)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4-085號)

  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的仲裁申請,深圳國際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國仲裁5793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云南城投)按《裁決書》第(一)(二)(三)(四)(五)項下所負債務的28.125%承擔清償責任),招商銀行昆明分行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司已與招商銀行昆明分行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以收到《裁決書》當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時點計算,裁決書項下公司應償付314,845,098.47元,擬簽訂和解協議項下公司應償付264,737,740.73元,償付義務減少50,107,357.74元(最終以履行完畢的金額為準)。

  中國進出口銀行(1)

  來源: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賣暨公司控制權或將發生變更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4-111)

  啟迪環境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查詢京東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公司控股股東啟迪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持有的啟迪環境165,863,314股股份網拍階段已結束,最終成交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為準。該部分股份目前尚未過戶完成。若本次股份拍賣全部過戶完成,啟迪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將發生權益變動數量為165,863,314股,占其及一致行動人珠海啟迪投資有限公司、珠海啟迪綠源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0.67%,占公司總股本的11.64%,將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

  拍賣申請人:中國進出口銀行北京分行。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來源: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執行裁定書的公告(編號:臨2024-079)

  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資本”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執行裁定書的公告》(編號:2018-141號),相關案件詳見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2024)渝05執恢84號之三、(2024)渝05執恢84號之四、(2024)渝05執恢84號之九、(2024)渝05執恢84號之十一《執行裁定書》。

  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以下簡稱“工行重慶分行”)。

  被執行人: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西藏華慈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華慈”);

  被執行人:華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發展”);

  被執行人:重慶捷爾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捷爾”);

  被執行人:重慶翰新醫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瀚新”);

  被執行人:ZHOU WEN HUAN

  被執行人:GUONANCY XIUQI

  案由:國內涉外仲裁裁決糾紛

  (2024)渝05執恢84號之三《執行裁定書》內容如下:申請執行人工行重慶分行與被執行人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重慶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國內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執保2076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1、繼續凍結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凍結期限三年。

  (2024)渝05執恢84號之四《執行裁定書》內容如下:申請執行人工行重慶分行與被執行人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重慶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國內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執保2076號之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1、繼續凍結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凍結期限三年。

  (2024)渝05執恢84號之九《執行裁定書》內容如下:申請執行人工行重慶分行與被執行人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重慶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國內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執保2076號之十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1、繼續凍結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凍結期限三年。

  (2024)渝05執恢84號之十一《執行裁定書》內容如下:申請執行人工行重慶分行與被執行人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重慶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國內涉外仲裁裁決糾紛一案,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執保2076號之九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1、繼續凍結華業資本、西藏華慈、華業發展、重慶捷爾等公司應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凍結期限三年。

  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來源:北京萬通新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部分股份被司法標記、凍結及輪候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108)

  因與中融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萬通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0,000股、50,388股,嘉華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446,889,141股,分別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標記、凍結和輪候凍結,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了相應手續。上述被司法標記、凍結及輪候凍結股份所涉及的案件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1,641,788,951.17元。

  發債機構涉訴公告

  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5)

  來源:東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次級債券募集說明書。

  1、東莞證券與丁杰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違約金500,446.87元。2023年3月16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請求對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執復459號《執行裁定書》進行再審。2023年11月3日,發行人收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發行人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已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并獲得受理。發行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決定對發行人提出的檢察監督申請不予支持。202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財產保全結果通知書》,繼續凍結丁杰持有的“天娛數科”(證券代碼002354)股票共計7,849,386.00股,凍結期限至2027年6月24日。2024年9月3日,公司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強制執行申請已審查通過。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執行完畢。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賬面本息合計5,203.13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4,525.80萬元。

  2、東莞證券訴申環電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擔保人無錫市滬安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無錫市申環電工有限公司、戴志祥“12申環01”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糾紛案,被告連帶清償公司債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并給付律師費本金8,332,6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違約金273,948.49元及其他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2月22日,宜興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號之十四”號《裁定書》,裁定認可《無錫市申環電工有限公司破產財產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發行人收到無錫市申環電工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18日,發行人收到無錫市申環電工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執行完畢。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已完成呆賬核銷處理,核銷前賬面原值710.40萬元。

  3、東證錦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東證錦信)訴云南山灞圖像傳輸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糾紛案。支付股份回購價款共60,465,282.56元及罰息82,232.31元。2023年1月3日,東證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執行法院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參與執行分配申請書》,申請參與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的分配。2023年6月,執行法院恢復對本案的強制執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執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產的《詢價結果通知書》,載明擬定處置價格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執行法院通過京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開展了兩次公開拍賣,均因無人出價而流拍。執行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10時至2024年2月9日10時以變賣價545,096元對被執行人該套房產進行公開變賣,但因無人出價而流拍。2024年7月23日,東證錦信向法院提交《拍賣申請書》,請求繼續對劉勇及其配偶名下房產進行拍賣。2024年8月8日,東證錦信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情況告知書》,載明法院已多次依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產、車輛、證券、股權等財產情況,除前述財產以外,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并要求東證錦信于收到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情況,逾期不提供或前述已在處置階段的財產重復的,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11月14日,東證錦信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東證錦信擬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材料申請恢復執行。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部分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零,已全部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失。

  4、東莞證券訴與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債券交易糾紛案。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52,920,000元。經安徽省外經建申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省外經建破產重整案件,并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因安徽省外經建已進入破產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19民初63號之二”《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安徽省外經建銀行賬戶、股權及房產的查封。根據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號”“(2021)皖01破申67號”“(2021)皖01破申6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安徽外經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上海韻德鉆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寶有限公司、德義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達建材開發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與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號之三”《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安徽省華安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計劃草案)》。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賬面本息余額為5,290.00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4,287.80萬元。

  5、“16凱迪01”債券已經構成實際違約。公司已授權受托管理人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代為加入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委員會,積極推動凱迪生態司法重整的相關事宜。本金5,000萬元及利息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凱迪生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情況,公告顯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及普通債權組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將繼續推動重整工作的有序開展。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凱迪生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情況,公告顯示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及普通債權組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經管理人申請,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批準《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重整計劃(草案)》,并終止重整程序。根據《重整計劃》要求,2022年11月9日,發行人向管理人反饋清償方式,并反饋領受償債資金銀行賬戶信息及領受償債股票證券賬戶信息。經發行人2023年6月30日查詢,管理人已將6,409,868股“R凱迪1”股票劃轉至發行人賬戶。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發行人已收到劃轉的抵債股票“R凱迪1”,入賬成本為零,并相應結轉了該債券賬面應收款及減值準備5,305.00萬元,同時根據《重整計劃》清償方案記入20.00萬元應收清償資金,按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2.00萬元。

