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王建軍“首秀”就獨董制度發聲:已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研究
“將充分傾聽各方意見,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推動系統完善。”
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4日表示,對市場各方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意見建議,證監會高度重視,已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研究,將充分傾聽各方意見,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推動系統完善。
康美案一審判處獨董承擔過億連帶賠償責任,引發業界、學界針對獨董制度改革的大討論。
12月4日,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出席國際金融論壇(IFF)第18屆全球年會時,專門就獨立董事制度完善專門作出表態。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是王建軍自10月25日升任證監會副主席以來,首次公開發表講話。
此前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征求意見稿)》,引發各方關注。不過,這一規則是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整合工作的一部分,是對既有獨立董事規則的修正性重述,并非對當前獨董制度的改革。
而第一財經記者從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目前證監會正在推進《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工作,該條例將對獨立董事相關規則做出具體安排。
“中國的公司往往具有’一股獨大’的特征,董事會的常態是內部人控制,只有獨立董事算是外部人。過去二十年,如果沒有獨董這股外部力量,中國公司的治理水平將遠遠不如今天。”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獨立董事專業委員會委員、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案例中心主任、會計學教授陳世敏對第一財經稱,中國的獨立董事實際上是在一個相對不利的履職環境中,對公司治理做出了相當貢獻的。
強調全面、客觀看待
康美案一審宣判,對獨立董事判處承擔5%或10%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此有人喊冤,獨董薪酬太低,收入與責任不匹配;但也有人指責,獨立董事長期“不獨不懂”,淪為形式主義。
一時間,獨董制度被推上風口浪尖。上述爭議監管層也都看在眼里。
王建軍強調,對獨董制度應持全面、客觀的態度。
他指出,自2001年《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以來,獨立董事已成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規范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一環,大部分獨立董事都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對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上市公司治理區別于非上市公司的顯著標志。
陳世敏也告訴記者,實踐中,大部分獨立董事努力勤勉盡責,在促進規范信息披露、規范上市公司運作方面,發揮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獨立董事制度既有象征性,又有實質上的意義。
“事實上,中國的獨立董事是在一個相對不利的履職環境中對公司治理做出了相當的貢獻的。”在陳世敏看來,不能以投不投棄權票或反對票,來判斷過往獨董制度是否發揮作用,現實情況是,如果有重大的爭議或問題,一般都會在表決之前通過溝通得以解決。
“獨董投反對票比較少見,跟審計報告正式給出非標意見很少見,是一樣的道理。”陳世敏說,在履職過程中,不少獨董其實是把該關注的問題關注了,該解決的問題一定程度的解決了。
作為會計領域專家,陳世敏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獨董。“每次定期報告出來之前,我會比較敏感,就公司的具體情況,比如整體業績的趨勢、重大賬戶的變動、關聯交易等等,要求公司提供更多資料信息、給出合理的說明;也會定期與不定期地與審計師進行溝通”。他對記者說。
“獨立董事制度的功能還是要首先肯定的。”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并購與投資研究所副所長劉運宏對第一財經表示,我國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對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防范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規范上市公司的運作和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獨董制度建立以來,執行過程中也確實有一些走樣或異化現象。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形象代言人、投資咨詢顧問,偏離了獨董的監督制衡定位,使得社會上對獨董的形象和作用有一些看法。”劉運宏認為,當前確實需要進一步完善獨董制度,激發獨董積極、勤勉、盡責地履職。
