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證監會重磅發聲!高度重視涉及退市的投資者保護工作,對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一追到底”
截至6月6日收盤,滬深兩市已有33家公司觸及退市標準,有20多家風險警示股票多日低于1元,面臨交易類退市風險。這反映出新“國九條”及其配套制度相繼發布后,促進市場有效識別和出清績差風險公司的政策效應逐步顯現,投資者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加速清退績差風險公司,推動上市公司結構持續優化。同時,對退市公司違規行為的立體化追責和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也在同步跟進,嚴防上市公司“一退了之”。
一、退市新規精準發力,有效識別和出清績差風險公司
退市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促進市場優勝劣汰,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促進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新“國九條”要求加大退市監管力度,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2024年4月發布實施的退市新規,全面完善了財務類、交易類、重大違法類和規范類強制退市標準。通過科學設置強制退市標準,推動實現應退盡退、及時出清的常態化退市格局。
2024年以來,已有33家公司觸及退市標準,其中面值退市22家。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經營風險、合規風險,有的觸及多重退市情形,已被堅決出清。比如本年度退市第一股*ST華儀,爆出財務造假、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一系列惡性違規,經營層面持續惡化,其連續多年財務造假行為實質已觸及連續四年虧損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ST美盛長期存在大額資金占用,2022年度、2023年度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連續四年虧損,2023年年報披露前已觸及交易類退市。正源股份雖未被實施風險警示,但其已連續2年大額虧損,持續經營能力明顯下滑,2023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2024年一季度營業收入僅0.68億元,同比減少80.11%。
需要強調的是,退市新規不是無差別地打擊所有上市公司,而是針對那些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經營不善、無法持續經營的公司進行退市處理。同時,退市新規的實施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給予了上市公司足夠的整改時間和機會,避免了因一刀切而導致的市場過度波動。在整改期限內消除風險情形即可撤銷風險警示。只有問題未得到整改的公司才會被清退,這有助于提高市場整體上市公司質量,長遠來看是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的持續健康。
二、ST股數量總體穩定,不會造成大面積清退影響
近期,隨著滬深兩市上市公司完成2023年度年報披露,部分上市公司因觸及風險警示情形,被相應實施*ST或者ST。有市場人士擔心,退市新規實施以后,風險警示公司短期內數量將大幅增加,該觀點屬于是過度恐慌。根據統計,截至目前滬深兩市風險警示公司數量為169家,與過去兩年基本持平。從增量情況來看,2023年年報披露后,滬深兩市被新增實施*ST的公司約55家,也比較穩定。
風險警示制度著眼于對股票的風險提示,便于市場主體識別投資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促進市場有效價格發現。被實施風險警示本身不會直接導致股票退市,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實質改善業績,或者完成違規事項整改,相關風險情形消除后,則可申請撤銷相應風險警示。部分公司因風險重重,積重難返,在被實施ST后,市場對其風險情況予以關注和定價,可能導致股價下跌,進而觸及交易類退市,也是屬于正常的風險出清,不必過于恐慌。從已有的面值退市公司來看,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經營風險或合規風險,或者多重風險交織,有的已經觸及了其他強制退市情形,體現了市場對風險公司的有效定價和精準出清。
證監會上市司有關負責人曾表示,退市監管的原則是“應退盡退”,沒有也不應該預設數量。根據退市新規發布時的測算,滬深兩市2025年適用組合財務指標觸及退市的公司家數預計在30家左右;明年可能觸及該指標并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約100家,這些公司還有超過一年半時間來改善經營、提高質量,2025年底仍然未達標準,才會退市。
三、合力強化立體追責救濟,杜絕“一退了之”
新“國九條”明確指出,嚴格退市執行,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惡意規避退市的違法行為;健全退市過程中的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對重大違法退市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要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也要求加大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力度,強化行政監管、行政審判、行政檢察之間的高效協同。
記者了解到,2023年,證監會查辦證券期貨違法案件717件,同比增長19%;作出行政處罰539件,同比增長40%,處罰責任主體1073人(家)次,同比增43%;市場禁入103人,同比增長47%;罰沒63.89億元,同比增長140%,“零容忍”打擊高壓態勢不斷鞏固。同時,堅持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財務造假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一追到底”、依法嚴懲,今年已依法將17家涉嫌犯罪的退市公司及責任人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賠償救濟方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產生損失的,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記者從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投資者服務中心)了解到,其作為《證券法》規定的投資者保護機構、證監會設立的公益機構,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持續加強對欺詐發行、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重大典型案件的訴訟實踐,提高“關鍵少數”的違法成本,對負有責任的中介機構追究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期已通過支持訴訟、代位訴訟等方式,起訴多家存在違法違規的退市公司和風險警示公司,2家已獲一審法院勝訴判決,5家已獲法院受理。請投資者密切關注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責任編輯:何俊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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