  6、東莞證券訴于雷案。東莞證券大連營業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之公司訴于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20年9月9日東莞證券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于雷賠償公司16,256,847.7元,并承擔公司為實現權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2022年10月14日,發行人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等材料,另案對于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于雷賠償發行人因賠付投資人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該案。2023年4月28日,發行人收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達的《一審判決書》,判決于雷向發行人賠償損失24,037,562.81元、律師費1,342,285元。2023年7月14日,發行人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強制執行申請。2023年11月14日,發行人收到法院送達的《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

  7、東莞證券訴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案。公司與“17宜華企業MTN001”債務人之間的債券違約糾紛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應違約金。2023年2月10日,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515民初2128號”一審判決,判令宜華集團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發行人支付“17宜華企業MTN001”票據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應違約金;判令發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宜華集團交回其持有的“17宜華企業MTN001”中期票據;駁回發行人的其他訴訟請求。2023年3月9日,發行人向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3月30日,發行人收到法院送達的“(2023)粵0515執787號”《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本案強制執行申請已獲得受理。2023年9月21日,發行人收到澄海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執行人名下的等值財產。此外,因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并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應收余額合計5,322.04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4,999.67萬元。

  8、東莞證券訴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案。與“16申信01”公司債的債務人之間的債券違約糾紛案。本金40,000萬元及利息。2023年3月6日,發行人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書》,裁定終結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等關聯企業破產程序。發行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破產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債權分配款項317,350.82元,于2024年2月1日收到華信證券清算組支付的清算報酬100萬元,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破產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債權分配款項23,801.31元。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破產清算案件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應收余額合計41,482.44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41,482.44萬元。

  9、東莞證券訴內蒙古奈倫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奈倫科技)、擔保人內蒙古奈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奈倫集團)公司與“12蒙農科”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債務人、擔保人之間的債券回購合同糾紛本金630萬元、延期補償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違約賠償金及實現債權所需的其他費用。2015年10月12日,發行人向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11月16日,呼和浩特中院下發《執行裁定書》,凍結了奈倫集團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權,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奈倫科技已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破產申請。因法院內部分工調整,呼和浩特中院將該執行案件移交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執行。2021年5月24日,發行人向賽罕區人民法院提交《恢復申請強制執行書》,重新申請強制執行。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內0105執恢59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該案的執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待執行條件具備后再次申請執行。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本息余額合計623.10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623.10萬元。

  10、東莞證券訴重慶市福星門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擔保方曾果、洪誼、重慶歐楓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歐楓投資)“12福星門”私募債的違約糾紛案,被告連帶清償債券本金、利息并承擔相關費用本金、利息共計27,694,400元并承擔相關費用。2021年2月24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終止歐楓投資重整程序,并宣告該公司破產。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件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應收余額合計2,732.88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2,732.88萬元。

  11、東莞證券訴王玉輝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案。本金118,251,770.01元、利息123,939.38元及違約金1,478,147.13元。2021年8月16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執218號之九”《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輝在北京金力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款及車位費12,735,525.65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發行人收到執行法院劃付的執行款項共計1,280.58萬元。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件尚未執行完畢。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賬面本息合計11,022.12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9,837.61萬元。

  12、東莞證券訴廈門廈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案。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違約金230,762.73元及滯納金188.46元。2023年9月27日,廈門廈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召開了和解協議履行階段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非保留財產處置等事項進行表決。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管理人送達的《關于2023年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的報告》。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發行人收到的普通債權分配款項合計9.76萬元,前述破產和解協議尚未履行完畢。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賬面本息合計2,384.02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384.82萬元。

  13、東證錦信訴曹典軍、張麗萍、泰谷生態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超額投資款、股權回購款及暫計至2020年3月22日的資金占用費和違約金合計5,409,846.59元,并承擔東證錦信為實現權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2022年4月15日,東證錦信收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執行裁定書》,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輪候查封曹典軍名下房產,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東證錦信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參與分配申請書》,請求法院恢復對本案的執行,并向輪候查封財產的首封法院申請參與分配。2022年9月9日,東證錦信應執行法官將本案委托其他法院執行的要求,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出《關于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執行“(2021)粵1971執30433號”執行案件的相關意見的回復》,向法官明確本案的主要執行財產,以便法官確定受托法院,并請求法官在委托執行受阻的情況下恢復對本案的執行。2023年5月30日,鑒于法官反饋本案委托執行申請已被其他法院退回,東證錦信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及《續行查封、凍結申請書》,請求法院恢復執行并同步續行對已凍結、查封財產的執行措施。2023年12月6日,東證錦信收到法院送達的《通知》,載明法院最新查封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2024年9月9日,東證錦信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申請恢復執行。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部分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零。

  14、東莞證券訴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7中民”債券違約糾紛案。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暫合計人民幣185,397,929.38元。發行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一審判決書,上海金融法院判決中民投公司歸還“17中民G1”債券本金148,229,000元及利息9,338,427元,并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以本金148,229,000元為基數,按票面年利率7%計算向發行人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6月13日,發行人收到法院“(2024)滬74執896號”《受理案件通知書》,發行人提交的強制執行申請已獲受理。2024年11月14日,發行人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執行裁定書》,因被執行人中民投公司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件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應收余額合計14,822.90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13,395.48萬元。

  15、東莞證券訴闕文彬“新里程”股票質押仲裁事項。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649,166.67元及違約金。2019年9月17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18)粵03執2630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因闕文彬持有的新里程1,500,000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拍賣成交,深圳中院已函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參與分配。同時因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發行人亦不能提供可執行財產,裁定終結執行程序。2021年7月8日,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甘12破申1-1號”《決定書》,裁定受理恒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2022年6月23日,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2破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確認恒康醫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終結恒康醫療重整程序。發行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深圳中院遞交執行恢復材料,2024年7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的《申請恢復執行案件相關指引及告知書》。截至本募集說明書出具日,該案尚未完結。截至2024年6月末,該項債權賬面本息合計20,929.33萬元,發行人采用預期信用損失法計提減值,已充分計提減值準備16,633.60萬元。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五期)募集說明書。

  “15華業債”訴訟案。2021年11月起,國金證券陸續收到《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長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東粵財信托有限公司、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訴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主要訴訟請求為要求上述被告對原告投資的“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5年公司債券”(簡稱“15華業債”)的相關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原告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金額分別超過1億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一審裁定提起上訴,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審理。截至2024年6月末,案件正在審理中,尚未裁判。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6)

