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盛合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國泰盛合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的公告
2024年02月20日 01:31 上海證券報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2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第十五個封閉期為2023年11月21日(含)起至2024年2月20日(含)。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決定于2024年2月21日,本基金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申請。自2024年2月22日(含)起至2024年5月21日(含)止,為本基金的第十六個封閉期,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轉換或其他業務。

(2)本基金不向個人投資者公開銷售,請各位投資者留意。

2 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方式運作,即采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循環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包括該日)起3個月的期間。本基金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至3個月后的對應日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下一個封閉期為第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包括該日)起至3個月后的對應日前一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如該對應日不存在對應日期,則對應日調整至該對應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個封閉期結束后,本基金即進入開放期。每一開放期自封閉期結束之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包括該日)起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具體期間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閉期結束前公告說明。開放期內,本基金采取開放運作模式,投資人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開放期未贖回的份額將自動轉入下一個封閉期。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第十五個封閉期為2023年11月21日(含)起至2024年2月20日(含)。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相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決定于2024年2月21日,本基金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申請。自2024年2月22日(含)起至2024年5月21日(含)止,為本基金的第十六個封閉期,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轉換或其他業務。

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或需依據基金合同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合理調整申購或贖回業務的辦理期間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個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

3 日常申購業務

3.1申購金額限制

投資人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元(含申購費)。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3.2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費用由基金份額申購人承擔,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3.3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及不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持續營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

4 日常贖回業務

4.1贖回份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為1.00份,若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1.00份,則該次贖回時必須一起贖回。

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贖回份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2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將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注: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注冊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算。)

4.3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及不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持續營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用。

5 日常轉換業務

“基金轉換業務”是指投資者在某銷售機構持有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后,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其他開放式基金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基金轉換業務適用于所有已在同一銷售機構購買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份額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5.1轉換費用

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補差和轉出基金的贖回費兩部分構成,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只基金的申購費率差異情況和贖回費率而定。基金轉換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

5.1.1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按照轉入基金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額收取補差費。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率為轉入基金和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轉出基金金額所對應的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于或等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的,補差費為零。

5.1.2轉出基金贖回費:按轉出基金正常贖回時的贖回費率收取費用。

5.2本基金轉換業務開通情況

①本基金可支持轉換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已開通轉換業務的產品。

②同一基金A/C類份額之間不可進行轉換。

③若涉及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注冊登記機構的基金的轉換業務僅限于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柜臺渠道辦理。

5.3重要提示

①基金轉換的最低申請為1.00份,各基金轉換的最低申請份額詳見相關公告及規定。如投資者在單一銷售機構持有單只基金的份額低于規定時,需一次性全額轉出。單筆轉入申請不受轉入基金最低申購限額限制。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低轉換份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②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只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且擬轉出基金及擬轉入基金已在該銷售機構開通轉換業務。

③本基金管理人旗下新發售基金的轉換業務規定,以屆時公告為準。

④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辦理基金轉換業務的有關事項請參見本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網上交易相關業務規則或公告等文件。

⑤本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或法律法規變化調整上述轉換的程序及有關限制,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⑥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基金的轉換業務規則的解釋權歸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6 基金銷售機構

6.1直銷機構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柜臺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號樓嘉昱大廈15-20層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021-31081861 網址:www.gtfund.com

6.2其他基金銷售機構

上海攀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風險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產品的詳細情況,選擇與自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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