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登記中心:理財產品發行、銷售機構應于5月前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銀行理財登記中心:理財產品發行、銷售機構應于5月前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完成系統對接
2024年01月12日 14:14 21世紀經濟報道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1月12日,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相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顯示,根據相關監管政策要求,對于2024年5月前未按政策要求通過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進行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將配合監管部門采取相關工作措施,推動相關機構理財產品發行業務和銷售業務規范開展。

  上述所稱相關監管政策要求,是原銀保監會于2022年8月發布的《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該文件第16條要求,“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原則上應當通過(原)銀保監會認可的技術平臺進行。參與信息和數據交換的相關機構應當符合技術平臺相關規范要求,采取切實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傳輸和存儲的保密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安全性。”

  據了解,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是銀行理財市場機構之間實現業務數據標準化、保密化、自動化傳輸的集中統一平臺,由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根據市場訴求,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開發而成。通過中央數據交換平臺開展代銷理財業務,既可以拓展理財銷售渠道、提高業務效率,又強化了投資者信息安全保障。同時,通過機構間業務數據的標準化傳輸,解決了發行機構與代銷機構數據交換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消除了機構之間系統需要逐一對接、重復建設的行業痛點。

  《通知》要求,理財產品發行機構、銷售機構應盡快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完成系統對接,并將全量理財產品(含新發產品及存續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切換至中央數據交換平臺運營。

  具體來看,商業銀行、理財公司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的,應以銷售機構身份接入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將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對接;開展理財產品發行業務的,應以發行機構身份接入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將其理財產品份額登記管理系統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對接;同時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發行業務的(含開展直銷業務的理財公司、自行銷售本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應同時以銷售機構及發行機構身份分別接入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將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系統、理財產品份額登記管理系統分別與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對接。

  2023年10月26日,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披露,截至2023年10月23日,國有商業銀行通過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互的理財產品金額已達1.32萬億元。其中,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與本行理財子公司對接上線并開展數據交換業務,母行與理財子公司累計交換理財產品金額達9688.25億元。存量業務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均在全力推進存量理財產品遷移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與工銀理財個人渠道全部代銷產品的數據交換已切換至中央數據交換平臺。

  2023年12月29日,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披露,截至目前,該中心已與184家機構簽署中央數據交換平臺服務協議;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上線機構達到125家,通過中央數據交換平臺交換數據的理財產品累計銷售金額接近5萬億元。

  據了解,2023年12月22日,應廣大市場機構需要,銀行業理財登記中心對現有理財產品中央數據交換平臺系統功能進行了升級改造,并成功上線。本次改造進一步擴展了中央數據交換平臺業務配對功能,有利于支持全部市場機構通過中央數據交換平臺進行便利化的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進一步豐富了中央數據交換平臺客戶端理財產品展示功能,便于理財產品發行機構更加完整地展示理財產品的關鍵信息,也便于理財產品代銷機構進行產品篩選分析。

  (作者:李愿 編輯:周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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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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