  來源: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1)、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虛假陳述責任糾紛: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山東魯成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國元證券對山東勝通享有83,279,563.23元債權,其他被告對被告一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2月17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開庭審理。2022年3月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本案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勝通集團已被東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根據司法解釋,應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裁定駁回國元證券的起訴。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指令青島市中院審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開庭審理。8,327.96萬元。一審審理中。

  2)國元證券訴李廣元、李廣勝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23年10月底,公司就與李廣元、李廣勝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起訴至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公司支付回購本金、利息、罰息等,起訴金額暫合計189,258,122.53元。2023年11月1日,收到合肥中院案件受理通知書。2024年6月4日,本案開庭審理。202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判決李廣元向公司支付本金148,656,434.08元、逾期利息26,229,157.17元、律師代理費200,000元,李廣勝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8,925.81萬元。已判決執行中。

  3)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國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國元證券伙協議糾紛: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應訴材料,原告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就資管計劃合伙協議(元惠28號),訴安徽國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國元證券合伙協議糾紛,要求公司返還投資款項54,469,681.10元、與安徽國厚共同承擔虧損額4,571,274.67元,律師費10,000元及訴訟費等,本案標的金額共計73,344,398.3元。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傳票,本案將于2024年10月22日開庭。7,334.44萬元。審理中。

  4)國元證券訴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債券業務糾紛:2024年2月24日,公司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交線上立案,申請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賠償因“16富貴01”債券實質違約所造成的損失62,314,274.87元。2024年3月11日,上海貿仲正式立案受理,并發送受理通知書等文件。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開庭通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日開庭。6,231.43萬元。仲裁階段。

  或有事項。1、公司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合肥城改紫元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4年,公司及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元農保”)、安徽富吉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吉典當”)與合肥城改紫元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城改”)簽訂委托代建協議,委托其進行合肥濱湖紫園大廈建設工程施工。2017年2月28日,合肥城改、本公司、國元農保及富吉典及合肥城改與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八局”)簽訂《合肥濱湖紫園大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該工程項目發包給中建八局。2021年9月1日,中建八局對合肥城改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因延期開工導致材料價格上漲及人工費上漲造成的損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費39,209,459.33元、人工費3,870,325.30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鑒定費用、財產保全費用、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等申請人因辦理本案實際發生的費用。2021年9月10日,中建八局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變更仲裁請求。將原仲裁請求變更為: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以下款項:因延期開工導致材料價格上漲及人工費上漲造成的損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費39,209,459.33元、人工費3,870,325.30元);因開工后工期延長造成的損失34,720,628.83元;變更簽證價款14,572,289.38元;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鑒定費用、財產保全費用、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等申請人因辦理本案實際發生的費用。2021年9月13日,公司及國元農保、富吉典當申請作為上述案件被申請人加入該仲裁案件直接行使權利,公司承擔本案標的責任的12.5%。2021年10月22日,合肥仲裁委員會通知公司應裁。2021年12月12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員會第一次開庭審理。2022年2月27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員會第二次開庭審理,建設單位、代建方與施工單位中建八局就濱湖紫園大廈項目合同中的解約終止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同時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備案撤銷、施工許可證的注銷等事項,在辦理前述事項后,雙方就中建八局未施工的工程量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了工程量核對和現場交割,同時濱湖紫園大廈項目重新啟動招標。2023年4月22日,中國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于合肥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截至2024年6月30日,該案件仍在審理中。

  2、公司及安徽國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國厚)與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資管計劃合伙協議(元惠28號)糾紛。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國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國元證券合伙協議糾紛: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應訴材料,原告安徽省江南產業集中區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就資管計劃合伙協議(元惠28號),訴安徽國厚、國元證券股合伙協議糾紛,要求公司返還投資款項54,469,681.10元、被告安徽國厚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4,293,442.62元、公司與安徽國厚共同承擔虧損額4,571,274.67元、律師費10,000元及訴訟費等。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傳票。截至2024年6月30日,該案件尚未開庭。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

  來源: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短期公司債券(第三期)募集說明書。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或已披露且有進展的訴訟、仲裁事項情況如下:

  (1)公司與金威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訴訟文件,根據起訴狀信息,因金威物產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威公司”)投資“吳聲·潤物1號混合型私募證券基金”產生損失,金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的下層信托計劃相關主體共同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179,774,725元。公司為基金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請律師代理應訴。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組織開庭,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2)公司與兆信公司等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文件,根據起訴狀信息,浙江兆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兆信公司”)作為管理人所管理的“兆信1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吉是福金利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簡稱“金利1號基金”)產生損失,兆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金利1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金利1號基金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管理人、產品托管人共同賠償其損失共計人民幣623,324,129.95元。公司為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目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請律師代理應訴。2024年4月17日,金利1號基金托管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將案件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轄。2024年7月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轄。兆信公司不服該裁定,2024年7月10日對上述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

  (3)公司與上海石領等其他侵權責任糾紛案。

  ①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訴訟文件,根據起訴狀信息,因上海石領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上海石領”)投資“云南信托-天磐穩益26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生損失,上海石領訴至法院要求信托計劃投資顧問以及信托計劃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共同賠償其本金損失、信托收益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為人民幣607,846,630.14元。公司為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之一。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組織開庭,公司已聘請律師代理應訴。因上海石領申請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凍結信托計劃投資顧問以及信托計劃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的銀行存款共計人民幣607,846,63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及權益,并實際凍結公司持有的出資額為人民幣307,846,630.14元的華泰聯合證券股權及分紅在內的權益。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對公司持有的華泰聯合證券股權及分紅在內權益的保全措施。

  ②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訴訟文件,根據起訴狀信息,因上海石領投資“云南信托-天磐穩益1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生損失,上海石領訴至法院要求信托計劃受托人、信托計劃投資顧問以及信托計劃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共同賠償其本金損失、信托收益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為人民幣168,842,739.73元。公司為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組織開庭,公司已聘請律師代理應訴。因上海石領申請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凍結信托計劃受托人、信托計劃投資顧問以及信托計劃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的銀行存款共計人民幣168,842,73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及權益,并實際凍結公司的兩個銀行賬戶共計人民幣168,842,739.73元。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對公司上述兩個銀行賬戶的保全措施。

  (4)公司與浙金公司等侵權責任糾紛案。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文件,根據起訴狀信息,寧波浙金鋼材有限公司(簡稱“浙金公司”)投資“西藏信托-章嘉45號單一資金信托”產生損失,浙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信托計劃投資的下層基金產品服務機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賠償其本金損失、利息損失及律師費等共計人民幣100,086,666.67元。公司為下層基金產品托管人之一。截至2024年6月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組織開庭,公司已聘請律師代理應訴。

