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起草新規: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鉤 地方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中介上市獎勵

司法部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起草新規: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結果掛鉤 地方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中介上市獎勵
2024年08月19日 02:00 上海證券報

◎竇世平 記者 李雁爭

據司法部8月16日消息,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了《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明確中介機構的收費不能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同時強調不能通過獲取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的基本準則。中介機構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不得以參與實施違法行為等形式幫助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具體來看,對于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而對于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規定》明確,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據業內人士介紹,目前各地政府為了鼓勵企業上市,普遍會在上市當年給予一定的上市獎勵,約100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有時不僅省里,市級甚至區級都會再給一筆獎勵。除了對企業本身的獎勵外,一些省市和地區還對協助企業上市的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獎勵,如對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提供一次性獎勵。

征求意見稿提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如果地方人民政府違反上述要求,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此,專家認為,明令叫停“上市獎勵費”,對于當前各省(市)力推的上市獎勵和財政補助政策必將產生重大影響,已經推出并實施的上市獎勵政策很可能面臨清理,至于獎勵的追回時限、范圍和方式,還要等待進一步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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