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強化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
陳晶晶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
該辦法旨在完善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體系,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硬約束。銀保監會擬建立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定期分析機制,加強監管協同,審定資產負債管理評估結果,制定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政策和措施。
其背后,保險行業凈現金流“吃緊”情況不容忽視。據了解,截至8月20日,除上市險企及上市公司旗下險企外,非上市產、壽險公司均已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對外發布2019年第2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以下簡稱“摘要”)。
《中國經營報》記者根據上述摘要統計發現,非上市壽險公司中實際現金流為負數的有26家;非上市財險公司中實際凈現金流為負數的有37家。其中,有10家非上市壽險公司未披露實際凈現金流情況。
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的最新《中國保險業風險評估報告2019》(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中指出,當前階段,保險業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傳統問題與新型風險相互交織,風險特征表現形式更為多樣、隱蔽,風險傳導鏈條更加復雜,長期積累風險隱患有所暴露,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形勢嚴峻。因此,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不能有絲毫懈怠,防范風險、強化監管依然是保險行業的主旋律。
關注現金流
據本報記者統計,2019年二季度實際凈現金流為負的非上市保險公司累計達到63家。其中,實際凈現金流流出最多的非上市壽險公司高達50.96億元。
象聚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許建坤對記者表示,實際凈現金流為負說明壽險公司面臨中短期流動性壓力。如果是業務現金流為負,說明公司主營業務表現不佳,保費收入出現減少或增長緩慢,或退保支出增加,業務結構面臨調整壓力。如果資產現金流為負,只是短期的或暫時的情況下,可能是這個時間點資產配置較為充分;實際凈現金流持續為負說明在資產配置上存在問題,可能存在“短錢長投”的現象。資產現金流為負,可通過資產變現來彌補,如果是業務現金流持續為負,而短期融資能力較低,就可能面臨償付能力危機,面臨償付能力風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院保險副主任朱俊生認為,“現金流的狀況能夠反映流動性風險。在當前保險行業轉型背景下,一些險企收縮中短存續期業務之后,保險收入來源大幅度減少,但同時退保支出、滿期給付并沒有減少,就會產生現金流缺口。”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一季度、二季度實際凈現金流均為負數的壽險公司有5家險企。
記者注意到,大多數凈現金流為負的壽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稱,將通過加強資產負債匹配,同時發展長期儲蓄型及風險保障型業務應對流動性壓力,也有部分公司增資補充資本金應對償付能力、現金流壓力。
例如,連續兩個季度凈現金流為負的吉祥人壽在償付能力報告中表示,針對可能出現的凈現金流風險,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強資產配置管理,優化資產組合。針對當前流動性指標下降的情況,將暫緩配置長久期資產,將長久期資產組合轉換為短久期的強流動性的資產組合;針對信用風險狀況,提升高等級資產的配置比例,增強資產組合的變現能力。在后續經營中,在制定業務發展計劃、銷售新產品、投資計劃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前也將充分考慮公司整體流動性狀況,評估其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
鼎誠人壽則在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明確稱,復業初期公司的資本性支出和費用支出規模與保費收入規模相比較高,預計公司面臨一段時間凈現金流為負的狀況。公司將在資產配置上保持適度流動性,嚴格控制費用支出,積極拓展新業務以增加保費收入,與股東溝通協商進行增資,在滿足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的同時做好現金流匹配。
財險公司問題突出
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財險公司凈現金流情況“吃緊”更加突出。
據記者統計,2019年二季度實際凈現金流為負的非上市財險公司數量多于非上市壽險公司,已經達到了37家。
某財險公司車險總經理對記者表示,“雖然凈現金流為負不直接影響展業,但如果因為負現金流影響到償付能力,那就會影響到大項目招標,進而間接影響展業。”
連續兩個季度實際凈現金流為負的長江財險,在2019年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表示,本季度末公司凈現金流為-2382.42萬元,其中:經營活動凈現金流-3483.01萬元,投資活動凈現金流-3867.76 萬元,籌資活動凈現金流4968.09萬元。經營活動方面,本季度保費收入小幅上升,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有所增加,受賠付支出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增加的影響,本期末經營活動現金流凈額為-3483.01萬元。
此外,前述評估報告顯示,當前財險行業,車險市場競爭激烈、增速整體下滑、手續費居高不下;非車險市場集中度增加、業務風險管控難度較大,部分財產險公司持續承保虧損,導致現金流承壓。同時,應收保費大幅增長,減少經營性現金流入,27家公司應收保費增幅超40%。另外,個別公司保戶儲金及投資款大幅凈流出。
安永發布的《2018-2019年保險業風險管理白皮書》也稱,受到綜合費用率走高的影響,車險承保利潤大幅下降。非車險業務方面,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管控薄弱,賠付支出大幅增加,綜合賠付率繼續攀升。
10家公司未披露實際凈現金流
本報記者在統計與梳理非上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摘要報告中發現,有10家非上市壽險公司未披露報告期的實際凈現金流。
記者查詢與梳理“償二代”監管規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1—17號)》(以下簡稱《監管規則第X號》其中,“某”為對應具體數字),報告期的實際凈現金流屬于凈現金流指標,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凈現金流,需要在每個季度償付能力摘要中披露。