  (5)公司與程曦股權轉讓糾紛案。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833329,以下簡稱“利達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達股份稱計劃從全國股轉系統摘牌赴海外發展,其股東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讓公司所持有的利達股份的全部股票。利達股份及其股東被告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承諾在利達股份終止掛牌后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受讓公司持有的利達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轉讓總金額不低于人民幣63,315,000元。利達股份終止掛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轉讓價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材料,請求被告支付股權轉讓款、違約金、逾期利息共計人民幣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程曦向公司分別支付股份轉讓款人民幣63,315,000元、違約金人民幣12,663,00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判決生效后,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執行,尚未有執行回款。2024年3月29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6)華泰紫金投資旗下伊犁基金與德爾集團及其實控人汝繼勇的履約糾紛案。

  華泰紫金投資旗下伊犁蘇新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簡稱“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德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德爾集團”)實控人汝繼勇按照雙方投資河南義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河南義騰”)時簽署的協議,對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義騰的股權履行回購義務。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10月7日分別開庭審理。因河南義騰宣告破產并工商注銷,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員會發起新的仲裁申請,要求汝繼勇承擔相應的支付義務。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請。南京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決定書,因汝繼勇提起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之訴,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且尚未作出裁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復。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對德爾集團提起訴訟,要求其對伊犁基金因德爾未來股票質押擔保無效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損失人民幣275,966,101元,其中投資本金損失為人民幣142,372,881元,利息損失為人民幣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據伊犁基金的申請,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凍結德爾集團所持有54,919,622股德爾未來股票。后該案件移送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簡稱“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開庭審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該案必須以南京仲裁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并據此裁定中止訴訟。由于案件審理期限的要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伊犁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同意撤訴的裁定。同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申請了訴前保全,并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請。

  (7)華泰紫金投資旗下伊犁基金與蘇亞帥的履約糾紛案。

  華泰紫金投資旗下伊犁基金投資的嘉泰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泰數控”)項目因未能完成投資協議約定的業績承諾及上市目標,觸發了嘉泰數控實際控制人蘇亞帥的回購及現金補償義務,引起履約糾紛。2023年10月,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目前該案已被建鄴區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開庭審理。2024年4月18日,建鄴區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支持伊犁基金主張的股份回購價款,包括本金人民幣80,059,100元以及回購溢價款(按照年利率10%計算至股份回購價款實際支付之日);調整了我方主張的違約金,以人民幣80,059,100元為基數,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截至上訴期限屆滿,對方未提出上訴申請,一審判決已生效,伊犁基金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建鄴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遞交強制執行立案材料。

  華泰證券與四川圣達集團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糾紛案

  華泰證券與楚金甫、唐付君、河南森源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華泰證券與河南森源集團有限公司、楚金甫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華泰證券與韓華、楊立軍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華泰聯合證券與四通集團、四通集團財務公司債權債務糾紛案

  華泰聯合證券與北京華資銀團集團債權債務糾紛案

  華泰聯合證券與中國華誠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華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權債務糾紛案

  華泰聯合證券與郵儲銀行關于美吉特項目糾紛案

  華泰資管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項下債券違約合同糾紛案

  華泰資管公司資本創新招商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股票質押式回購合同糾紛案

  華泰資管公司關于“華泰證券華福廈門銀行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項下票據合同糾紛案

  華泰期貨公司客戶張曉東期貨賬戶穿倉案

  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

  來源: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四期)募集說明書。

  1、2019年7月,華西證券與南京東泰商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泰資管”)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共向其融資1億元。后東泰資管違約,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涉訴金額:10000萬元(本金)。判決已生效,在執行過程中。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公司就質押股票有優先受償權,有權就抵押房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公司已按生效判決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違約金未受償。法院裁定因暫無執行條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華西證券主承銷及受托管理的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18遠高01”“19遠高01”“19遠高02”)涉及債券違約,先后共有15位投資者起訴公司(已立案),分別是:華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吳江天虹服飾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資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承擔其投資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賠償責任,累計涉及16案,訴訟本金10,753.5萬元。涉訴金額:10,753.5萬元(本金)。11案已和解支付;1案判決已生效,仍在執行中。未結4案涉及起訴金額約8337.8萬元。共16案,11案已結案,1案判決生效在執行,4案仍然在審理中。

  3、成都大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置業”)與華西證券進行聯合建設,合作方式為公司投入地塊土地使用權、大成置業投入資金。因大成置業未能依約籌措建設資金,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并退還了投資款8536萬元。后大成置業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公司向大成置業退還履約保證金800萬元,公司已按判決要求履行完畢判決書中全部義務。大成置業向最高院提起再審,被裁定駁回。后大成置業將認為與公司聯建D6地塊二期工程存在的債權轉讓李某。2021年12月,公司收到開庭傳票,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公司支付與大成置業解除聯建協議時的補償款1595.71萬元及聯建協議解除后的資金占用利息723.28萬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審裁定,因重復起訴駁回李某對補償款及部分資金占用利息的起訴;同時法院作出判決,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資金占用利息96.19萬元。其后,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涉訴金額:約2318.991萬元。二審判決已生效,判決公司承擔約1094萬元資金支付義務。公司已按照生效判決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繳義務。2、公司已于11月19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二審生效判決:公司向李某支付投資款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標準為:以8536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自2014年9月12日起計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保證金資金占用利息,計算標準為:以8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75%的標準,自2017年9月7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2014年9月12日前的投資款資金占用利息303.19萬元。公司已按照生效判決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繳義務。

  4、華西證券作為北京數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知科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保薦機構,上述項目后終止審核,并未實際發行,后相關投資者向法院訴求購買數知科技股票產生的損失。目前共3案,涉及投資者袁某、肖某、韓某,涉訴金額分別是1080.51萬元、133.03萬元、1.2953萬元,投資者以數知科技實施虛假陳述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數知科技賠償其投資損失,并要求本公司作為未發行可轉債的保薦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約1214.84萬元。肖某案、袁某案一審均未開庭;韓某案一審已進行證據交換,尚在一審中,待一審正式開庭。

  5、雄川公司與華西證券簽訂協議聯建綜合辦公大樓及附屬工程,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簡稱“樂山商行”)對雄川公司的違約金出具保函。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訴訟,訴求雄川公司構成合同違約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500萬元;樂山商行對前述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于2023年3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5000萬元。涉訴金額:5000萬元。二審判決已生效,執行中(預計近兩天將到賬)生效判決支持公司訴求,樂山商行向公司支付5000萬元。二審判決已生效,執行中。

  6、2018年莊某與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融資10000萬元,以其持有的“中裝建設”股票質押,后經雙方協議提前回購本金3000萬元。2024年2月因莊某違反協議相關約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涉訴金額:7000萬元(本金)。一審判決已生效后,執行一審判決已生效,執行中。

