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圣信披違規將被處罰且面臨索賠 *ST圍海、新亞制程、江特電機索賠征集中

ST三圣信披違規將被處罰且面臨索賠 *ST圍海、新亞制程、江特電機索賠征集中
2023年07月29日 00:59 財富動力網

記者黃敏

2023年7月27日,重慶三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三圣;代碼:002742)、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3〕3號、4號、5號、6號)。早在今年2月6日,ST三圣就已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52023001號、證監立案字0152023002號),ST三圣及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其立案。

經《投資快報》記者梳理,除了ST三圣以外,最近還有*ST圍海新亞制程江特電機等上市企業的股票索賠線索征集中,相應廣大受損股民朋友可予以關注,建議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損失。

信息披露違法違規,ST三圣索賠征集中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表明ST三圣存在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共同借款事項、未及時披露關聯方財務資助事項。

重慶市碚圣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碚圣醫藥)系ST三圣關聯方。2019年5月15日,ST三圣與碚圣醫藥作為共同借款方與重慶市萬盛區恒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輝小貸)簽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間,碚圣醫藥向恒輝小貸共計償還借款本金4,900萬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醫藥與恒輝小貸簽訂《貸款展期協議》,約定展期償還5,100萬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為連帶保證人。2021年11月,恒輝小貸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ST三圣和碚圣醫藥按照年利率26.4%償還借款本金5,100萬元和利息1,028.50萬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擔連帶責任。2021年11月29日,ST三圣法務部工作人員收到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郵寄的傳票。2022年7月4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碚圣醫藥與ST三圣敗訴。ST三圣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22年12月17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表示,根據《證券法》并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項屬于應當及時披露的重大事件。ST三圣對上述共同借款事項未按規定履行臨時報告義務,也未在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鄧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4月26日(含當日)期間買入,并在2022年4月27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涉嫌信披違法違規,*ST圍海被立案

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002586)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222023005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2022年2月10日,*ST圍海曾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因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寧波監管局對*ST圍海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ST圍海為關聯方浙江圍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提供擔保,涉及擔保金額合計13.54億元,但*ST圍海未按規定披露。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ST圍海通過向供應商支付合同預付款間接劃轉、提供借款直接劃轉等形式,向圍海控股及其控制的朗佐貿易、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關聯方提供資金累計34,635萬元,涉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關聯交易,但*ST圍海未按規定披露。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龐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3年7月27日(含當日)前買入,并在2022年7月28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新亞制程被立案,股民索賠進行中

2023年5月30日,新亞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002388)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62023007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對其進行立案。新亞制程曾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許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89號)、公司原控股股東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90號)。據了解,本次立案的原因系該《警示函》下有關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公司與原實際控制人徐琦女士及其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相關事項導致。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吳律師表示,初步判斷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間買入,并在2022年12月26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江特電機被處罰,股民索賠進行中

2021年12月9日,江西特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002176)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252021009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2022年9月14日,江特電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贛處罰字(2022)2號)。2022年10月13日,江特電機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4號)。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江特電機間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銀鋰通過與其相關客戶開展無實物流轉的虛構交易,虛增營業收入、存貨和利潤。導致江特電機披露的2017年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末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自2018年4月13日之前買入,并2021年12月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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