其中,6家公司自“償二代”實行以來,在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中一直未披露報告期的實際凈現金流指標。
《監管規則第16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季度報告摘要,并按照《監管規則第13號》的規定公開披露。
依據《監管規則第13號》第八條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應當包括流動性風險;第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的流動性風險部分披露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凈現金流、綜合流動比率和流動性覆蓋率等,流動性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同時,《監管規則第12號》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第三十四條規定,凈現金流反映保險公司報告期的凈現金流量,以及在基本情景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一段期間內的凈現金流量;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指標計算的具體規定詳見本規則附件2。附件2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計算標準顯示,凈現金流三項指標包括了報告期的實際凈現金流。
其中,幾家壽險公司回應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法各異。
工銀安盛人壽方面認為,“目前公司季度披露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未來四個季度及未來兩年的凈現金流預測指標、綜合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覆蓋率等。公司流動性披露指標符合償二代公開信息披露的要求。”
長城人壽方面則表示,“依據《監管規則第16號》第五節第二十三條,此處對‘凈現金流’指標無具體說明,公司‘凈現金流’是在基本情景下、壓力情景下及自測情景下的上季度、本季度未來預計凈現金流數據。由于流動性風險主要是對未來情況的判斷,在基本情景下的預計現金流數據更具有參考價值。”
東吳人壽方面稱,“公司公開披露壓力情景下的凈現金流主要原因有三個:一是因為理解《監管規則第13號》要求公開披露的是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摘要,不是季度償付能力報告整體內容。二是壓力情景之下的未來一季度凈現金流最需要重點關注。三是從壽險行業情況看,各壽險公司對于凈現金流公開披露并無統一規范做法。行業內各壽險公司凈現金流數據披露的做法不盡相同,既有僅披露報告期當季凈現金流的,也有僅披露壓力情景下凈現金流的。”
但對于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數據的意義,上述3家公司均認為,一方面,有利于各家保險公司了解自身流動性狀況并采取各項管理措施,防范流動性風險;另一方面通過監控分析,可完善公司資產負債管理中的現金流匹配情況,提升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資產負債管理成監管重點
眾所周知,壽險公司負債端和資產端的資金都有各自的期限結構、現金流結構以及分別對應的成本和收益要求。所以,壽險公司的資產負債匹配,主要涉及期限結構匹配、現金流匹配、成本收益匹配。
自2016年以來,為落實“保險業姓保”,監管部門密集出臺了規范中短存續期產品、完善人身保險產品精算制度、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等多項規定,推進保險機構優化業務結構,鼓勵支持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以提高保險公司資產端和負債端的匹配性。
據前述評估報告,保險資產負債管理難度加大。一是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人身險公司負債端成本剛性,資產和負債的長期匹配度不高,在利率下行期資產端面臨再投資風險及新增資金配置難問題,利差損風險隱憂浮現。二是2018年,財產險行業約七成公司承保虧損,人身險行業退保和滿期給付仍處于較高水平,對投資資產收益率和變現能力提出較高要求,資金運用面臨提高收益率與保持流動性之間的平衡問題。
日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資金部主任袁序成撰文稱,從資產負債管理看,目前我國保險業平均負債久期13.19年,資產久期5.76年,缺口7.43年,總體呈現“長錢短配”特征,長期資金配置需求無法得到有效滿足。
其實,近期以來,監管層正在持續推動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
早在2018年3月,監管部門就發布《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旨在防范保險業資產負債的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曾明確指出,目前金融市場的現實條件和金融機構屬性,決定了中國金融機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錯配情況,管好資產負債匹配是一個非常具體而現實的工作。從目前保險業情況看,保險業由于70%的資金是長期限的壽險資金,因此總體上存在的是一種“長錢短配”的現象。由于過去的幾年保險市場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不規范問題,使得部分或者說少數的保險公司也同時存在著這種“短錢長配”的問題,而“短錢長配”又往往會帶來較為嚴重的流動性風險的隱患,是目前監管關注的重點。
名詞解釋:償二代
中國保監會在2012年初發布《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簡稱“償二代”),提出要用3至5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該體系用來監控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這是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監管的核心指標,類似銀監會對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因此,“償二代”也經常被類比為保險業的“巴塞爾協議III”。相比于以規模為導向的“償一代”,“償二代”則以風險為導向,這使得不同風險的業務對資本金的要求出現了顯著的變化,從而顯著影響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策略。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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