  7、2016年,公司管理的華西證券融誠3號集合資產管理作為買入方買入“16宜華01”。后因“16宜華01”債券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華西證券融誠3號集合資產管理購買涉案債券受到投資損失。公司訴請要求賠償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師費等共約3,413萬元(暫計至2024年5月16日)。涉訴金額:3,413萬元(暫計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立案的申請已于2024年9月被受理。目前本案一審尚未開庭。

  華西金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華西金智)

  (1)2020年12月31日,華西金智管理的成都華西金智銀創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投資成都永峰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銀創基金以不安抗辯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回購義務人履行回購義務,涉及資金1641.60萬元,法院已調解支持我方訴求,目前回購義務人正在籌集資金以履行回購義務。

  (2)2018年10月,華西金智管理的瀘州華西金智銀聚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投資成都國鐵電氣設備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銀聚基金以合同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回購義務人履行回購義務,2024年2月19日雙流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了金智銀聚基金訴訟主張,涉及金額8999.2368萬元。二審已于2024年4月15日開庭并于2024年6月12日判決維持原判駁回對方的上訴。2024年6月28日已向雙流區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的材料,2024年8月5日,雙流區人民法院已執行立案。

  (3)2021年1月,華西金智管理的成都華西金智銀創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投資北京中鎧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和8月銀創基金以觸發回購條款為由向企業送達回購函,后續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涉及資金6129.86萬元,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北京貿仲委啟動保全事宜的通知書,中鎧天成針對確認仲裁協議條款效力起訴到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收到仲裁庭延期開庭的通知,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協議條款效力的案件已于2024年8月7日開庭審理。

  華西銀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華西銀峰):2020年9月,華西銀峰就投資廣東泓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勝科技)與相關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共支付轉讓款1,500萬元。后就投資事項與相關方發生糾紛,公司收到款項700萬元。2024年2月,公司提起仲裁,申請相關方支付剩余款項合計1,077.37萬元,截至本報告披露日,相關仲裁案件推進中。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四期)募集說明書。

  2023年9月,中德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京74民初111號】,其中涉及中德證券的判決結果為駁回原告投資者對中德證券的訴訟請求。2023年10月,中德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上訴狀》。上訴人請求改判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除樂視網及賈躍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對一審被告一樂視網應支付給全體上訴人(一審原告)的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款項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并共同承擔本案全部的上訴費用。本次訴訟尚未開庭審理,其對公司當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

  近日,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云01民初414號和【2024】云01民初415號)。

  訴訟機構: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

  被告一:廣東中誠實業控股有限公司(中誠公司);

  被告二: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糾紛為案由,要求判

  令被告中誠公司返還原告轉讓價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號)、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號)及以上述轉讓價款為基數,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24年5月10日,兩起案件利息合計62,870,949.86元);被告湘財證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保全擔保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

  2024年11月28日,昆明中院分別就【2024】云01民初414號、【2024】云01民初415號兩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具體判決如下:

  (一)【2024】云01民初414號案件:1.被告中誠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購價款149,200,000.00元及以149,2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湘財證券對被告中誠公司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3.駁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924,580元,由被告中誠公司、湘財證券負擔。

  (二)【2024】云01民初415號案件:1.被告中誠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購價款193,700,000.00元及以193,7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湘財證券對被告中誠公司負擔的上述債務承擔56%的補充責任;3.駁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1,187,875元,由被告中誠公司、湘財證券負擔。

  目前案件尚在一審判決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公司對上述一審判決不服,將依法提起上訴,通過法律手段切實維護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根據一審判決情況計提預計負債,具體金額以年審會計師審計結果為準。本次計提預計負債是根據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基于謹慎性原則作出的會計處理,不構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諾承擔相關責任或放棄相關權利。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與上述案件信托產品有關的羅靜案刑事判決書(【2023】滬刑終8號、【2022】滬02刑初83號),確認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產品的管理機構,湘財證券為代銷機構,認定湘財證券為受害機構之一,湘財證券及其相關方未參與羅靜等人的合同詐騙。同時,針對云南信托作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產品,曾有投資者對云南信托、湘財證券等機構提起訴訟,在以往已生效判決中,湘財證券全部勝訴;相關審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均認可湘財證券已經履行了代銷機構的義務,均未支持要求湘財證券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等相關訴訟請求。湘財證券認為,本次訴訟兩起案件的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將依法提起上訴,全力維護自身合法正當權益。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穩健,上述訴訟對公司正常經營以及償債能力無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將密切關注并高度重視后續進展情況,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切實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最終訴訟及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

  來源: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永續次級債券(第四期)募集說明書。

  1)陳某松、陳某連股票質押式回購糾紛案。

  因陳某松、陳某連違反與信達證券于2016年11月簽訂的《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已公證),未按要求履行購回義務,信達證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等公證債權文書,要求陳某松、陳某連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應延期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并對陳某松質押給信達證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證券代碼:603996)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執行。2020年6月19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裁定拍賣陳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達證券收到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送達的陳某連提出的執行異議材料。2021年7月27日,臺州市椒江區法院裁定駁回陳某連的執行異議。2021年8月,接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陳某連針對前述裁定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復議。2021年12月20日,臺州市椒江區法院出具執行裁定書(2019)浙1002執5052號之四,拍賣被執行人陳某松持有的2,165萬股的*ST中新股權。2022年1月4日,天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評估報告,2,165萬股*ST中新股權價值5,187.35萬元。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先后對2165萬股*ST中新股權進行了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因流拍未拍賣成功。2022年4月11日,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對2,165萬股*ST中新股權進行司法變賣。因*ST中新被上交所終止上市,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變賣流程。*ST中新終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市及退市板塊掛牌轉讓,證券名稱變更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陳德松持有的2165萬股的R中新1股權已完成了兩輪司法拍賣及最終一輪司法變賣程序,均以流拍結束。2023年11月24日,臺州椒江區人民法院出具執行裁定,依法裁定陳德松持有的2,165萬股的股票作價4,220,000元以物抵償。2023年11月28日,執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辦理完畢過戶手續。

  2)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回購糾紛案(債務人破產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達證券與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控股”)簽署了兩份《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信達證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資金共計190,528,000元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約定進行購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行破產重整。信達證券向破產重整管理人申報了債權,包括尚未歸還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應利息、違約金及其他損失等合計205,070,982.73元,并主張對新光控股質押給信達證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團(證券代碼:000759)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債權審查結果通知書》,確認信達證券債權金額為204,470,982.73元,債權性質為有財產擔保債權。截至本募集說明書簽署日,該案正在破產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團股權兩筆質押(持股比例分別為3.29%和2.66%)已在阿里網絡拍賣平臺進行了第一次拍賣,因無人競拍,以流拍結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團持有的中百集團4052萬股股票進行了第二次司法拍賣,最終以1.87億元成交拍賣成功。截至2024年8月12日,已完成了中百集團股權及其孳息的司法處置,信達證券已收到債權分配款合計188,689,986.30元,新光集團股票質押項目本金已全額回收。

