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8年的停車位 被告知“挪”位置?

用了8年的停車位 被告知“挪”位置?
2024年12月28日 00:58 江西都市現場

江西南昌縣的駱先生反映,他在小區購買的一個地下停車位用了八年,沒想到最近有人投訴他占用停車,讓他挪車,并且在他停車位上裝上了地鎖。

駱先生說,2016年,他購買了南昌縣幸福時光濱河壹品5期的房子,并在3月26日買下了5期E221號的車位,當時花了74820塊錢,還與出讓方--江西中新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中新·幸福時光地下車位使用權協議。可就在前些天,他接到了12345的電話。

駱先生:自從買房的時候就停在這個E221車位,大概就半個多月前車位發生了一個變化,車位銷售方打12345熱線說我的車位不是我的,我才醒悟過來,原來是我的車位發生了轉移。

記者在現場看到,車位被上了鎖,原因是這個車位成了E220-1,而駱先生E221的車位則是往右移了一個位置。

駱先生:這個位置是增加了一個號碼E220-1,他說我的位置在旁邊就是三個2的車位變成221,以前我這個E221被它增加了一個E220-1,就是增加了一個車位號出來,這個車位就是我原來的停車位,產證上根本就沒有這個E220-1這個說法,也沒有這個數字。

駱先生說,之前使用的停車位是個獨立的停車位,雙面都有墻體,現在所謂的E221新位置是跟別的車位并行的,不好停車。

駱先生:以前買的這個車位比較大,很寬敞,現在它產權發生了改變,它幫我變成了另外一個車位,這個車位小 ,不好停進去,這個位置是我當時花了7萬多塊錢買的,新位置現在3萬塊錢都沒人要,我的訴求是車位銷售方要歸還給我原來的車位,他的理由是這個車位號按他說的是220-1,這根本就是221,他是睜著眼睛說瞎話。

按照駱先生的說法,花錢購買,使用了8年的車位,現在有人站出來說不是他的,并且還把他趕到旁邊去了。這就奇怪了,駱先生有購買憑證,拿給對方看不就行了,駱先生說沒那么簡單。記者跟隨駱先生來到了幸福時光車位銷售·租賃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李先生表示,他們今年8月份才接手,對于之前的事并不知情,而根據現場的車位銷售圖,確實有E220-1的車位,并且標注位置就是駱先生停放8年的車位。

幸福時光車位銷售·租賃中心工作人員 李先生:他現在停的這個位子我們是屬于E220-1,它屬于跟旁邊那個E220這個車位是子母車位,就是開發商給我們的這個現場平面圖,跟現場的這個車位標號是完全是一致的,所以說這個平面圖跟車位的那個標號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得讓開發商去解釋 。

問題的原因找到了,現在銷售·租賃中心的車位位置圖上這個車位的信息與駱先生購買時的不一樣。

隨后,記者也聯系到了該小區地產銷售方--江西中新置業有限公司。對方表示,駱先生所簽協議可能跟現場實物圖有出入,但是協議上所寫最終解釋權歸江西中新置業有限公司所有。

江西中新置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 陳先生:這么多車位,兩三千 ,三四千個車位,可能會有一些出入,有可能會有錯誤,我們還是以現場實際為準,實際是哪個就是哪個。

陳先生表示,他們也會跟駱先生積極溝通此事。

江西中新置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 陳先生:可以讓業主根據自己的車子再選一個車位,因為現在的車位小了一點嘛,只要是我同等的這個單的停車位都可以選,因為的確現場跟圖紙會有點出入,既然影響到了業主,那我肯定讓業主也要把車停好 。

選過一個,可駱先生不答應,自家用得好好的,為什么要選過?那么,駱先生的堅持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記者幫忙咨詢了律師。

律師 肖杰: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只要成立生效了,那么就應當按照合同進行履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 肖杰:那么對于合同中無法明確的內容的話,可以采取相應的解釋,但本案中合同中相應的車位價格都是明確的在我們合同中體現的,不存在所謂的筆誤,也不存在所謂的過失,導致的一個合同履行問題。

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律師 肖杰:目前開發商以它自己內部的文件以及銷售文件里面,闡釋的車位不屬于該車位來進行抗辯,它依據的是合同里面,它所闡述的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那么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解釋權有沒有效,首先雙方簽訂的合同是明確的車位為E221,且這個車位的位置就屬于我們當事人停的位置,這里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那么對于所謂解釋權的話,是在合同出現爭議的情況下,對于一些模糊的地帶開發商可以進行相應解釋,而相應的解釋也不能說與合同的內容相左,我們可以看到車位在不同的位置以及不同的空間大小,價值是不相同的, 我們的業主也在這個交付的過程中認可了該車位, 開發商也是把這個車位交付給了業主并且使用了8年,那么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書面載體來看這個車位就是我們所謂的E221,并不存在所謂的E220-1這個說法。

對于此事,律師表示,駱先生對該車位有相應的的使用權,開發商如果阻止其使用該車位的話,業主可以行使相應的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因為開發商鎖車位的行為導致業主無法使用,業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相應款項。建議雙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無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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