“外部人”困境何來
在A股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獨立董事處于弱勢地位。對于很多股權集中的公司而言,董事會唯董事長馬首是瞻的狀態更加明顯。獨立董事如何發揮監督和制衡力量,就需要畫一個大大的問號。
陳世敏認為,獨董能否真正“恪盡職守”,還取決于履職外部環境。
與美國董事會外部董事占多數、內部董事占少數不同,A股公司獨董與內部董事相比,勢單力薄。“監管首先要解決就是這個問題,單純加大對于獨立董事的行政與法律責任處罰是不能解決的,最關鍵的是要為獨董提供更好的履職環境,讓他們有條件去履職。”陳世敏告訴記者,如果獨董比較有聲望,愿意花時間、精力,那么獨董在公司話語權會高一些。
但是一般而言,獨董薪酬水平偏低,公司實控人和管理層對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認知也不到位,這樣任上的獨董一般在公司話語權也是很有限的。
在獨董當中,會計獨董承擔的壓力又更突出。因為獨立董事受到質疑,大多數是在上市公司曝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特別是財務造假的時候。
對此,陳世敏表示有兩點需要明確。第一,獨董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不是發現財務造假;第二,公司內部人要造假,基本上所有的外部人,包括審計師和獨立董事,都可能發現不了。
他解釋稱,獨董審計委員會是一個治理機制,職責是監督公司編制報表的過程,監督審計師審計的過程,從過程角度進行監督。并不是,也沒有能力,介入公司的每件事情,否則就變成公司的“內部人”了。
而且,與獨立董事相比,更接近財務真相的是審計機構,且審計機構有較大的團隊和較多的人員投入,但是即便如此,真正可以發現公司造假的也非常少見。而處于更外層的獨立董事,要發現公司精心策劃的財務造假就更難。
不過,陳世敏提出,如果獨董關注公司的異常情況和市場輿情,還是有機會可以去向公司了解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啟動外部調查去盡責履職的。
管好“內部人”,同時優化獨董履職環境
在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看來,提升獨董履職能力,最關鍵的還是監管好“內部人”,完善對大股東、實控人以及高管層的監管。因為,違法信披、財務造假,根源上還是“內部人”發動的。
“對大股東、管理層,行政上要嚴,法律上要重,使得他們不敢有一絲的造假念想,這是最重要的。”陳世敏說,要分清楚主體責任與監督責任,監督責任也不能等同于“其他直接責任”。
與此同時,要為獨董建立更好的履職環境和履職條件。比如,明確定期報告披露前,需要提前幾天將相關材料給到獨董;比如,對于不配合獨董履職的,給予相應限制或懲處。
陳世敏還建議,出臺詳細的履職指引,讓獨董明確自己的責任邊界;提高待遇,監管層給予一定的鼓勵,讓獨董更加權責利相匹配;完善履職保險機制,進一步合理化。
劉運宏對獨董優化履職行為提出更具體建議。
第一,獨董履職并非只在《指導意見》這樣的專門性部門規章中有規定,在《上市公司公司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業務規則和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等自律性規則中,都散落著有關獨董履職的規定,建議由自律性組織或者相關專家學者梳理并總結這些規定和相關案例,形成更加系統、全面和具體的履職指引,為獨董履職提供指引和引導。
第二,建議建立獨董人才庫,形成市場化“雙選”機制。讓上市公司了解獨董的具體信息,包括過專業領域、過往履職情況等,也讓獨董了解上市公司,對津貼、風險以及履職條件有充分考量。
第三,建立獨董有限責任制度。他提出,獨董履職不當而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本質上是民事活動與民事責任,建議以津貼一定倍數來設定民事賠償責任的限額,體現民事活動的公平性原則。
第四,在獨立董事內部進行專業和職責上的分工,風險大小不同,津貼高低也要有差異,建立科學的津貼決定機制,改變“吃大鍋飯”體制帶來的問題。
第五,加強對獨董的履職培訓和交流等配套機制建設,適應不斷變化的證券市場對獨董的履職要求,提高獨董的履職能力,倡導最佳實踐,提高履職效能。
據記者了解,目前法學、財務等專家群體正在針對獨董制度進行密集討論。
王建軍今日也表示,對市場各方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意見建議,證監會高度重視,已組織專門力量進行研究。
“將充分傾聽各方意見,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推動系統完善,”王建軍稱,將進一步明晰獨立董事權責邊界,加強履職保障、完善責任機制,支持和督促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努力形成各方歸位盡責、市場約束有效的制度環境和良好生態。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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