  3)宜華生活債券糾紛案。

  因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兌付“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債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達澳亞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暫計至2021年5月21日)及違約金,支付“2015年公司債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暫計至2021年5月21日)及違約金,以及相關實現債權的費用,同時要求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劉某喜、廣州市宜華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匯勝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決信達澳亞勝訴,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故一審判決生效。信達澳亞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執行立案并開展執行。2024年2月23日,信達澳亞收到法院支付的執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華生活及相關主體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信達澳亞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相關主體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的訴訟,訴訟請求金額暫計為137,262,610.1元。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開庭審理。2023年11月10日,信達澳亞收到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書。后信達澳亞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院于5月8日立案,8月14日裁定撤銷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信達澳亞起訴的民事裁定,同時指令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8月16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說明書簽署日,本案尚待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訴訟通知。

  4)博瑞格債券糾紛案。

  信達證券于2013年承銷了山東博瑞格生物資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以下簡稱“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信托”)代表“新時代信托·【新風13號】13博瑞格債投資單一資金信托計劃”,認購了債券面值6,700萬元整的“13博瑞格”債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認購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債券發生違約。截至目前,“13博瑞格”債券本息尚未兌付。2022年7月4日,信達證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達的訴訟案件起訴材料,新時代信托認為信達證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師事務所、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向北京金融法院對上述三家機構提起訴訟,訴請上述三家機構共同承擔新時代信托受到的損失及相關費用,合計約1.39億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師事務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審理。其后,原告新時代信托針對本案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終轄8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濟南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庭前談話。庭前談話后,濟南中院將平安銀行追加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濟南中院進行了開庭審理。2024年7月4日,信達證券收到濟南中院一審判決書,駁回新時代信托公司的訴訟請求。2024年10月10日,信達證券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截至到目前,本案尚待濟南中院開庭。

  吉林省信用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2)

  吉林省信用融資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告,近期公司涉及兩起重大訴訟案件,均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起與吉林省中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涉及貸款本金12,940.00萬元;另一起涉及吉林省天科水泥銷售有限公司,貸款本金總計11,579.80萬元,并于2024年11月21日被首次執行。公司在兩起案件中均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IPO企業涉訴公告

  漢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漢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訴訟程序包括一項專利侵權訴訟、一項專利無效訴訟,即:原告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訴被告漢朔科技、美國漢朔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該案已進入中止審理狀態,考慮到本案件的周期較長,對敗訴可能面臨的賠償現階段暫時無法準確估算,參考實踐中常見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損害賠償金額預計為相關產品在涉案專利生效后于美國銷售的金額的0.5%-5%,極端情況下,如發行人敗訴,結合爭議專利生效日至報告期末發行人在美國地區全部銷售收入計算的損害賠償金預計為384.72萬元至3,847.21萬元;預計不超過發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間合計利潤總額的2.64%,不超過發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間合計收入總額的0.44%。以及SES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宣布發行人持有的歐洲專利EP3820203B1的法國部分無效。2024年6月6日及2024年6月7日,發行人、SES分別提交中止審理申請,請求在涉及本案專利的專利異議程序結束之前中止本案。該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由法院裁定中止審理。

  黑龍江天有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黑龍江天有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上會稿)

  彭超云與天有為有限于2018年2月簽署《終止協議》,約定入股的前提條件為柳州分公司注銷及彭超云向天有為有限轉讓所持柳州子公司股權完成,其中柳州子公司股權轉讓的公司變更登記于2018年7月辦理完畢,柳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注銷,由于間隔時間較長,期間天有為業務情況和經營業績已發生較大變化,雙方對入股價格存在不同理解,在未達成一致前,彭超云認為應按照合作經營終止前的方式繼續支付分紅款及費用。因此,2022年9月7日,彭超云以合同糾紛為案由將天有為有限、柳州天有為和呂冬芳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訴請法院判令天有為有限和柳州天有為共同向彭超云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分紅款及費用,暫定44,967,983.34元,呂冬芳對前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5月25日,公司與彭超云達成和解,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文博、呂冬芳與彭超云簽署了《財產份額轉讓協議》,約定王文博、呂冬芳將其持有的方緣合伙49.4999萬元的份額無償轉讓給彭超云,在轉讓時方緣合伙持有公司3,421,585股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85%。同日彭超云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申請撤訴。2023年5月25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2】桂0204民初4616號之三),準許彭超云撤訴。

  勝科納米(蘇州)股份有限公司(-)

  來源:勝科納米(蘇州)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報告期內,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曉旻因與外部投資人同步增資以進行反稀釋等,存在從部分外部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處取得借款的情況,截至2024年10月31日尚未到期的負債合同金額總計為9,375萬元,應付利息金額合計為814.82萬元。李曉旻尚未到期的債務包括兩類,第一類債務系公司部分投資人股東提供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額為6,090萬元,全部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期限為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之日起六年;另一類債務系向金融機構申請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額為3,285萬元,金融機構借款預計于2026年至2027年陸續到期。如不提前進行還款,2024年剩余期間以及2025年、2026年、2027年李曉旻需向金融機構償還的借款本息金額分別為65.23萬元、302.44萬元、1,949.11萬元、1,301.51萬元。就上述待償還債務,李曉旻先生未來擬通過自身可支配資金、從公司處領取的薪酬收入、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所得資金、自有房產變現、由他人代為償還債務、使用自身信用籌措新的借款等多種方式籌措還款資金,相關還款資金預計能夠覆蓋李曉旻先生的還款計劃。目前李曉旻先生不存在因個人負債而涉及訴訟或借貸糾紛,未來還款具有良好保障。如極端情況下李曉旻先生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則將可能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造成一定不利影響。一方面,如李曉旻產生債務逾期償還或違約的情形,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債權人可能會要求部分質押、凍結或處置李曉旻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等資產。截至2024年10月31日,李曉旻尚未清償的借款本息金額如按照公司最近一次融資投后30億元測算,對應公司股權比例約為3.40%,占比較小,對公司控制權穩定性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如李曉旻短期內出現債務違約情形,其可通過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盡快清償相關債務,避免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會直接影響李曉旻擔任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假設出現因債務違約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極端情況,則在相關情形消除前,李曉旻將無法作為發行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對發行人董事會層面的決議及日常生產經營決策進行直接管理,但其仍可作為實際控制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

