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梧桐樹下V)
12月24日,浙江證監局公布對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及2名律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銀律所在為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間在創業板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項目從事法律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對思創醫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質、合規情況,思創醫惠的關聯關系等通過面談、書面審查、網絡查詢等進行查驗過程中,面談記錄、查詢筆錄制作不規范,書面審查分析判斷留痕缺失,對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進一步查證的留痕缺失。
2、在對思創醫惠部分業務合同、借款合同進行查驗,對其他中介機構函證底稿進行抽查驗證過程中,對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進一步查證的留痕缺失。
3、工作底稿制作不規范。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何敬上、李放軍:
經查,你們在為思創醫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創醫惠)2020年至2021年期間在創業板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項目從事法律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對思創醫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質、合規情況,思創醫惠的關聯關系等通過面談、書面審查、網絡查詢等進行查驗過程中,面談記錄、查詢筆錄制作不規范,書面審查分析判斷留痕缺失,對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進一步查證的留痕缺失。違反《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第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及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是在對思創醫惠部分業務合同、借款合同進行查驗,對其他中介機構函證底稿進行抽查驗證過程中,對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進一步查證的留痕缺失。違反《執業規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規范,違反《執業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前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強化勤勉盡責,不斷提高執業質量。你們應切實整改,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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