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儲的進展公告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儲的進展公告
2024年08月10日 02:16 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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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簡稱:蘇豪弘業 證券代碼:600128 編號:臨2024-045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儲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基本情況概況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弘業”或“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024年7月15日召開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子公司南通弘業進出口有限公司實施土地收儲的議案》,同意本公司全資子公司南通弘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弘業”)以不低于5000萬元的價格與南通市崇川區永興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永興街道”)簽署搬遷補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

有關本事項的詳情參見公司分別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6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蘇豪弘業第十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蘇豪弘業關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儲的公告》《蘇豪弘業2024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二、土地收儲的進展情況

近日,南通弘業與永興街道就上述事項簽訂《崇川區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協議》及《關于〈崇川區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協議〉2020版0000257號的補充協議》,并收到永興街道支付的第一筆補償款項1532.40萬元。

三、協議主要內容

1.甲方:南通市崇川區永興街道辦事處(拆遷補償人)

乙方:南通弘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被搬遷房屋所有人)

2.房屋位于崇川區永興街道中環路298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347平方米及相應配套設施等。

3.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搬遷補償(補助、補貼)費共計5,108萬元。

4.甲乙雙方確認江蘇海正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包含乙方房屋、附屬設施等內容的評估報告,甲乙雙方對評估范圍、內容、程序等無異議。

5.甲方確保在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補償協議約定的30%補償款,2025年6月30日前再支付30%補償款,2025年11月30日前付清40%尾款。

6.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應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 項下糾紛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公司將根據本次土地收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4年8月9日

證券代碼:600128 證券簡稱:蘇豪弘業 公告編號:臨2024-046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債務人清盤及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豪弘業”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公司因與寧波科瑞科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科特”)、香港石油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石化”)之間的代理合同糾紛,分別在南京起訴科瑞科特(科瑞科特反訴我司)、在香港對香港石化提起仲裁以及香港石化清盤事項及其相應進展情況。

有關上述事項及其進展的詳情參見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5月9日、2024年5月23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蘇豪弘業涉及訴訟公告》(臨2023-062)”“《蘇豪弘業關于涉及仲裁的公告》(臨2023-073)”“《蘇豪弘業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臨2023-075)”“《蘇豪弘業關于仲裁事項進展暨債務人清盤的公告》(臨2024-002)”“《蘇豪弘業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臨2024-018)”“《蘇豪弘業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臨2024-021)”。

近日,公司獲悉香港高等法院批準了香港石化的重整計劃,根據重整計劃估算,無擔保債權回收率約10.1%。本公司申報的香港石化債權貨款本金3,416,850美元及逾期違約金合計5,189,881.95美元已全數通過清盤人審查,待重整計劃正式生效后,將以此為基礎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為進一步維護公司利益,公司繼續就合同項下債權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秦淮區法院”)起訴科瑞科特公司,近日科瑞科特亦向秦淮區法院起訴我司,目前秦淮區法院均已受理立案。

一、訴訟基本情況

(一)蘇豪弘業訴科瑞科特基本情況

1.原告: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寧波科瑞科特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何亮

2.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委托進口合同項下的款項19,529,275.39元。

(2)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關違約損失(分段計算)。

(3)被告二對被告一的給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4)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3.訴訟事實與理由

2021年6月起,被告一科瑞科特公司委托原告向其指定的外商香港石化代理進口塑料產品。除秦淮區法院已判決原告勝訴的兩份委托合同外,還有8份《委托進口合同》項下原告被動承擔了所涉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押匯款項。委托進口合同還約定了相關報酬與進口有關的應付稅款和雜費及違約金,上述貨款和報酬、利息、費用原告索要無果。

雙方業務合作期間,被告一科瑞科特公司系一人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科瑞科特訴蘇豪弘業基本情況

1.原告:寧波科瑞科特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

2.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解除9份《委托進口合同》;

(2)請求返還《委托進口合同》項下的保證金3,230,481元;

(3)請求返還一份《委托進口合同》項下270噸未履行貨物對應的貨款及其他費用和利息等,共計2,341,561.96元;

(4)請求返還多付的貨款431,568元;

(5)請求支付第(2)至(4)項總額為基數按同期LPR四倍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6)本案訴訟費用由蘇豪弘業承擔。

3.訴訟事實與理由

原告認為:原告因業務需要,自2021年起開始與被告簽署《委托進口合同》,被告以其名義與香港石油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石化”)簽署《銷售合同》。2023年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原告已支付完畢351噸貨款,但實際收貨僅為81噸,其他合同對應的保證金已支付完畢,但至起訴之日起仍未交貨。因香港石化不具備履行能力且被告已選擇終止與香港石化的《銷售合同》,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請求依法解除與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全部預付及多付的貨款(含保證金)。

二、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前期公司與科瑞科特的訴訟事項一審判決公司勝訴,科瑞科特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本次公司與科瑞科特公司的訴訟事項尚未判決,公司暫無法判斷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最終影響需以后續法院判決或執行結果為準。

鑒于訴訟結果仍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公司將持續關注事項進展,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蘇豪弘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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