  蕪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蕪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上會稿)

  報告期內,公司與加拿大客戶Serge Baril & Ass.Inc.(“SBA”)及其母公司Gestion Serge BarilInc.(“GSB”,與“SBA”統稱為“仲裁申請人”)產生合作糾紛,因訴訟而聘請境外律師各年度分別發生了律師費用477.45萬元、422.47萬元、0萬元,承擔仲裁申請人的律師費及賠償金額各年度分別為613.93萬元、111.22萬元、0萬元;扣除該訴訟事件影響后,發行人報告期各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凈利潤分別為5,054.77萬元、5,714.62萬元、7,698.06萬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分別為3,773.12萬元、5,461.87萬元、6,688.37萬元。訴訟雙方已于2021年12月簽署和解協議,該案件于2022年1月終止仲裁,目前該訴訟案件已完結。

  浙江泰鴻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來源:浙江泰鴻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注冊稿)

  報告期內,發行人營業外支出分別為128.83萬元、183.92萬元、58.22萬元和0.62萬元,整體金額很小、主要為賠償支出。發行人與埃德沙公司就發行人是否存在侵犯埃德沙公司專利號為ZL018098266的“門制動器”專利事項存在糾紛,2022年5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知民初2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發行人賠償埃德沙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100萬元,發行人計提預計負債并確認為營業外支出。2022年6月,埃德沙公司因不服從前述判決書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訴狀。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對該案開庭審理,并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21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文書網等公開信息

  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冀0104民初23229號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1-14   

  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勞動爭議

  當事人: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23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號:(2024)鄂0103執恢2384號

  案由:證券糾紛案件執行

  申請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深圳市富國天時投資有限公司

  法院: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號:(2024)鄂0103執恢2385號

  案由:證券糾紛案件執行

  申請人: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執行人:深圳市富國天時投資有限公司

  法院: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號:(2024)滬0115民初82411號

  案由: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原告:沈*

  被告:長江證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日葵投資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1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股權被凍結:

  執行通知書文號:(2024)滬0115執10781號

  被執行人:上海中路(集團)有限公司

  凍結股權標的企業: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凍結權益數額:246萬元人民幣

  凍結期限:2024-12-04至2027-12-03

  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09民初17178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高**

  被告: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岳州路營業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04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4)京74執1512號限制高消費

  限制法人或組織: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對象:劉研

  申請執行人: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

  執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1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粵0304執33140號

  立案日期:2024-11-27

  執行標的:5000

  執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單存禮、單玉香、劉澤順、白清明、王蕓蕓:本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單存禮、單玉香、王蕓蕓、王忠明、江志強、劉澤順、劉曉龍、王吉萬、王國昌、白清明、江亭河、青島亨達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案號為(2024)魯02執2001號】中,因向你方郵寄申請人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執行異議申請書》被退回,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前述申請書,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領取前述申請書,逾期視為送達。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8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深圳前海歐米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105民初12901號濱海天地(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兆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歐米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現該案正在審理中,因被告浙江兆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本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浙江兆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現被告浙江兆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訴。因你方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案民事裁定書及上訴狀等。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案號:(2024)蘇01民初121號

  案由: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原告:弘灣博途(平潭)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被告: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錢培專,白正華等9個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3-21

  (2024)蘇01民初法第121號股權凍結

  被執行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標的方:國金創新投資有限公司

  股權數額:1250萬人民幣

  執行法院:南京中院

  凍結起止時間:2024-12-05 至 2027-12-04

  公示時間:2024-12-05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柯宗慶、柯宗貴:原告盧*政訴被告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柯宗慶、柯宗貴、柯宗耀、趙慶倫、鄭燕、景麗、蔡鎮順、李根森、馮明強、陳文浩、黃澤華、詹桂彬、周濤、張越、余曜青、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上訴狀副本,逾期則視為送達。

  成渝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9

  海通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06民初15138號

  案由:股權轉讓糾紛

  原告:海通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黃昊

  第三人:上海菲戈恩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資中心(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09

  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

  廣州瑞德金晟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林華愛: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2023)內01執恢202號一案,申請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經本院多方查找,均無法取得聯系,無法直接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依法送達以物抵債裁定、終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將視為你放棄權利。

  刊登日期:2024-11-27

  翁華銀:本院在執行(2023)內01執恢194號一案,申請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經本院多方查找,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無法直接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送達以物抵債裁定、終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將視為你放棄權利。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李恩平:本院在執行(2023)內01執恢195號一案,申請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經本院多方查找,均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無法直接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現依法向你送達以物抵債裁定、終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將視為你放棄權利。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1)

  案號:(2024)滬0106民初25148號

  案由: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原告: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王*,王**,王**

  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09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鄂0106執7821號

  立案日期:2024-11-05

  執行標的:90455

  執行法院: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蘇0105民初15315號

  案由:合同糾紛

  原告:裘**

  被告: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泓時代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26 

  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張*與被告華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浙10民終3146號

  案由:勞動爭議

  上訴人:林*

  被上訴人: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0

  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3)

  深寶(天津)租賃有限公司、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訴你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轉普)及開庭傳票。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寶(天津)租賃有限公司、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駱**訴你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轉普)及開庭傳票。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寶(天津)租賃有限公司、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譚**訴你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廉政監督卡、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簡轉普)及開庭傳票。

  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案由:合同糾紛

  當事人:聯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寶(天津)租賃有限公司,李*

  法院:天津市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5-01-02

  麥高證券有限責任公司(1)

  重慶庫瑪家俬有限公司、深圳澤鑫達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申請人麥高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澤鑫達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第三人重慶庫瑪家俬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案,案號為(2024)粵0307民訴前調63714號。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裁判解散深圳澤鑫達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本案案件受理費由深圳澤鑫達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承擔。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達。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74民終1895號

  案由: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上訴人:蕪湖揚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9 

  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陜0102執保265號之一

  案由: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件執行

  解除保全申請人:廊坊市北方嘉科印務股份有限公司[支持]

  被申請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財產保全]

  裁判日期:2024-08-02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富鼎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原告白**訴你與被告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現上訴人白**在上訴期內就(2023)京0105民初80776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上訴狀副本。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審申請人彭小明、李淑芬、湯平、張麗萍與被申請人陳義龍、李林芝、張海濤、羅廷元、徐尹生、厲培明、張兆國、陳義生、中盈長江國際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陽光凱迪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四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4)最高法民再297號、298號、299號、230號應訴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刊登日期:2024-11-26

  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號:(2024)遼0102民初28305號

  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原告: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正和島創典科技有限公司,夏華

  第三人:北京正和新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李東宏

  法院: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28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訴人華鑫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海證券有限公司、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萊士中國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凱吉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依法公告送達(2024)滬民終667號開庭傳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水渡口大道證券營業部被執行人

  案號:(2024)蘇0812執4348號

  立案日期:2024-11-28

  執行標的:17823

  執行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豫01民初1431號

  案由: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原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8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1)

  于*東、李*:本院受理(2024)魯0191民初9785號原告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濟南會展西路證券營業部被告于*東、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告知書、開庭傳票等。起訴要點:1、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還房屋租賃押金100000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費,自2022年8月7日起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之日止,至起訴之日暫計為6629.58元;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6

  北京高合投資有限公司(1)

  原告郭瑋與被告北京高合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高合投資)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一案,案號(2024)津0103執4777號,因被告北京高合投資有限公司未履行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2023)津0103民初2249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向原告郭瑋賠禮道歉義務,原告郭瑋申請執行,要求在相關媒體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高合投資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張貼對原告郭瑋的書面道歉信(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高合投資支付)。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1)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失信被執行

  案號:(2024)浙0108執2213號

  發布日期:2024-11-20

  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義務:支付案款人民幣50000元

  執行法院: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23)浙0108訴前調確3號

  做出執行依據單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

  北京中化明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中化明達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桂0103執16375號

  立案日期:2024-11-26

  執行標的:198939

  執行法院: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

  北京鼎尚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

  孫*梅、王*嬌、上海澤昂投資管理中心、北京鼎尚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未來能源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訴閆*莉、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你們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4-12-04

  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1)

  青島國富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恒天中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恒天財富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恒天睿信家族辦公室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本院對王**與北京中植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青島恒天睿信家族辦公室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4)京0105民初18904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長沙湘江博偉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長沙湘江博偉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湘0104執恢3788號

  立案日期:2024-11-20

  執行標的:33365718

  執行法院: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張鵬訴被告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放展私募)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單位)送達,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4)蘇0413民初7267號民事判決書:滌除原告張鵬為放展私募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放展私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放展私募負擔。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重慶市友潼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1)

  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訴被告重慶市友潼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自貢萬合商業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康華中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朱*統,宋*偉,方*華、第三人重慶洲譽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根據相關規定公告送達(2024)渝0152民初7036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決六被告對(2021)渝0152民初6208號民事判決書中的判決結果(35184元及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旗艦店債務利息)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35184元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為標準,從2022年1月29日起計算至債務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8月29日利息為5789元);2、六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3、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等費用由六被告承擔。

  刊登日期:2024-12-04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1)

  大泰金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蘇0105執7717號

  立案日期:2024-11-25

  執行標的:100

  執行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泛海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泛海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津0116執24579號

  立案日期:2024-11-29

  執行標的:1021339

  執行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海順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51民初12494號

  案由: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原告:王**

  被告:海順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2

  華聯匯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橫琴)有限公司(1)

  華聯匯垠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橫琴)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粵01執2557號

  立案日期:2024-11-27

  執行標的:2380

  執行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中匯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南京中匯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蘇0106執恢1602號

  立案日期:2024-11-26

  執行標的:3188800

  執行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南京中匯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蘇0106執恢1601號

  立案日期:2024-11-26

  執行標的:1798885

  執行法院: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乾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01月07日10時30分在本院三號法庭依法公開審理原告韋**訴被告乾道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1)

  案號:(2024)滬0115民初86554號

  案由:股權轉讓糾紛

  原告: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李佳欣,上海真科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孟繁強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2

  上海長江聯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長江聯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滬0115執31785號

  執行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20

  案號:(2024)滬0115民初50586號

  案由: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原告:許曉峰

  被告:上海長江聯合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07-24

  上海海能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10民初19058號

  案由:服務合同糾紛

  原告:解**

  被告:上海海能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6

  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15民初90116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黃**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09

  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一芯一伊(寧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資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楊**訴被告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上海世石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一芯一伊(寧波)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資有限公司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達(2024)粵0305民初5633號民事裁定書,內容如下:駁回原告楊**美峰的起訴。本案受理費 25,784.80 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保全費 5000元,由原告楊**負擔。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蘇州中科科電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1)

  北京信和潔能新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楊斐之:原告蘇州中科科電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與被告北京信和潔能新能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楊維新、楊斐之公司增資糾紛一案已審理結束,現依法公告送達(2024)蘇0591民初6514號民事判決書。

  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天府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1)

  天府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川01執恢349號

  立案日期:2024-11-22

  執行標的:615374910

  執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萬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原告劉杰與被告陳思霞、李東亞、萬豪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資糾紛一案,案號為(2024)粵0303民訴前調27040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刊登日期:2024-12-05

  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案號:(2024)云民終594號

  案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上訴人:云南羅平鋅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陳**

  原審第三人: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1-26

  案號:(2024)滬0115民初94578號

  案由:勞動合同糾紛

  原告:謝*

  被告: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0

  案號:(2024)渝民終351號

  案由: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原告:六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烏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1-01

  信達澳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號:(2024)粵0305民初6269號

  案由: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原告:王*

  被告:信達澳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3-11

  浙江品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浙江品利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執行人

  案號:(2024)浙0105執6936號

  立案日期:2024-11-29

  執行標的:7992

  執行法院: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中投中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共青城騰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普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中投中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興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共青城騰軒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瀚邦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24)贛0113民初702號,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參加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掃黑除惡告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管轄)、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

  南昌市紅谷灘區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原告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訴被告馮*期貨強行平倉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公告送達(2024)滬74民初618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華鑫期貨有限公司(3)

  本院受理原告華鑫期貨有限公司與被告鄭**期貨強行平倉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公告送達(2024)滬74民初403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華鑫期貨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期貨強行平倉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公告送達(2024)滬74民初402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華鑫期貨有限公司與被告包**期貨強行平倉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公告送達(2024)滬74民初615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云財富期貨有限公司(1)

  案號:(2024)滬0115民初94018號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羅*

  被告:云財富期貨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開庭日期:2024-12-09

  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2)

  案號:(2024)豫01民初1450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11

  案號:(2024)豫01民初1430號

  案由: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原告: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2-04

  案號:(2024)豫民終487號

  案由: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上訴人:百瑞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河南省金博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24-11-06

  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2024)渝0108民初9180號開庭公告

  開庭日期:2024-06-11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L某某

  法院: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2)川0115民初5762號

  案由:名譽權糾紛

  原告:羅**[撤訴]

  被告:宜信普誠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誠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誠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個

  裁判日期:2022-12-08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采取監管措施、給予紀律處分、出現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信息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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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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